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8-0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13年7月25日召开的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
2013年8月2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13年7月25日市四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一、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提高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落实党中央、自治区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努力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的准则是,执政为民,依法行政,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
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
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
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
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九、为保持政府工作的连续性,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分工,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因公出境或离玉时间较长时,由另一位市人民政府领导临时处理有关应急事项。
十、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协调落实市人民政府决定事项和市长交办事项。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副市长、秘书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十一、市长离玉外出期间,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
十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办局实行主任、局长负责制,由其领导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审计局在市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能,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顾全大局,协调配合,切实维护团结统一、政令畅通,坚决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
十三、市人民政府要全面正确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法治保障的机构职能体系,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基本均等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十四、加强经济调节,主要运用经济、法律手段并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十五、依法严格市场监管,推进公平准入,完善监管体系,规范市场执法,维护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
十六、加强社会管理制度和能力建设,完善基层社会管理服务,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体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
十七、更加注重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政策,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基本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四章坚持依法行政
十八、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行使权力,履行职责,承担责任。
十九、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自治区的方针政策及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决定,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要充分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其中,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事项及重要涉外、涉港澳台侨事项,应当事先请示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制定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发布前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严格合法性审查,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及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定期向社会公布目录。对违反宪法、法律、法规、规章或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或者规定不适当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依法责令制定部门纠正或由市人民政府予以改变、撤销。
二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健全规则,规范程序,落实责任,强化监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第五章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二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完善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增强公共政策制定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
二十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重大规划、改革开放的重大政策措施、行政和社会管理重要事务和政府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和决定。
二十三、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都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经研究、咨询机构等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论证;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各县(市、区)、玉东新区和各开发园区的,应当事先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容易引发社会稳定问题的,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采取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多种方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十五、市人民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实行督查制度。各级各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落实。
第六章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把公开透明作为政府工作的基本制度。深化政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制度,推进行政权力行使依据、过程、结果公开。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
二十八、凡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需要广泛知晓的事项和社会关切的事项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规定需要公开的事项,均应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方式,依法、及时、全面、准确、具体地向社会公开。
第七章健全监督制度
二十九、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接受询问和质询;自觉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十、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接受人民法院依法实施的监督,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加强行政复议指导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法及时化解行政争议。
三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认真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及时依法处理和改进工作。重大问题要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信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制度,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督促解决重大信访问题。
三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和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对重大决策部署落实、部门职责履行、重点工作推进以及自身建设等方面的考核评估,健全纠错制度,严格责任追究,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八章会议制度
三十五、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
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及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决定、重要工作部署;
(二)讨论通过按照法律法规需要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重大决策或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部署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
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至两次,市长助理、副秘书长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各开发园区管委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七、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或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通过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政府工作报告、计划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
(四)讨论决定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决算、全局性重大体制改革、重大建设项目安排、重要资金使用等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通报和讨论其他重大事项。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三十八、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
三十九、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其他组成人员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列席人员请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汇总后向市长报告。
四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纪要,由市长签发。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长或副市长主持,涉及两位或两位以上市人民政府领导分管工作的,可共同召集会议,副市长离玉外出无法参加会议时,由协管副秘书长列席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受市长、副市长委托,可召集各县(市、区)、玉东新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代表市人民政府处理和决定相关事项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县(市、区)、玉东新区、各部门落实。会议由与议题内容有关的部门、单位负责人参加。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处理、组织实施根据市人民政府决定需要办理的事项;
(二)研究协调全市重要活动的安排;
(三)研究落实上级有关领导和市主要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
(四)研究市人民政府日常工作中需要处理的其他事项。
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缩短时间、严格审批。应由各部门自行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以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不邀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出席部门的工作会议。全市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各类会议都要充分准备,提高效率和质量,重在解决问题。
第九章公文审批
四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机关公文处理相关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四十四、公文审批应当分级负责、各负其责、权责相符,坚持谁签字、谁负责,遵守保密纪律和时限要求,规范审批内容。
四十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玉东新区管委和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并根据需要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转请其他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核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
四十六、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议案、人事任免事项,由市长签署。
四十七、市人民政府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报告,下发的重要公文,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市长签发。
四十八、市人民政府致函自治区各部门、其他地市人民政府商洽事务的公文和下发的一般性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颁布政策、部署工作、回复意见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委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人签发。
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再由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凡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已作出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再制发文件。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简报,一律不发。
第十章工作纪律
四十九、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工作部署,坚决贯彻执行自治区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决策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五十、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五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副市长、秘书长离玉出访、出差和休假,应事先报告市长,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玉外出,应事先向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向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报告。
五十二、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发布涉及政府重要工作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问题的信息,要经过严格审定,重大情况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五十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外事纪律,严禁泄漏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等,坚决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十一章廉政和作风建设
五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和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切实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五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从严治政。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负责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及失职、渎职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坚决制止奢侈浪费,严格执行住房、办公用房、车辆配备等方面的规定,严格控制差旅、会议经费等一般性支出,切实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改革和规范公务接待工作,不得违反规定用公款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各地的送礼和宴请。严格控制和规范会议、论坛、庆典、节会等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经费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十七、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廉洁从政,严格执行中央、自治区和市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或插手市场经济活动;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决不允许搞特权。
五十八、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设学习型机关。
五十九、对行政不作为、行政乱作为等行为,按照《玉林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六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注重研究和解决实际问题。
到基层考察调研,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减轻地方负担;地方负责人不到车站及辖区分界处迎送。除工作需要外,不去名胜古迹、风景区参观。
六十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会议活动、到基层考察调研的新闻报道和外事活动安排,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章附则
六十二、市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适用本规则。
六十三、本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十四、本规则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以往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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