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黔府办发〔2012〕30号 |
颁布日期:2012-07-0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人民政府咨询顾问工作规则(暂行)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30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州省人民政府咨询顾问工作规则(暂行)》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规则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7月9日
贵州省人民政府咨询顾问工作规则(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专家智力资源,提高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省人民政府决定聘任咨询顾问。为保证咨询工作有效开展,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人民政府咨询顾问是由社会各方面专家担任的非常设岗位,直接为省政府决策提供智力服务,不具有行政职能。
第二章工作制度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咨询顾问由熟悉省情,富有谋划经验,思想活跃,专业造诣较高,年富力强的专家、学者及海内外知名人士组成。经有关部门推荐,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聘任,任期两年。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咨询顾问的工作职责:根据省政府决策咨询的需要,围绕全省中心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点问题进行战略研究、对策研讨,提供决策建议供省政府参考。
(一)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各类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开展咨询论证、执行评估,提出政策建议;
(二)对省政府提出的关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前瞻性、综合性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开展对策分析,提出政策建议;
(三)对全省重大决策、重要事项、重点工程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咨询建议和方案;
(四)完成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咨询工作程序:
(一)省政府办公厅根据省政府领导的安排和咨询事项涉及的专业范围,选择相关顾问承担咨询事项的调查研究工作;
(二)省政府办公厅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参加咨询的顾问提供论证的相关资料;
(三)必要时由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召开座谈会,邀请相关部门负责人参会,与咨询顾问充分交流意见;
(四)咨询顾问撰写咨询报告,呈报人民省政府。
第六条咨询顾问聘期结束后,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及顾问实绩进行调整更换或连续聘任。
第三章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咨询顾问享有的权利:
(一)持有“贵州省人民政府咨询顾问”聘书,聘书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制授予;
(二)对咨询成果突出的给予一定的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三)根据需要可列席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会议;
(四)根据需要可按规定参阅省政府及省政府有关部门文献资料;
(五)根据需要可到市(州)开展调研,查阅相关资料,组织召开或参加有关会议。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咨询顾问应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学术规范和职业道德,科学、客观地进行政策咨询;
(二)对所提出的咨询意见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三)对所知悉的政策决策资料保密;
(四)接受省政府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九条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人民政府咨询顾问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一)负责省政府各项咨询任务的下达和协调落实工作;
(二)对咨询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及工作考核;
(三)负责咨询顾问的聘任和调整等工作;
(四)安排省人民政府咨询顾问出席省政府有关会议,并根据省政府领导意见,组织开展必要的调研和重点研究;
(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省政府咨询日常工作经费,由省财政按支出渠道统筹安排解决。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规则在实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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