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09】22号 |
颁布日期:2009-02-0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9】2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四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认真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扩大内需方针,扩大农村消费,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更好地统筹城乡发展及国内外市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为确保我省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开展,结合我省农村家电流通、消费实际,现就我省实施家电下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重要性。
家电下乡是政府积极推动,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杠杆作用,以企业为主体,比照家电产品出口退税,对农民购买家电给予一定比例财政补贴的惠民工程。对农民购买家电给予财政补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党的支农惠农政策的重要措施。实施家电下乡工作,可以有效促进家电生产、流通和农民需求的有机对接,对扩大农村消费、丰富农民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完善农村家电流通和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意义重大。各市州、各有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实施家电下乡工作的重要性,增强责任心和使命感,周密制定实施方案,认真组织推广落实,切实把好事办好,形成“农民得实惠,企业得市场,政府得民心,经济得发展”的多嬴局面。
二、准确把握家电下乡工作的有关政策。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我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时间为2009年2月1日至2012年11月底,为期4年。省内农民2009年2月1日起在定点网点购买专为农村市场生产的限价家电产品可享受国家补贴。2月15日起可以从当地财政所申领家电下乡专项补贴。补贴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负担80%,省级财政负担20%,对我省8个地震重灾县,补贴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补贴标准为商品售价的13%。补贴对象为本省农民,每户购买彩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和手机每类产品数量不超过1台(件),在户口所在地乡镇财政所审核确认后,通过“一折统”直拨到储蓄存折。对家电下乡产品实行最高限价,其中彩电2000元、冰箱(含冰柜)2500元、洗衣机2000元、手机1000元。国家下一步还将扩大家电下乡产品范围,增加摩托车、热水器等品种,请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三、认真做好家电下乡工作的政策宣传。
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得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以农民最关心的补贴对象、标准、产品及质量、补贴资金申报和兑付方式为重点,以经销企业的品牌优势、质优价廉、售后服务为保障,以设立规范的销售网点、方便农民消费为措施,突出做好家电下乡进村入户宣传工作,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公告、宣传栏、“一册明”等各种形式,将家电下乡补贴产品、销售网点、补贴办法、申领手续等有关政策和办法宣传清楚、解释明白,切实把党和政府对广大农民的关怀落到实处。
四、认真做好补贴资金兑付和管理工作。
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实行“乡级审核、县级兑付、涉农补贴一册明、一折统”发放。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工作效率,在购买人提出申请的15个工作日内,将家电下乡补贴资金拨付到农民账户。同时,要切实做好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发放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延迟农民购买家电的补贴申请,发现问题将严肃查处。
五、加强部门配合和组织协调工作。
建立甘肃省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商务工作的副省长为总召集人,分管商务工作的副秘书长和省商务厅、省财政厅负责人为召集人,省委宣传部、省经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质监局、省广电局、省农村信用联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统筹负责全省家电下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设在省商务厅,具体承担家电下乡有关日常工作。各市州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落实责任,分工协作,确保家电下乡工作顺利实施。按照财政部、商务部《家电下乡工作推广方案》的要求,省商务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部门,抓紧制订甘肃省家电下乡工作实施方案;省财政厅要尽快制定家电下乡补贴资金兑付管理办法,规范补贴资金的拨付、申请和兑付管理,确保补贴资金的安全及时到位。
六、强化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
家电下乡工作是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时间紧、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相互配合、配套联动,做到心系农民、情系农民、服务农民,切实把政策落到实处。财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补贴对象的审核、资金兑付和监督工作,落实好财政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确定及监管。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接到举报、投诉后要及时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有违反政策规定、不履行投标承诺及中标协议、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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