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体育局 | 文号:粤体办〔2015〕35号 |
颁布日期:2015-04-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广东省体育局关于体育竞赛和活动审批事项的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体育局2015年4月21日以粤体办〔2015〕35号发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及《体育总局关于推进体育赛事审批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体政字〔2014〕124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减少微观事务管理,切实压缩和规范审批事项,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体育竞赛和活动,省体育局除保留特定体育竞赛和活动的审核、审批权限外,对其他体育竞赛和活动的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二、保留项目
(一)国际体育竞赛和活动
1.由国际体育组织主办的国际综合性运动会;
2.政治敏感性强或邀请外国正部长以上官员、前国家元首、前政府首脑参加的国际体育活动;
3.邀请外国前国家副元首、前政府副首脑以及其他重要高层人士参加的国际体育活动;
4.邀请外国副部长级或相当级别人员参加的国际体育活动;
5.世界锦标赛、世界杯赛、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涉及奥运会、亚运会资格、积分的比赛。
(二)全国体育竞赛和活动
6.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全国青年运动会,以及由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牵头主办的全国综合性运动会。
(三)省级体育竞赛和活动
7.冠名“广东”、“粤”字眼的体育竞赛和活动,省体育局及其下属单位或部门出资或举办的全国性竞赛和活动。
(四)特殊体育竞赛和活动
8.高危险性体育竞赛和活动。
9.涉及国家安全、军事、外交等方面的特殊体育项目赛事。
三、报批程序
举办第1-2类体育竞赛和活动的,须经地市政府同意后,由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体育局审核,省体育局审核通过后报送省政府,待省政府审批后由省体育局批复相关市,相关市直接报国家体育总局送国务院批准。
举办第3类体育竞赛和活动的,须经地市政府同意后,由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审批通过后,征得外交部同意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举办第4-5类体育竞赛和活动的,须经地市政府同意后,由该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体育局,省体育局审批通过后,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
举办第6类体育竞赛和活动的报批程序,与举办第1-2类体育竞赛和活动的相同。
举办第7类体育竞赛和活动的,由相关单位或部门报送省体育局批准。
举办第8-9类体育竞赛和活动的,按照国家、省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报批。
四、职责划分
广东省青少年训练竞赛中心和广东省社会体育中心作为保留项目审核、审批工作的承办部门,具体职责划分如下:奥运、全运项目以及竞技体育竞赛和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广东省青少年训练竞赛中心承办;其他体育竞赛和活动的审核、审批工作由广东省社会体育中心承办。
五、时限及要求
承办部门收到体育竞赛和活动的请示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须报请省政府批准的,应当自收到请示之日起10个工作内进行报送;无须报请省政府批准的,应当自收到请示之日起15个工作内办理完毕。
承办单位应当简化审批环节,减少会签部门。确实需要会其他部门办理的,每个会办部门办理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因特殊情况确实不能按期办理的,须向本部门(单位)主管负责人报告,必要时应当向来文单位说明情况。
六、其他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原《关于申办国际体育活动报批程序的意见》(粤体办〔2014〕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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