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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文号:兰政发〔2015〕61号
颁布日期:2015-05-15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统计工作,全面推进统计改革,充分发挥统计职能,提升统计数据质量,为经济发展新常态提供统计保障,按照中央“要健全统计管理体制,要改革完善干部考核机制,对统计数据编制标本兼治,综合施策”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14〕11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

(一)加强县区统计部门力量。各县区要在独立单设统计部门的基础上,优化统计部门人员结构,在不突破编制总数的前提下,为各县区统计部门配备法制、能源、服务业、文化产业等方面的专职统计工作人员。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及其二级园区要设置专门统计机构或配备专职统计人员,组织领导协调园区范围内统计工作和重大国情国力调查。

(二)建立健全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和统计网络。各县区要制定《关于加强乡镇(街道)统计站建设的工作方案》,以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为契机,在不增加编制和人员的情况下,在全市乡镇(街道)统一建立统计工作站,人员不少于3人,站长由副科级干部担任,工作人员要具有统计从业资格,有固定办公场所和与工作相适应的办公设备,并制定乡镇(街道)统计站工作规范和考评制度。建立完善统计基础网络,乡镇(街道)要建立行政村、社区统计工作网络,明确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1-2名,并由县区财政落实和解决专(兼)职统计人员工作补贴。村(社区)统计人员如需变动应报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备案;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变动应报县区统计机构备案。

(三)规范企业统计工作。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加强企业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企业要认真履行统计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备与统计调查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统计人员,依法承担统计任务,健全企业统计台账和原始记录,及时收集、整理、归档和如实填报统计数据。纳入政府常规统计调查的“四上企业”,应设立统计机构或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职统计人员,指定统计负责人,承担政府统计机构下达的统计工作任务,综合协调本单位各职能机构的统计工作,接受所在地政府统计机构的检查指导和业务培训。统计从业人员应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企业不得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

(四)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各县区、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统计人员持证上岗和继续教育制度,加大统计业务培训力度,实施统计干部培训工程,市级每2年对全市统计干部轮训1遍;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乡镇(街道)统计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以1-2年为周期对辖区内的乡镇(街道)、企业统计工作人员轮训1遍,教育培训经费由县区财政承担。

(五)加强统计信息化建设。各县区要将统计信息化建设纳入本级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保证资金投入,支持统计部门建成覆盖市、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上企业”的统计信息网络。按照分级负担和企业自筹解决的原则,县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的每位统计业务人员必须配备1台能满足统计数据处理需要的专用计算机设备,搭建联网直报工作平台。推进统计数据库建设,依托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与市政府各部门进行网络联接,建立以市经济社会数据库为龙头,部门、县区数据库为支撑,乡镇(街道)数据库为基础的经济社会数据网络体系,形成全市政府数据资源互通、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使社会公众从网络上查询反映兰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数据,使更多单位和民众通过数据了解兰州、服务兰州。着力强化网络安全建设和系统运维建设能力,确保统计网络和统计数据安全。

二、加强部门统计工作

(六)加强部门统计基础工作。市政府各部门要完善行业统计调查体系,根据各自管理职能和承担的统计工作任务,依法设立综合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综合统计人员,保证部门统计工作任务的落实。要确定1名分管负责人,具体组织、领导、协调本部门的统计工作,负责与同级统计部门的工作联系。要加强部门统计工作力量,配齐配强统计人员,配置相应的设备,保障工作经费,切实履行行业统计职责。发改、教育、科技、工信、财政、人社、环保、建设、房产、交通、农委、商务、文广、旅游、体育、卫计、金融、工商、地税、国税、邮政等重点部门要配备1名业务熟、素质高的专职统计员。部门统计工作人员如需变动,应及时做好工作衔接和移交,特别是新配人员应参加统计资格培训,取得统计从业资格,并在同级统计部门备案。统计部门要加强对同级部门统计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和业务培训,督促各部门开展统计工作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部门统计工作水平。

(七)加强部门统计协调配合。市政府各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进一步明确本部门统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大统计资料交换共享力度,建立部门数据协调、衔接信息网络平台,建立健全发改、教育、科技、工信、财政、人社、环保、建设、房产、交通、农委、商务、文广、旅游、体育、卫计、金融、工商、地税、国税、邮政等重点部门定期向政府统计部门报送相关数据的统计制度,认真做好全市统计工作。建立部门统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经济形势分析会议。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发展运行情况监测,做好行业运行动态分析,并将有关资料及时报送同级统计部门,形成全方位、多角度、反应灵敏的综合监测分析体系,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八)规范部门统计调查程序。市政府各部门依据工作职责确需开展统计调查的,要经同级统计部门的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对数据的采集、审核、汇总全过程严格把关,层层负责。特别是要加强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数据质量的控制,加大对数据的审核与检查力度,确保统计数据准确、真实、客观,确保全市统计数据的协调性、匹配性和一致性。统计部门要加大对部门数据的监管力度,定期对部门统计工作开展巡查,规范部门统计业务流程,不断提高部门统计数据质量。

(九)加强部门统计数据管理。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管理制度,依法向同级统计部门报送有关统计报表、提供基本统计数据和资料。要对已有的基础数据群进行数据集中存储和利用,建立起标准规范、数据权威、科学分布、全面准确的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的数据库。有关部门在调查取得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数据后需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应经同级政府统计部门核实后上报。

三、加强统计法治建设

(十)坚持依法统计。各县区、市政府各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统计法》和《甘肃省统计管理条例》,在中央和省委、市委批准的政府机构限额内,须单设市县两级统计机构。要支持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法独立开展统计调查,独立上报统计数据,不得干预企业独立上报统计数据,做到应统尽统,确保全市统计数据质量真实可靠。

(十一)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把统计法律法规宣传作为“六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调查对象的宣传,强化其参与统计调查、配合统计工作、依法填报统计资料的责任意识,维护统计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各级普法机构要定期检查统计普法教育情况,把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知识纳入领导干部学习的内容,进一步增强全市各级领导干部依法统计的意识。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现代媒体、网络等科技手段,结合各类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大型调查、常规统计调查和中国统计开放日、全国法制宣传日、《统计法》颁布纪念日等,开展形式多样的统计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统计法治环境。

(十二)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制度。建立统计工作督查制度,定期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以及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贯彻执行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制度、统计机构编制设置、统计人员配备和经费落实、统计数据质量等方面情况进行督查,对落实责任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处理并予以通报。

(十三)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各县区、统计部门要明确统计执法检查机构或配备监督检查人员,把统计执法检查贯穿于整个统计活动的全过程,严格执行国家统计局《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加大对重点调查对象、重点指标、重要环节的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统计责任追究。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全力配合统计部门执法工作。

四、加强统计管理工作

(十四)强化统计数据质量管理。始终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甘肃省统计质量管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统计调查制度,以及统计标准、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规范统计数据采集、审核、汇总、上报等业务流程,恪守国家统计局确定的“四条红线”(先进库、再有数;由企业独立报送真实的统计数据,绝不干预企业独立报送真实数据;由企业联网直报数据,绝不代填代报企业数据;由企业修改差错或补填不完整报表的原始数据,绝不自行修改企业任何数据)。

(十五)加强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进一步完善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管理协作机制,各级编办、民政、国土、建设、房产、质监、工商、地税、国税等部门要定期向同级统计部门提供基本单位名录变化情况,确保基本单位名录库信息准确、全面、完整。各县区要协调工商、地税、国税等部门,及时将规模较大的个体户转为企业。要建立投资项目审批基础数据共享库,确保及时将投资项目纳入统计监测。要加强对规模(限额)以下工业、批零住餐业、服务业企业,特别是对接近规模(限额)标准企业的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要求的规模(限额)以下企业转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

五、大力推进统计改革

(十六)积极主动推进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在认真开展国家、省政府确定的常规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建立提质增效转型升级统计监测机制,完善循环经济统计制度,努力做好现代农业统计监测评价工作。进一步深化服务业和文化产业统计改革,加大民生统计改革力度,推进核算制度改革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改革试点工作。及时跟进电子商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服务业、健康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物流业等统计改革工作,进一步完善非公经济统计制度。

(十七)继续推进其他统计改革。改进城镇化统计,加大现代化信息技术在城乡地域划分中的应用力度,加强和改进人口变动调查,建立农民工市民化进程监测制度,完善城镇化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加强月度劳动力调查,进一步推进运用PDA现代科技手段采集数据,严格规范数据处理与数据报送流程,强化调查过程控制和事后质量评估,准确提供全市调查失业率。加大劳动工资“一套表”各环节工作流程监测,不断增强战略性新型产业劳动工资统计监测。按照《全国企业创新调查方案》,组织实施全市企业创新调查,不断完善创新评价指标体系和指数测算办法。

六、提高统计服务水平

(十八)加强统计监测预警分析。健全统计监测体系,加强常规统计监测,密切关注生产、销售、投资、消费、服务等领域的新变化和新特点,增强经济走势研判分析,准确把握运行趋势。进一步加强经济运行监测、文化产业监测、循环经济监测,建立完善节能环保、电子商务、健康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监测。加强重点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监测预警,抓好先行指标和关键环节监测,做好经济监测预警。

(十九)加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各县区要建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由统计部门牵头、相关部门职责明确、高效联动的工作机制。统计部门要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开展统计监测和综合分析研究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对涉及本部门小康指标的分析和研究,及时搜集、整理、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配合做好数据的评审,切实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统计监测结果须经上一级统计部门审核通过方可公布。

(二十)加强统计服务体系建设。拓宽统计服务渠道,开发统计服务新产品,创建统计服务新方式。加强统计信息公开工作,加快开发统计信息发布平台,进一步扩大信息公开内容和范围。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一)加强统计工作领导。各县区要落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把统计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全力支持统计改革与发展,形成层层分工负责、上下齐抓共管的统计工作格局,为加强统计工作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

(二十二)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统计行风建设,进一步充实统计干部队伍力量,配备懂经济、熟悉统计、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干部到统计岗位,并加大统计干部交流挂职力度,拓宽统计干部使用渠道,注重提高统计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打造一支政治过硬、思想过硬、业务过硬的复合型统计干部队伍。

(二十三)强化统计经费保障。各县区要将统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加大对统计改革的资金支持力度,将信息化建设经费列入同级地方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保障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组织安排的周期性普查、大型调查及专项调查等项目经费,确保统计工作顺利推进。

(二十四)加强统计监督考核。各县区要加强对统计工作的考核,促进统计部门加强队伍建设、强化内部考核,确保工作到位、任务完成,充分发挥统计综合部门的作用;要加强对乡镇(街道)统计工作的考核,纳入县区绩效考核内容,市统计部门要建立考核制度,加强对县区政府和统计部门统计工作的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专题向市政府报告,纳入市政府绩效考核内容。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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