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玉政土〔2015〕6号 |
颁布日期:2015-06-0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打击和取缔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的通告
为严厉打击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保护国家矿产及生态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和取缔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文件,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非法采矿行为,并主动到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分局)上报非法采矿的开始时间、开采地点及销售、收入情况,同时自动拆除非法采矿区内的建筑物和开采设备。逾期未执行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由职能部门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由职能部门责令停止开采,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关闭的矿山停止供电、供水、供应火工产品,拆除电源和地面设施,炸毁井筒,填平场地,恢复地貌,遣散作业人员。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巡查,发现无证开采的,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停止开采的,按妨碍执行公务处理;对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甚至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五、严厉打击非法收购经营矿产品、运输非法矿产品、非法用工、非法储存和使用民爆物品和为非法采矿提供电力的行为。凡发现以上行为的,由各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欢迎社会各界对非法采矿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提供线索或证据,对举报人予以保密,举报电话:12336。
2015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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