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潮府办〔2010〕48号 |
颁布日期:2010-07-0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环保局《2010年潮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潮府办〔2010〕4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环保局《2010年潮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迳向市环保局反映。
二○一○年七月一日
2010年潮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潮州市环保局)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顺利实施,确保我市环境安全,根据国家和省专项行动工作有关部署和要求,我市2010年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为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以国控重点污染源、重污染行业、重点流域、区域的监管为重点,进一步加大环境执法力度,集中整治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污染,清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严厉打击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着力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和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污染减排任务完成,维护全市环境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重点
(一)以加强减排监管为核心,确保“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完成。
1、加大减排工程监管力度。围绕污染减排中心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突出做好对重点污染源及污染减排项目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和其他重点减排项目的环境监管力度,切实提高污染物排放达标率,确保减排项目发挥实效。加快推进列入“一县一厂”的污水处理厂管网建设,力争2010年底前日处理量达到处理能力的60%以上。
2、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健全落后产能退出机制,积极推进依法关闭淘汰火电、钢铁、水泥、造纸、酒精、漂染、电镀等行业落后产能,严厉打击已取缔淘汰后死灰复燃的企业。组织对存在严重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问题的部分行业进行集中检查,对认定为因污染治理设施与处理需求不相匹配,导致超标或者超总量排污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对处于限期治理期限内仍存在超标、超总量问题的,依法责令限产限排、停产整治。
(二)以重金属和危险化学品污染整治为重点,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1、全面排查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按照《广东省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全面排查原辅材料、中间产品、产品及排放废水、废气、废渣中涉汞、铅、镉、铬及类金属砷的污染源及其周边区域环境隐患,重点查清有色金属矿山采选及冶炼、含铅蓄电池(包括加工、回收)、皮革及其制品、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电镀、危险废物处置等重金属排放企业及历史遗留重金属废物堆场,掌握各县、区重金属污染排放企业分布及排放情况(主要包括地理位置、污染类型、排放量、重金属污染违法情况、日常重金属环境监测情况、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含重金属固废储存运输及处置情况等),确定重金属污染重点防控区域、重点防控行业分布状况、具有潜在环境危害风险的重点防控企业数量和分布状况以及高风险人群。建立定期的监督性监测制度,对重金属污染企业排放口、厂界无组织排放情况,每两个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公布不达标企业名单。
2、加大重金属污染整治力度。彻底取缔关停国家明令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冶炼等落后工艺装备和生产能力,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应暂停其新增重点防控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严肃查处重金属排放企业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经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和生产。认真梳理有关重金属排放企业环境污染问题投诉、举报、信访案件。对屡查屡犯、明知故犯、偷排偷放、多次被查处仍未整改到位的,一律停产整顿;对超标排放的,依法给予高限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对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完成的依法关闭;对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二级保护区内的重金属排放企业,2010年11月前一律取缔关闭;对无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一律取缔。严格禁止向城镇下水道排放重金属超标的废水,违者取消排水许可;严肃查处将含有重金属的工业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处理场的违法行为。
3、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对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和医药制造业的工业污染源进行全面检查,结合污染源动态普查,掌握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应急处置及救援资源,周边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化学品生产、贮存的种类、数量等情况,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和化学品档案及数据库,落实重点风险源监管责任和防范措施。
(三)以饮用水源安全为目标,推进重点流域、区域环境综合整治。
1、切实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深入开展饮用水源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对全市重点水库及入库河流水质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制定饮用水源生态安全监控预警、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继续加大对枫江流域污染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各地工业聚集区,特别是产业转移工业园、开发区和建设项目环境违法问题的整治力度,严防污染转移。
2、加快解决挂牌督办问题。制定落实2010年省挂牌督办十大重点区域环境问题和20家环境污染企业的污染整治方案和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污染整治任务。将落实整治工作列入各县环保责任考核重要内容,对因督促不力,失职、渎职导致挂牌督办工作进展缓慢而不能按期完成任务的,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政府、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3、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分期分批清查“十五”以来审批的所有建设项目,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审批的产能过剩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三同时”执行情况,集中整改突出问题。严肃查处未批先建和未经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专项行动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推进,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市设立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指导和协调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本行动的组织协调,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牵头负责钢铁、电力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施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工作;牵头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低水平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
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水泥等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配合发展改革部门实施钢铁、火电行业落后产能的淘汰,组织协调全市清洁生产工作,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工艺。
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行动,加强对环境保护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国家和省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政策落到实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行政人员玩忽职守、查处不力、滥用职权等行为的党纪政纪责任。
司法部门负责组织环保法制的宣传与教育活动,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
水务部门负责入河排污口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规划选址、初步设计审查和工程质量监督。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部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强对医院污水处理的管理。
国资部门负责督促各自监管范围内的企业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依时完成政府责令限期治理任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注销或吊销政府下达取缔关闭决定的违法企业的营业执照;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对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须经环保部门前置审批,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企业,不得核发营业执照或通过年检;对未经环评审批或环保“三同时”验收、未按期完成限期治理或停产整治、限期整改任务的企业,依据环保部门的要求,暂缓通过年检;依法配合环保部门加强对环境违法企业的监管。
质监部门负责加强对生产企业的监管,加大打击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力度;依法查处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危险化学品等无证生产的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依法查处无证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行为。
电力监管机构要督促供电企业对违法排污及发生其他环境违法行为企业依法采取停、限电措施;加强电力业务许可管理,促进燃煤电厂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治理工作;协助环保部门对火电企业排污情况进行监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部门联动办案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等制度,全面推进专项行动的开展。各有关部门要协调联动,强化合作,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二)强化环境执法。
对存在未能完成污染减排任务、重点治污项目建设滞后、违法现象严重等突出问题的区域、流域、行业,严格实行限批制度。对达不到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排污总量指标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依法予以关闭,对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的电力企业依法依规扣减脱硫电价。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典型环境违法违纪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严格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做到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三)严格责任追究。
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将专项行动的整改完成情况纳入各级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内容,加大对政府及其部门的责任追究力度。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环境严重污染,以及对环境违法行为查处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充当违法排污企业“保护伞”,致使突出环境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政府、行政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执法机制。
一是要强化部门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加强与公安、纪检监察等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的配合与协作,追究违法者的刑事、民事和纪律责任,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及中介组织的纽带和桥梁作用,通过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扩大执法效果。二是完善挂牌督办机制。制定挂牌督办和责任追究管理办法,推进挂牌督办环境问题“限时办结制”,加强挂牌督办案件的动态监督管理,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三是完善绿色经济政策。进一步深化污水处理费改革,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加大实施差别电价力度,继续实施淘汰落后钢铁补助方案,完善和推广“绿色信贷”、“绿色证券”、“绿色保险”等制度,加大采取综合措施惩处环境违法的力度,促进企业自律,着力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四是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曝光一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震慑环境违法行为。结合环境信访工作,充分发挥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通过“12369”投诉热线等渠道举报环境违法问题,对群众投诉、举报的问题,要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五是健全信息通报制度。各地要按时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管理系统》报送专项行动各项信息,并编发工作简报,按期报送阶段报告,随时报告工作中的一些重要情况和典型问题。
五、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
各级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整治重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各地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以及动员部署情况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
(二)集中检查和整治阶段(5月至9月)。
各地要组织对污染减排项目、重金属和化学品污染企业,以及重点流域、区域进行检查。各地重金属排放企业专项整治情况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
(三)督查阶段(10月至11月)。
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根据上级的部署,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对各地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存在问题及落实整改情况分阶段进行检查、督促,同时要认真做好迎接省对我市进行督查的各项工作。
(四)总结阶段(12月)。
各地要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总结整改,提出长效管理的工作措施,认真加以落实。各地开展专项行动情况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汇总于12月3日前报送市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境保护局)。
潮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
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曾澄楠副市长
副组长:蔡述武(市政府)、罗文甲(市环保局)
成员:张小辉(市发改局)、曾裕群(市经信局)、张奇(市监察局)、陈明(市卫生局)、陆娜佳(市司法局)、饶津(市国资委)、姚维源(市环保局)、许江山(市环保局)、吴纯(市安全监管局)、刘炳根(市工商局)、赖奕民(市质监局)、黄方亮(市水务局)、蔡明(市供电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姚维源兼任主任。
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反馈意见的采纳情况
部门反馈意见采纳情况说明
市发改局无修改意见。
市经信局无修改意见。
市监察局无修改意见。
市卫生局无修改意见。
市司法局无修改意见。
市国资委无修改意见。
市安全监管局无修改意见。
市工商局无修改意见。
市质监局无修改意见。
市水务局第8页第2段“水务部门负责排水许可证管理”修改为“水务部门负责入河排污口有关管理”。采纳
市供电局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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