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2-02-2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12〕5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省体育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精神,加快推进全省运动员文化教育和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切实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促进体育事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劳动,尊重人才,紧紧围绕保护运动员身心健康、解决运动员后顾之忧、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建立健全保障政策体系与长效机制,激励广大运动员投身运动训练,促进竞技体育后备人才队伍建设,为开创我省体育工作新局面作出积极贡献。(二)工作目标。完善体教结合模式,建立以体育行政部门为主、体育和教育行政部门共管的体育运动学校及重点业余体校管理体制,全省适龄运动员接受九年义务教育覆盖率达100%。加快建立健全运动员保障体系,优秀运动队运动员(包括试训运动员)工伤保险统筹覆盖率达100%。构建以奥运会、全运会为周期、体育竞赛成绩与安置挂钩的运动员职业转型长效机制。
二、加强文化教育,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三)高度重视运动员基础教育工作。各级体育及教育部门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要求,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基础教育阶段运动员课程方案、课程标准、质量评价体系和教材等,按照运动训练规律,合理安排文化教育与训练时间,保证所有适龄运动员依法接受文化教育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四)逐步理顺各级体育运动学校办学体制。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输送,依托体育运动学校和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的资源优势,提高体育人才文化素质和训练水平,逐步建立起符合体育人才成长规律的教育模式和育才体制。要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发〔2010〕12号)、《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的通知》(体青字〔2011〕88号)和《少年儿童体育学校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令第15号)要求,将体育运动学校和少年儿童体育学校建设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将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逐年增加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向体育运动学校和少年儿童体育学校选派优秀文化课教师,切实加强文化课教师队伍建设。各级体育运动学校和少年儿童体育学校要积极吸纳当地优质教育资源,通过联办、共建和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运动员文化教育质量。(五)努力拓宽运动员接受高等教育渠道。鼓励体育运动学校毕业生和省、市优秀运动队的运动员通过普通高校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专业单独招生和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等考试形式,进入高等院校学习。接收运动员的高等院校要建立符合运动员教育特点的弹性学制,开发和设置有利于体育人才成长的专业和课程,利用多种教育手段切实提高运动员教育的质量。同时,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鼓励并支持在役运动员通过成人教育、自学考试、函授教育等方式灵活接受高等教育,建设运动员网络远程教育系统,实现运动员文化教育资源共享。(六)积极发展体育职业技术教育。要依托各级体育运动学校和重点业余体校,积极发展体育职业技术教育,开展运动员职业转岗和职业培训工作。要鼓励、支持运动员学习中等职业技术教育课程,将心理咨询、职业教育、教师资格课程和职业培训内容纳入体育运动学校运动员文化教育必修课程;结合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培养具有一定体育职业技能、适应社会需求的人才。要积极引进专业化、社会化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项目。(七)积极为体育人才培养、运动员文化学习创造条件。各级体育、教育部门要将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列入日常工作议程,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和督导制度,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逐步完善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文化教育和训练竞赛的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三、完善保障措施,切实维护运动员基本权益(八)进一步完善运动员激励政策。建立与岗位责任、风险和业绩相挂钩的激励机制,发挥工资政策的导向作用,完善运动员收入分配、津贴奖金和参加国际重大比赛奖励方式等政策。探索建立一次性奖励与终身奖励相结合的奖励制度,改进奖励方式。参照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其他人员津补贴水平,完善运动员绩效工资制度。健全运动员聘用制度,明确运动员岗位责任,对少数作出特殊贡献的运动员,探索试行年薪制或协议工资制度。(九)进一步完善运动员社会及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各训练单位要按有关规定为所属运动员办理社会保险,建立运动员社会保险基础档案,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确保运动员享受相应待遇。按照原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给办理视同缴纳手续的退役运动员补缴养老保险一次性补贴,做实其个人账户。将运动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范围,针对运动员的职业特点,积极推荐运动医学专家进入工伤鉴定专家库。凡参加工伤保险的运动员,在训练和比赛中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各项待遇。对于原由体育系统评定过伤残等级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政策要求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有关待遇,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要根据运动员伤病特点和运动训练、竞赛的特殊性,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础上,通过购买商业保险、设立专项资金等多种渠道为运动员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体系,加大保障力度。按照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机构的要求,加大体育医疗机构的投入和建设力度,积极申请成为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定点机构,改善体育医疗单位医疗设施条件,提高运动性伤病的预防和治疗水平。(十)不断强化运动性伤病防治措施。各训练单位和优秀运动队要认真研究竞技体育运动项目的训练规律,科学制定训练计划,合理安排训练和比赛。要广泛开展伤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强化运动员运动性伤病的预防意识,加强医务监督,把运动员运动性伤病的防治工作纳入教练员、医务人员的考核内容。要根据运动项目的不同特点,研究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及规范的防护标准,逐步建立运动性伤病预防、定期健康检查、伤病汇报、医疗诊断监督、运动性伤病防治责任等相关制度,切实提高科学训练水平,减少运动性伤病的发生。在训练单位逐步建立运动康复部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切实加强伤病防治、运动康复等工作。要按照一定比例配备优秀运动队队医,强化管理,加大业务培训力度,进一步提高运动员伤病防治工作水平。(十一)努力做好退役运动员安置保障工作。将退役运动员纳入全省人才资源开发体系,努力拓宽退役运动员组织安置、双向选择、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渠道,积极做好就业咨询、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制定《关于加强退役运动员职业转型安置工作的实施细则》,构建以奥运会、全运会为周期,退役运动员安置与体育竞赛成绩相挂钩的组织安置长效机制。在同等条件下,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优先聘用取得优异成绩的退役运动员。退役未就业运动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或创业培训补贴;培训后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运动员,可按规定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建立健全运动员职业转换社会扶持体系,帮助运动员顺利实现职业转换。要面向运动员开展各类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积极为运动员提供就业指导,通过职业测评、咨询服务等手段,向运动员提供再就业政策法规、社会就业形势和国内外就业信息,帮助运动员了解自身职业倾向,掌握求职、创业技能和方法。帮助运动员获得与运动项目相关的、符合运动员本人特长的、社会急需的体育行业职业资格证书。在体育行业开展职业资格准入制度,优先录用取得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和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建立运动员自主择业经济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省财政厅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安置。积极利用国家和各级体育基金会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对自主创业的退役运动员给予资金和政策支持。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实效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组织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保障工作经费。各级体育、教育、财政、人社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组织,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开展工作,认真落实涉及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各项政策。体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工作机构,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加强工作力量,提高政策执行力,切实做好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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