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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14-10-1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的意见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动全省先进装备制造业集约发展,促进国内外先进装备制造龙头企业到我省投资建设,重点打造珠江西岸(包括珠海、佛山、中山、江门、阳江、肇庆六市及顺德区)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发展方向。重点发展智能制造装备、海洋工程装备、轨道交通装备、节能环保装备、新能源装备、汽车制造、航空制造、卫星及应用等,重点支持重大成套装备、通用和专用设备及核心部件、基础零部件和原材料的研发制造及应用,引进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专利技术的先进装备制造企业,促进先进制造技术与信息技术深度融合,推动装备制造业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到2018年建设成国内领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基地。

(二)加快形成规模。坚持高起点引进,精准招商,重点引进带动性强的国内外先进装备制造龙头企业,促进投资项目落户广东尤其是珠江西岸。做大增量,优化存量,支持现有装备制造龙头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增资扩产、提高效益。重点推动珠江西岸加快形成优势明显、各具特色的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促进全省先进装备制造形成较为完整产业链,带动全省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

(三)突出各地特色。利用现有产业基础,充分发挥各地区位和特色产业优势,实行差异化发展。结合全省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突出产业链配套招商,细化产业分工,完善配套体系。

(四)加强集约发展。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落户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省产业园、海关监管区等各类园区,以及符合经国家批准的用海总体规划的区域;支持各地在现有园区内规划建设先进装备制造专业园区,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配套建设,促进先进装备制造业集约集聚发展。

二、扶持政策

(五)加强用地保障。对实际投资额10亿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市共同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各地根据项目配套产业链关联项目需要,优先安排相应用地指标。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利用“三旧”改造等政策,降低土地开发成本。单独设立的先进装备制造业相关研发中心、科研机构及设计用地,在符合规划前提下,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

(六)优先安排用海。对有用海需求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可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开放式海域、海湾外等区域内安排用海,并依法简化审批手续。对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布局和项目规划中明确的重点项目,按照项目建设进度,优先安排建设用海围填海年度计划指标。探索开展用海项目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按程序办理项目建设手续试点。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15-2017年,省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以股权投资、贴息为主,兼顾以奖代补等方式,突出关键节点,重点支持珠江西岸高端先进、具有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的装备制造业项目落地建设,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会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研究制定。对珠江西岸新引进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重大项目,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海洋渔业局按程序核定后,对该项目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海域使用金,按省级分成部分的50%专项补助安排所在地级市,专项用于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基本农田保护补偿以及广东海洋经济综合试验区发展规划和试点方案等相关支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适当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省属企业发展先进装备制造业。

(八)加强金融服务。对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骨干企业重大项目,在符合银行信贷原则的前提下,商请金融机构采取银团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对依托核心企业形成上下游产业链的中小微企业可通过产业链融资模式,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支持力度。对投资额超过10亿元的引进项目,可由当地政府商请金融机构解决融资问题。商请金融机构对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全面实施“融资绿色通道”和“批量授信”,支持保险公司开展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业务。支持各市设立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基金,支持相关企业研发和产业化。支持符合条件的先进装备制造企业通过改制上市、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进行直接债务融资和利用资本市场开展兼并重组。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融资。依托产业基地、产业集聚区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发行规模。支持培育产业带重点企业及中小企业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直接融资。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开展融资租赁等业务。积极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的设立、动产抵押登记、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提供便利服务。

(九)支持企业降低经营成本。落实税收优惠,支持符合规定的先进装备制造企业享受国家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指导符合条件的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申报相关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应享尽享。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各项规定,实施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凡未列入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取。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涉及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的各种鉴定、检测检验、评审等结果实行互认互通,各地、各部门不得重复进行。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申请参加广东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电力直接交易。

(十)强化人才支撑。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引进的高级人才,如经评审入选广东省创新科研团队和领军人才,按规定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统筹省财政技术研发资金,对企业引进、培养先进装备制造业科技研发人才给予奖励。引导省内高校、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开设先进装备制造业专业课程,与企业合作培养先进装备制造业人才。优先支持珠江西岸各市(区)加快技能人才培训网络平台、技能人才培训示范基地建设,开展先进装备制造业技能人才培训。

(十一)加强科技创新。加强先进装备制造企业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产学研合作,加快核心共性关键技术攻关。支持先进装备制造龙头企业牵头成立技术创新或产业发展联盟。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系统集成商、科研单位与用户等围绕产业链开展“研制方+用户方”的协同创新,以用户需求拉动提高研发制造水平。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企业主导或参与制修订地方、行业、国家和国际标准。出台先进装备制造业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办法,对首台(套)重大装备的研发和使用单位给予一定支持。对自主创新先进装备产品优先在省内推广使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积极营造有利于创新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二)完善平台建设。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建设国家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组建中央研究院,对企业承担的省级财政支持的科技研发项目,用于研发人力投入经费的比例最高可上调至30%。在条件成熟的先进装备制造业聚集地,省市共建若干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并争取国家支持建设一批国家级检测机构。

(十三)加强示范推广。在先进装备制造集聚区和产业带,建设10个广东省智能制造示范基地,条件成熟的支持申报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区。培育50家左右智能制造骨干企业和系统集成企业。支持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开展“两化”深度融合示范推广,推行智能制造生产模式。支持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申报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相关产业发展专项和科技攻关专项。支持各地在先进装备制造业领域申报创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支持产业示范基地重大项目、公共平台及产业链配套项目建设。

三、保障措施

(十四)加强部省合作。认真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推进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发展合作协议》,加快建立顺畅高效的部省合作协调落实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建设过程中的规划布局、政策支持、要素保障及推进落实等重大问题。

(十五)加快项目审批核准。优先将符合条件的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重大项目纳入省重点建设项目,在项目核准、备案以及用地等方面予以支持。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有关规定。需国家核准的重大项目,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争取。在省网上办事大厅中开设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将属鼓励类、允许类的先进装备制造业投资项目立项、生产许可、用地、环保、通关、资质资格认定等审批核准手续全部纳入“绿色通道”,实行特事特办、限时办结。

(十六)简化环评程序。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各地开展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区域环评和项目环评,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已开展规划环评区域内的项目简化环评手续,项目环评涉及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核意见的,环境保护部门内部审核与征求海洋相关部门意见同步办理;对已纳入区域建设用海规划的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已经编制区域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可以适当简化手续。在执行国家和省节能减排政策前提下,省能源消费总量指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优先满足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建设需要。

(十七)加强跟踪服务。实际投资额10亿元以上、条件成熟的先进装备制造业项目,列入年度省重点项目计划,享受相应政策支持。将先进装备制造企业纳入省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范围,及时跟踪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优化通关环境,对符合条件的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实行“属地申报、属地放行”通关模式和公路转关作业无纸化等通关模式。符合条件的珠江西岸先进装备制造企业,参照海关对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的保税监管理念,实行新型保税加工监管模式,制定便利化监管措施。

(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全省各地特别是珠江西岸各市(区),要把推动先进装备制造产业带建设和促进国内外先进装备制造龙头企业投资项目落地建设纳入重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改进工作方式,狠抓政策落实,因地制宜制定配套措施,营造重商、助商、安商的良好氛围,形成促进先进装备制造业发展合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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