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梧政办发〔2013〕119号 |
颁布日期:2013-08-1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我市全面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大清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梧州市全面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大清查大整治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3年8月12日
梧州市全面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
大清查大整治行动方案
为深刻吸取贺州市贺江水污染事件教训,认真贯彻自治区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市长朱学庆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大清查大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政办电〔2013〕111号)文件批示精神,强化环境安全工作,切实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根据自治区统一部署,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深入开展环境安全隐患大清查大整治行动(下称环境清查整治行动),并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以环境倒逼机制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攻坚战的决定》(桂发〔2012〕9号)精神,以彭清华书记、陈武主席关于环境风险隐患清查整治重要批示、讲话为指导,进一步深化7月8日全区强化环境安全视频会的工作部署,把环境清查整治行动与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起来,切实落实各级政府的环境安全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环境监管的共同责任,以及生产企业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采取突击检查、分片包干、责任到人、终身负责的方式,彻底清查、整治全市各类环境风险隐患,以行动成效作为检验评判各地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效的重要标准,确保我市环境安全长治久安。
二、清查整治重点
(一)重点饮用水源地。
1.严格按照《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风险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重点检查全市县城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安全隐患。全面清查保护区内是否存在工业、城镇生活排污口,是否有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或畜禽养殖粪便堆放,是否存在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储油罐,是否存在网箱养殖等。
2.全面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安全隐患。立即清理取缔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各种污水排放口;彻底清理工业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或畜禽养殖粪便;依法拆除或关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清理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网箱养殖、旅游设施、游泳场所或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居民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保护区市内的铁路、公路、桥梁等必须完善路(桥)面雨水收集处理设施,输油管线必须配套建设泄漏应急防范设施,并制定相关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
3.限期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管理措施。各县(市、区)政府必须在2013年年底前完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有一级保护区隔离保护设施建设,在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在穿越保护区的铁路、公路、桥梁设置限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标志;建立水源污染防护和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置等安全保障体系;按规定开展水源地水质常规指标和全指标监测。
4.全面启动城镇饮用水备用水源地建设,并依法划定保护区。单一水源供水的县(市)要迅速开展备用水源地建设,采取超常举措加快应急备用水源供水工程前期工作和工程建设,其中,市级供水工程必须在2013年底前开工建设,2014年底前完成;县级供水工程必须在2014年底前开工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加强对备用水源地污染隐患的清查、整治,严格依法保护和管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单位:环保、水利、市政、住建部门。
配合单位:水产畜牧兽医、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国土资源、公安、旅游部门、各乡镇政府。
(二)重点流域区域。
1.重点清查各种污染隐患和风险因素多、水环境问题突出的流域、区域。重点流域包括有色金属采选冶企业,以及采选冶小作坊、尾矿库集中流域;重点区域包括有色金属采选冶企业集中区域(如藤县大黎矿区、蒙山油麻冲矿区),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问题突出的区域。
2.开展小江小河摸底调查。重点对下游有村庄分布的小河中小河要摸清楚存在严重污染问题的工业企业、养殖场、采选矿山企业,尤其是小于规模化养殖场规模,但又具备相当数量的养殖场,要摸清楚底数,开展整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部门:环保部门。
配合部门:工信、安全监管、水利、水产畜牧兽医等部门。
(三)重点取缔非法生产单位。
无证无照违法生产的小企业或小作坊,规模小、工艺装备落后、管理水平低、污染严重,多分布在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及较边远地区,位置隐蔽,逃避监管,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极易引发环境事件。各地要全面清查、坚决依法取缔以小选冶、小电镀、小制革、小造纸、土炼油等“土小企业”为代表的无证无照生产单位。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乡(镇)政府。
牵头单位:工商部门。
配合单位:工信、环保、国土资源、安全监管、供电等部门。
(四)重点行业企业。
重点清查有色金属冶炼、电解锰、制革、电镀、酒精、造纸等行业企业。检查企业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审批、工商执照、水土保持等各种行政许可手续是否完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情况、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安全与环境管理制度执行和措施落实情况、厂区周边情况、2012年大排查大整治存在问题的整改和验收情况等。
1.有色金属采选冶炼企业要重点检查污染治理设施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是否存在停运或不正常运行情况;是否建设有规范的排水系统,厂区内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污污分流是否完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渣场是否存在环境污染隐患;排污管线是否有异常管道和闸门,是否存在利用暗管或旁通管道、隐蔽溶洞等方式偷排废水的行为;是否存在利用水塘、山塘贮存废水的行为;硫酸等危险化学品贮罐是否按规范建设围堰和配备应急设施等。
2.电解锰企业要重点检查含铬废水是否建有稳定达标的处理设施,冷却水是否做到闭路循环使用、不外排;化合车间产生的硫酸雾是否采取吸收法处理;渣场周边是否设置导流渠;现有的渣场是否建设有地下水观察井,渣坝下游是否建有渗滤液收集装置;生产车间含铬废水处理后产生的含铬污泥,是否按要求进行仓库式钢筋混凝土防渗漏贮存池的建设和管理,或交给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进行处置;阳极泥是否全部回收利用或销售给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锰矿粉是否进行封闭式或防扬散储存等。
3.制革企业要重点检查含铬废水、含硫化物废水、综合废水、生活污水、雨水是否实施“五水分流分治”,其中含铬废水、含硫化物废水是否经单独预处理达标后排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进行二级生化处理;皮革固体废物是否存在随意丢弃或排入废水处理设施情况;未利用的蓝湿皮和染色后的皮革废弃物、含铬污泥,以及经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综合废水处理产生的含铬污泥是否妥善处置,并配套钢筋混凝土防渗漏贮存池进行贮存管理等。
4.电镀企业要重点检查水污染物排放是否严格执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表1、表2排放限值要求;车间内是否严格落实防腐、防渗、防混措施;排水系统,特别是建筑物和构筑物进出水管是否有防腐蚀、防沉降、防折断措施;生产车间内废水是否按照环保规范要求进行分质、分流,废水管道是否满足防腐、防渗漏要求;产生大气污染物的工艺装置是否设立局部气体收集系统和集中净化处理装置,氢氰酸雾、铬酸雾产生工段是否单独设置处理装置;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废液(电镀液、退镀液)、废渣(阳极泥、过滤残渣、滤芯等)、废水处理污泥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等。
5.酒精企业要重点检查是否配套生化处理系统对酒精废液进行处理并达标排放;锅炉冲灰水是否循环使用;酒精及原料贮罐是否按标准规范要求建设围堰;是否存在利用溶洞排放废水行为等。
6.制浆(化学浆)造纸企业要重点检查是否配套碱回收系统,所有制浆黑液是否进入碱回收装置处理;是否配套污水生化处理系统,造纸工段是否配套白水回收系统;是否使用少氯或无氯多段漂白工艺;废水处理、碱回收等过程产生的污泥、石灰渣、绿泥、白泥等固体废物渣场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7.废纸(商品浆)造纸企业要重点检查工艺设备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配套白水回收系统和污水生化处理系统,外排废水经处理后水质、排水量是否达标;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固体废物处置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对重点行业企业清查发现的重大环境风险隐患要限期整治。凡是环保“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无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或超标排污的企业,必须停产整治并依法处罚;未经审批擅自改变生产原料、规模和工艺的企业,必须停止生产,重新报批;渣场防渗、防漏、防洪、排洪设施不完善,废渣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必须停止使用现有渣场并限期整改;违反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的行为,必须依法查处;2012年大排查发现的隐患问题并已由当地政府作出限期治理决定但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关停;政府已下达关闭、淘汰决定但未落实到位的企业,要坚决强制执行;要及时妥善处理已淘汰、关闭企业遗留的高浓度废水、危险废物,彻底根除污染隐患。
各级政府要抓紧推进辖区内工业园区的规划和建设,完善园区污染防治设施,2015年以前完成园区外相关企业集中进入园区。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单位:发改、工信、环保、安全监管、国土资源、水利、工商、质监等部门。
(五)重点尾矿库安全。
重点检查“危、险、病”尾矿库、“头顶库”(下游近距离内有居民或重要设施,且坝体高、势能大的尾矿库)、“三边库”(临近江边、河边、库边或位于饮用水源地上游的尾矿库)、无主库等。检查尾矿废水处理设施、在线监控设备、截排洪沟、监测井建设情况和地下水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等;是否存在偷排、超标排放尾矿废水现象;是否建立并执行安全、环保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落实安全、环保管理机构,明确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了以预防为主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是否编制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检查企业度汛方案的制定与落实情况,并现场检查尾矿坝稳定情况,尾矿库干滩长度、安全超高、调洪库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排洪构筑物是否存在变形、位移、损毁、淤堵、排洪不畅等隐患;检查库区周边是否存在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异常现象;检查是否存在违章爆破、采石、排放废弃物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行为。
对尾矿库检查发现的问题,各地及相关企业要制定切实有效的方案进行整治。尤其是对无主库要加强巡查监控,组织有资质的单位制定整治方案,开展闭库设计,确保闭库后安全。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牵头单位:安全监管部门。
配合单位:国土资源、环保、工信、供电、工商等部门。
(六)重点能力建设。
1.开展政府环境保护能力标准化建设。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部要求,尽快健全和强化本级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环境监测、固体废物管理职能,落实人员编制、日常经费和执法车辆和装备更新增添投入。要重点加强固体废物管理工作;工业企业较多、环境监管或环境风险防控任务较重的县(市、区)要强化环境应急管理力量,推进环境应急管理标准化建设。各县(市、区)要结合机构改革努力完善乡(镇)环保网络,切实加强基层环保工作的力量,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环境安全管理体系。
2.重点加强市级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要不断提升重金属快速检测能力。市环保监测站今年内要建立重金属检测实验室,并配套样品前处理设备,完成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109项指标全分析能力建设;县级环保监测站要全部配备原子吸收分析仪器,具备对重金属的检测能力,完成61项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能力。重点装备要抓紧采购,尽快形成能力。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环保、人社和财政部门。
三、职责分工
各级政府:各县(市、区)、乡(镇)政府为本次环境清查整治行动的责任主体,负责领导组织开展本辖区环境清查整治行动,对辖区环境质量、环境安全负总责。
环保部门:各级环保部门负责牵头实施环境清查整治行动方案制订以及指导、协调、检查和总结等工作;负责查处违法排污、未批先建(投产)、长期试生产不验收等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环评审批和验收要求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除责令停产外,按高限给予经济处罚;严查利用渗井(旱井)、渗坑(坑塘)、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依法对危险废物进行监管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生产企业进行查处取缔。
发改部门:负责检查属地产业发展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规划,负责检查权限范围内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按项目管理权限撤销违规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许可。
工信部门:负责按照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的相关规定,对辖区内工业企业进行分类核查,牵头组织淘汰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采取停电等有力措施,配合有关部门对非法生产企业进行查处取缔。
工商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和超范围经营的生产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对法律法规规定须经环保等部门前置审批而未通过审批的项目,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未经环评审批或通过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整改任务的企业,依据环保部门的书面通知,不予年检。
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督促非煤矿山、尾矿库企业进行排查;加强尾矿库的监管,对所有尾矿库逐一进行排查。确保不发生尾矿库垮坝、溃坝和排洪设施损坏导致人员伤亡及突发环境事件。
水利部门:负责排查威胁影响饮用水源地安全的污染源,并依法查处;依法加强对入河排污口的管理。饮用水源保护区界桩隔离设施、警示标志的设置。
市政和住建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排污口取缔工作,加快推进饮用水保护区内市政污水管网的截污建设,对生活污水实行统一收集与处理。开展备用水源的选址论证和建设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查处非法矿山开采、以探代采、越界开采、项目非法用地等违法违规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检查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的使用情况,并检查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情况;及时侦办环境污染刑事案件。
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负责查处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网箱非法养殖活动;协助环保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清查整治工作。
质监部门:负责查处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较大变化但未依法重新办理审查手续的行为,严肃查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而无生产许可证生产的企业。
供电部门:负责对当地所有的工业用电企业(单位)进行检查,向当地政府提交工业用电企业(单位)清单,对未取得工商、国土、环评、安评等审批手续的生产用电单位停供生产用电;根据地方政府的要求,对查实的违法排污及存在其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实施停电或限电措施。
进出口检验检疫部门:严格按国家法规、国家标准对进口金属矿产品实施检验监管;受理进口金属矿产品检验时,要求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提供每一批次的金属矿产品铅、镉、砷、汞、铬、铊等含量指标,否则不予通过检验。
监察部门:依法依规检查各级各部门是否履行职责。
四、行动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1日至8月10日)。
市、县(市、区)政府组织环保、工信、发改、国土资源、工商、税务、质监和公安等部门,在当地供电部门提供所有工业用电用户名单的基础上,甄别企业的合法性,并以乡(镇)为基本单元(位),指导各乡(镇)政府对本辖区工业用电企业(单位)进行清查;指导各乡(镇)政府清查畜禽养殖污染环境风险隐患。各乡(镇)的清查总结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县(市、区)政府。
县(市、区)政府成立联合工作组,对乡(镇)上报材料逐一进行审查,实地核查相关情况,并开展重点水源地、重点能力建设的清查工作。清查工作结束后,对本县(市、区)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汇总,撰写清查工作总结。8月8日前,工作总结经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上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对全市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形成总报告报市委、市政府。
市政府成立市级联合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到现场进行核实。8月10日前,本市实施方案、清查情况报告等材料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自治区环保厅。
(二)清理整治阶段(8月11日至9月20日)。
各县(市、区)政府针对清查发现的问题,按照整治内容和要求,严肃开展清理整治工作,做到该清理的一律清理、该整改的一律整改、该淘汰的一律淘汰、该关闭的一律关闭、该经济处罚的坚决处罚、该移送司法机关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确保整治到位。整治工作结束后,各县(市、区)政府要对整治工作进行总结,整治工作总结经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于9月10日前报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对全市情况进行综合汇总,形成总报告报市政府。
由市环保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工商局、安全监管局、质监局和梧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梧州供电局等单位组成督查组,对各县(市、区)环境清查整治行动进行督查,提出整改意见,形成督查报告报市委、市政府。
(三)验收总结阶段(9月21日至9月30日)。
对已完成整治任务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环保厅等10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全区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安全隐患大整改验收工作的通知》(桂环发〔2012〕20号)附件《2012年重点企业环境风险安全隐患综合整治验收规程》相关标准、程序进行验收。对不能通过验收的企业,必须采取停(限)电措施,制止企业违规生产。
各县(市、区)对清查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后,要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总结报告经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9月25日前报市环保局。
尾矿库环境安全隐患清查整治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会同相关部门参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同步实施。清查整治工作结束后,市安全监管局要将清查整治总结报告在9月25日前报市政府,并抄送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汇总综合各县(市、区)和市安全监管局的总结报告,形成总报告于10月10日前报市委、市政府。
(四)材料数据报送要求。
除按上述时间节点要求上报阶段性总结外,从8月10日开始至9月30日止,各市(县、区)政府、市各职能部门以每10天一报的形式,将排查整治情况上报市环保局(联系人:肖发生、梁华青,电话:3868787,传真:3868891,邮箱:gx20050007@126.com)。
五、工作要求
(一)必须深入学习有关文件,增强清查整改的紧迫感。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学习内容,全面传达习近平总书记5月24日在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做出的“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终身追究”的重要论断,将6月18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西壮族自治区党政领导干部环境保护过错问责暂行办法》以及桂发〔2012〕9号文件作为各级各部门领导班子学习的重要内容,采取专题学习、教育培训等多种形式,切实提高环境安全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为做好环境清查整治行动奠定思想基础。
(二)必须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职责。
各级政府要对所辖区域环境质量负总责,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环境清查整治行动的第一责任人,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负责抓具体工作的推进落实。各县(市、区)政府要制订辖区环境清查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分解细化工作任务,将任务落实到单位、到个人,做到目标清晰、责任到位、分工明确。各级环保、工信等有关部门要在本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认真履职,落实措施,加强协调,形成环境保护合力。要督促企业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强化企业作为环境保护的责任主体、企业法人为企业环境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意识。
(三)必须实施拉网式地毯式排查,加强部门联合执法。
各级各部门要吸取龙江镉污染事件和贺江水污染事件的深刻教训,认真细致地开展清查工作,要重点清查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的生产场所以及规模化企业、出过事的企业、未整改的企业、无证无照的非法企业,做到全覆盖和无缝隙,不漏掉一家企业,不放过一处疑点,严防企业漏管失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制订具体的分解落实方案,层层分解指标,逐级落实任务,做到各项工作有牵头单位、有成员参与、有目标要求、有完成时限,工作量化到位、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四)必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确保清理整治工作落实。
环境清查整治行动实行政府领导包片负责制,“谁带队排查和验收,谁在排查验收报告上签字,今后出现问题向谁问责”。要强化监督检查汇报签字负责制、通报批评制、挂牌督办制和领导约谈警示制,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通报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及时挂牌督办,督促进行整改。对清查不到位、漏报瞒报信息、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不力、包庇纵容违法行为、充当违法企业“保护伞”,致使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地方及部门,要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对存在未完成清查工作、环境整治工作滞后、环境违法问题突出的区域、流域、行业,要在全区通报批评,并实行区域限批。今后,凡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地方,一律取消其当年各项评优资格。要严格考核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履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五)必须大力开展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清查整治氛围。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报纸、电视台、电台、网站等媒体开辟专题专栏,高频率、大密度、经常化地开展宣传报道,营造全社会高度关注、广泛支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各县(市、区)在2013年年内要推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各界监督企业的环境违法行为;要公开曝光一批环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和查实的环境违法行为大案要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大清查大整治工作的进展情况,积极引导企业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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