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惠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颁布单位:广东省惠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2-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惠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惠府〔2014〕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研究,决定废止《惠州市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惠府办〔2008〕92号),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按省、市的有关新规定执行。
惠州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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