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黔府办发〔2012〕8号 |
颁布日期:2012-03-0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8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十二五”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贵州省“十二五”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方案
为切实做好节能降耗工作,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州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发〔2011〕38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2011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的通知》(发改环资办〔2011〕42号)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大力实施工业强省和城镇化带动战略,将节能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的重要抓手,按照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到位、奖惩分明、一级抓一级、一级考核一级的要求,建立健全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坚持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指标完成与措施落实、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强化政府责任,充分发挥节能考核指挥棒作用,推动形成转变发展方式的倒逼机制,确保实现我省“十二五”节能目标。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
(三)考核方法。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市(州)年度节能目标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为基准,依据省统计局核定的各市(州)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完成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其中,年度节能目标指标分值10分,为否决性指标,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考核结果一律为未完成等级;为加强跟踪管理,避免节能工作前松后紧,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晴雨表中连续两个季度为红灯(一级预警)的地区扣0.5分,连续三个季度为红灯(一级预警)的地区扣1分;“十二五”节能目标进度指标分值30分,超过进度目标的适当加分,未达到进度目标的按完成情况予以扣分,进度目标按时间进度设置。节能措施落实情况为定性考核指标,主要包括目标责任、结构调整、重点工程、节能管理、技术推广、经济政策、监督检查、市场化机制推广、基础工作和能力建设等九个方面政策措施,满分为60分。
(四)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及以上,下同)、完成(80-95分)、基本完成(60-80分)、未完成(60分以下)四个等级。具体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于年初提出各市(州)年度节能目标任务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预安排计划。待上年度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正式公告后,根据各市(州)实际完成情况提出调整计划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下达正式计划。
(二)每年2月底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将上年度本地区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自查报告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政府督查室、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统计局、省能源局、省物价局等部门及专家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州)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及节能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呈报省人民政府。各市(州)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向社会公告。
四、奖惩措施
(一)各市(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工作试点工作的意见》(监发〔2011〕6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开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实施意见》(黔纪发〔2011〕21号)、《贵州省节能减排工作行政问责办法》(黔府办发〔2010〕84号)等规定,由干部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督查部门分别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各市(州)人民政府节能减排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整改的重要依据,以及对各市(州)人民政府节能绩效考评结果实行问责制。
(二)对考核等级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州)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州)人民政府,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省投资主管部门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三)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委。整改不到位的,由省监察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各市(州)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指标及评分标准
附件:(略)
http://www.gzgov.gov.cn/gz/289642149081776128/20120428/4360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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