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潮府〔2010〕13号 |
颁布日期:2010-04-1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促进工业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
潮府〔2010〕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促进工业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水平,推动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水平为目标,加大对企业上市、科技创新和引进设备的激励扶持力度,实施土地等资源要素倾斜,推进服务环境创新,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快发展、创新发展的积极性,促进企业规模不断扩张,综合实力不断增强,迅速在全市培育发展一批年销售收入达到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龙头骨干企业,推动一批企业上市,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再上新台阶。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扶持企业上市融资
1、对有上市意愿的企业,依照市政府《关于鼓励和促进企业上市的意见》,予以大力支持。对企业上市过程碰到的困难和问题,实行“一企一议”,由市政府有关领导牵头召开会议帮助其解决。
2、对企业改制上市实行重奖。企业成功挂牌上市奖励400万元。企业申请上市通过复审后,可凭证监会复审通知书先借款200万元(但自借款日起算,企业18个月内仍无法成功上市的,应将借款退还);若成功上市,则再拨付200万元。市直企业的奖励金,全部由市财政负责;属县区企业的,市财政负责40%,县区财政负责60%。
3、企业为上市而进行改制,涉及土地使用权补办各种手续所缴纳的税费属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统一收取,在企业上市后的次年度返回企业。
4、支持企业并购重组上市。鼓励和支持市内关联企业兼并重组,兼并重组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全额征收后,属地方留成部分在企业上市后次年度返拨企业,作为市政府对企业创新发展的补助。
5、采用买壳、借壳等方式在境内外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潮州的企业,可视同上市公司享受同等扶持措施。
(二)鼓励企业引进先进生产设备,提高自动化生产水平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工业项目,经立项或备案,成套生产设备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且属自动化、半自动化设备,投产后经审核验收达到立项生产规模的,给予设备购置金额(以发票为准)10%的奖励,最高奖励金200万元。市直企业的奖励金,全部由市财政负责;属县区企业的,市财政负责40%,县区财政负责60%。
2、鼓励企业引进新装备、新技术。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时购进的新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凭购进设备的有效凭证及相关文书到纳税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抵扣设备所含进项税额。
3、鼓励发展装备制造业。对投资国家鼓励发展类的装备制造业企业,投资额超5000万元(含5000万元),投产后经审核验收符合有关规定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装备制造业(独立核算企业)年销售额超1.5亿元(含1.5亿元)的,市财政给予奖励20万元。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企业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的,市财政每项一次性奖励0.5万元。
2、对制订技术标准的奖励办法,按《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3、入选省现代产业500强或自主创新100强的,市财政每1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鼓励大中型企业进入产业园
1、企业通过招拍挂形式供地进入市级产业园,实现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单位面积投资强度250万元/亩以上(含250万元/亩),单位面积创税额度15万元/亩/年以上(含15万元/亩/年)的,市财政按企业受让地价总价款10%的金额一次性返拨企业,作为市政府对进园创业的支持。
2、鼓励大中型企业进入园区。进园企业城市建设配套费按50%缴交,如2年内无法按立项规模建成投产的,再补交50%。
(五)鼓励企业扩大规模
1、鼓励规模以下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自2010年起,经市统计局确认,以上一年度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数为基数,以县区为统计单位,每增加1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县区0.5万元、镇(街道)1.5万元。
2、全年缴纳的各项税收总额(含企业当年度实现的免抵调库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潮州市纳税大户”称号。当年度纳税总额增长幅度达到全市税收平均增长幅度的企业,全年各项税收总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20万元;全年各项税收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补助15万元;全年各项税收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
3、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名标。当年缴入市、县(区)两级库地方财政的各项税收总额(含企业当年度实现的免抵调库额)3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被评为国家名牌产品(各行业协会组织评比的名牌产品不纳入考核对象,下同)、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奖企业如果同时获多个奖项,按最高项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如果获省级名牌名标后,再获得国家名牌名标的,则按最高奖励标准补齐奖金。对同一企业再次获得同级奖项的名牌名标产品不再给予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
(六)支持开拓国内外市场
1、以海关数据为准,企业上一年度出口达到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的,按企业上一年度出口额为基数,增量部分每1美元奖励人民币2分。企业年出口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有关部门根据各年度具体情况,制订奖励措施。(具体奖励措施由市外经贸局会同市财政局制订)
2、鼓励企业大力开拓国内市场。在国内大中城市设立销售网点5个以上(含5个,包括直销店、联销店、代销店等),且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以销售货票为凭证)的企业,按实际发生销售额一次性奖励0.5%,最高奖励金10万元。
(七)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工业企业的贷款
1、加大财政对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支持力度,培育发展市、县级担保和再担保公司。对新成立并开展业务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每1家企业市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2、鼓励市级各金融机构每年的新增贷款优先用于支持市直工业项目。市级各金融机构以上一年度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为基数,当年度贷款总额净增超过5亿元以上的部分,按实际发生额2‰计算,由市财政给予一次性的费用补贴。
三、组织领导
1、成立市促进工业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水平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2、成立考核小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组长,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对获得奖励的单位进行考核。
3、各县、区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做到主要领导负责,分管领导主抓,专门部门推进,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原有关文件与本意见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原来的奖励措施与本意见雷同的,不再重复奖励。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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