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等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03-1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税)局、卫生局、地方税务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为全面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建设的决定》(粤发〔2012〕17号),着力保障改善民生,推进社会建设,建设幸福广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我省生活困难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要充分认识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社会保障问题的重要意义
广大上山下乡知识青年为社会主义建设和改变农村面貌、发展农业奉献了青春,作出了贡献。作为一个特殊时期的特殊群体,目前部分知青存在的生活困难、就业、社会保险等突出问题,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切实解决好早期下乡知青生活困难、就业、社会保险等问题,是我党执政为民的重要体现,有利于增强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充分重视,切实落实各项措施,解决好早期下乡知青的社会保障问题。
二、实事求是认真做好知青的参保审核工作
纳入本通知解决范围的知青,是指现为广东省户籍,1961年至1982年期间,响应党和国家号召,经县级及县以上知青管理部门动员和组织下乡插队、插场、经批准回乡安置的城市户口青年,以及随父母疏散到农村或"五七"干校并经批准改为知青身份的我省知青。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实事求是地做好知青的参保审核工作。
三、全面解决知青养老保险问题
(一)参照我省解决早期离开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通过一次性缴费将知青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办理一次性缴费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一次性缴费后继续参保缴费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三)申请一次性缴费的知青,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户籍所在地办理;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最后参保缴费地办理;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在待遇发放地办理。
(四)一次性缴费基数,按知青申办一次性缴费所在统筹区早期离开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费基数执行;缴费比例按20%执行。
(五)一次性缴费年限,原则上按知青下乡年限由本人自愿确定。申请一次性缴费时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知青,按下乡年限一次性缴费后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按同一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至满15年;已经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从缴清费用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
1.未办理回城现为农村户籍的;
2.回城后未就业参保的;
3.处于失业状态的;
4.已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领取基本养老金的。
申请一次性缴费时处于就业并参保缴费状态的知青,应按照现行政策继续参保缴费,其下乡的年限可办理一次性缴费。
(六)一次性缴费的平均缴费指数按缴费基数除以2000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一次性缴纳的费用从200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一年期存款利率及方式收取利息。
(七)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知青,按照本通知申请一次性缴费的,一次性缴费后,其原已核定的基础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重新核定,从其缴清全部费用的下月起按重新核定的标准发放。
(八)按本通知办理一次性缴费的知青,应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向地税部门办理缴费。各地经办机构应在2012年底前完成此项工作。
(九)下乡年限已按规定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及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有关规定或解决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养老保险办法,以下乡年限办理了一次性缴费的知青,其已视同缴费年限或已一次性缴费的下乡年限不得按本通知规定办理一次性缴费。
四、妥善解决知青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下乡知青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种医疗保险制度。
办理一次性缴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下乡知青,可按所在统筹地区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丧失劳动能力重度残疾的知青,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医疗救助基金给予补贴。
五、切实解决困难知青就业问题
对处于就业年龄段且有就业意愿的知青或其家庭成员,全面落实积极就业政策,通过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再就业培训、就业服务和援助等方式,促进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就业再就业。对有创业意愿或已在创业状态的知青或其家庭成员按规定可给予小额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政策扶持。对知青家庭中有入读技工学校愿望的适龄成员,政府资助1人免费入读,毕业后推荐就业。农村知青家庭成员入读技工学校的,可按规定申请助学金。
六、有效救助生活特别困难知青
对于下乡知青中的孤寡老人、重度残疾、患重大疾病等特别困难人员,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救助范围予以保障,同时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省卫生厅
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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