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0-11-22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任务,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0〕5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认清形势,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重大举措;是加快我市节能减排和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实现工业由小变大、由大变强,实现再造兰州的必然要求。近年来,我市积极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的部署要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十一五”期间全市累计淘汰11台小火电机组,装机容量509万千瓦;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179万吨,共计29条生产线;淘汰落后造纸生产能力139万吨,共计35条生产线;淘汰落后铁合金、电石生产能力26万吨,共计18条生产线;淘汰落后石灰生产能力167万吨,关闭小石灰窑132户;淘汰落后电解铝生产能力45万吨,生产线1条;淘汰落后钢铁生产能力20万吨,共计31条生产线。获得国家淘汰落后产能财政奖励资金108亿元。
但是,我市工业经济长期积累的结构性矛盾仍比较突出,落后产能在我市部分地区和行业仍占有一定比重,成为制约我市工业整体水平提升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各县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淘汰落后产能作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深化节能减排攻坚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健全淘汰落后产能长效机制;要抓住关键环节,突破重点难点,大力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
二、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
按照省、市淘汰落后产能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以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等行业为重点,逐级分解落实淘汰计划,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确保完成“十一五”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二)目标任务
电力行业:淘汰小火电机组20万千瓦。
煤炭行业: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浪费资源、污染环境的小煤矿(窑)。
焦炭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以下的小机焦(32米及以上捣固焦炉除外)。
铁合金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的矿热炉。
电石行业:2010年底前,淘汰6300千伏安以下的矿热炉。
钢铁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淘汰30吨及以下的炼钢转炉、电炉。
有色金属行业:2011年底前,淘汰100千安及以下的电解铝小预焙槽。
建材行业: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米以下的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窑径25米以下的水泥干法中空窑(生产高铝水泥的除外)、水泥湿法窑生产线(主要用于处理污泥、电石渣等的除外)、直径3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以及水泥土(蛋)窑、普通立窑等落后水泥产能;淘汰平拉工艺平板玻璃生产线(含格法)等落后平板玻璃产能。
轻工业:2011年底前,淘汰年产34万吨以下的草浆生产装置、年产17万吨以下的化学制浆生产线,淘汰以废纸为原料、年产1万吨以下的造纸生产线。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工信委要担负起负责全市工业淘汰落后产能的工作职责,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督促组织企业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拆除落后设施装置,防止落后产能转移;对未按要求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关闭。同时,根据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确定的淘汰落后产能阶段性目标任务,结合全市产业转型升级需要及各县区实际,协商有关部门提出分行业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和实施方案,并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各有关企业要切实承担起淘汰落后产能的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安全、环保、节能、质量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国家产业政策,主动淘汰落后产能。
(二)强化工作措施。一是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能评管理,强化安全、环保、能耗、物耗、质量、土地等指标的约束作用,严格执行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和落后产能界定标准,鼓励发展低消耗、低污染的先进产能,改善土地利用计划调控,严禁为落后产能和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建设项目提供土地。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收购、重组落后产能企业,淘汰落后产能,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防止新增落后产能。二是强化经济和法律手段。充分发挥差别电价、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等价格机制在淘汰落后产能中的作用,加强对企业执行产品质量标准、能耗限额标准和安全生产规定的监督检查,采取综合性调控措施,抑制高能耗、高排放产品的市场需求。三是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发挥节能监察作用,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县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暂停项目的环评、核准和审批;对未按规定期限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并责令其关闭或撤销。
(三)建立健全机制。市、县区两级财政要加大对淘汰落后产能的资金支持力度。市财政通过调整预算支出结构,建立淘汰落后产能专项资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导向作用,支持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实现转型升级,做好落后产能淘汰企业的职工安置工作。
(四)严格监督考核。一是加强舆论监督。市、县区每年要向社会通告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落后工艺设备和淘汰时限及总体进展情况。并利用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企业的有效做法,营造有利于淘汰落后产能的社会舆论氛围。二是加强监督检查。各县区要及时了解、掌握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和落后产能淘汰企业职工安置情况,并定期向市工信委报告。市工信委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县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进展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三是实行问责制。要将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绩效考核体系,参照《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对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严格问责。对瞒报、谎报淘汰落后产能进展情况或整改不到位的县区和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五)加强财政监管。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工信委等部门,根据财政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7〕873号),切实加强对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确保奖励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对享受到财政奖励的企业,由市、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联合进行跟踪检查,对于违反规定,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或出现其他违规行为的企业,坚决追回相关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强化组织协调。要建立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组织协调机制,加强对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指导协调。由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政府国资委、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兰州供电公司等部门和单位配合,统筹指导协调全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淘汰落后产能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并根据“十二五”规划研究提出下一步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同时做好任务分解和组织落实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确保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附:兰州市淘汰落后产能重点任务分解表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兰州市淘汰落后产能重点任务分解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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