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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及前置审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潮府办〔2012〕14号
颁布日期:2012-02-24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印发《关于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及前置审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潮府办〔201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及前置审查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法制局反映。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关于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及前置审查的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及前置审查工作,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及前置审查工作机制的贯彻落实,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规范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切实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及《潮州市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将于今年3月份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及前置审查情况进行检查,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以提高政府制度建设质量为目标,解决县(区)政府存在的规范性文件迟备、漏备、不规范报备及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未经前置审查擅自发布等问题,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及前置审查制度,进一步提高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主动报送备案、前置审查意识,全面提升备案效率和审查质量,努力把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及前置审查工作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二、工作步骤

本次检查,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及《潮州市规范性文件审查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部门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再行发布。自本方案下发之日起至2月底,各县(区)政府及市直部门分别就2011年度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或前置审查情况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

(二)检查阶段。由市法制局组织有关人员组成检查组,从3月12日起,对各县(区)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工商局、市财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发展和改革局等单位的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及前置审查情况进行检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被检查单位应向检查组上报自查报告,同时提供2011年度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及文本。没有列入检查范围的市直其他部门应于3月12日前将自查报告及2011年度本单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送市法制局。

(三)总结阶段。检查工作完成后,由市法制局形成检查总结报告,上报市人民政府,并由市人民政府通报检查情况。

三、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报备及前置审查的重要性,组织检查活动既是贯彻落实《潮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第二个五年规划(2010-2014年)》的一个重要举措,也是提高行政效能、建设法治政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及时落实有关领导及专人认真开展自查和迎接检查工作。

(二)要实事求是,认真进行清理上报。检查中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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