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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酒政办发〔2011〕126号
颁布日期:2011-05-03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1〕1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驻酒有关单位: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甘肃省工商局《关于助推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甘工商办发〔2010〕61号),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大力营造旅游市场良好发展环境,促进全市旅游业快速发展,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服务市场主体发展,提升酒泉旅游业发展速度

(一)放宽旅游行业经营范围和行业限制。凡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行业和经营项目,允许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凡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旅游业领域,全部向社会资本开放。新办旅游企业的注册资本可按法定最低注册标准执行,除货币出资外,允许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非货币出资最高可达70%。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外,地方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设定的审批项目一律不作为企业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

(二)开辟涉旅市场主体准入“绿色通道”。对新引进落户的旅游项目,采取提前介入、个案辅导、预约服务、上门年检、跟踪服务、专人负责、限时办结等措施,努力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工商登记服务。凡企业住所符合企业登记规范,满足企业经营要求的都予以登记。凡在景区或各类园区设立旅游企业的,由景区或各类园区管委会出具同意使用该场所从事经营的证明,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明。凡旅行社设立分支机构,其经营场所符合旅游部门相关规定的,均予以登记。放宽旅游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对符合全市旅游产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区域布局的龙头企业,只要其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控股子公司达到2个,即可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三)鼓励和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投资发展旅游业。鼓励和支持各类经营投资主体围绕“大生态、大景区、大旅游”构架,投资建设各类旅游景点或其他游乐、养生、观光、休闲、避暑、度假等场所。鼓励旅游龙头企业对落后企业兼并重组和优势企业之间强强联合,推动旅游企业转型升级。充分发挥股权质押和动产抵押等职能,积极促进银企合作,帮助涉旅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融资贷款。

(四)支持国有旅游企事业单位改组改制。积极参与经营性国有旅游事业单位转企改制,提前介入,帮助搞好前期论证,拟定改制方案,并从实际出发,处理改制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私营企业以收购、兼并、参股等形式参与国有旅游企业改制,吸引私营企业经营旅游业。

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办理改制登记时,经批准年检可以按企业改制进度延期。原专项审批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可不再重新办理审批手续。但改制后的企业应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允许旅游企事业单位在改制过程中实施债权转股权。除国家试点的债权转股权企业外,凡评估后净资产大于所要转的债权,经债权人、债务人及原出资人同意和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均可实施债权转股权。

降低旅游企事业单位改制成本。对企业改制后注册资本低于原企业注册资本的,只收变更登记费,超过部分按规定的标准收取登记费,不另收变更登记费。

(五)支持旅游大项目、大企业发展。积极参与政府组织的旅游项目招商引资、项目洽谈等经济活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促进大企业、大项目落户酒泉。建立重点旅游企业联系制度,扶持10户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旅游龙头企业优先发展,实行市、县(市、区)工商局定点联系,重点服务。配合旅游部门扶持50个专业旅游村和1000户农家乐。对重点联系旅游企业和旅游重大投资项目、招商引资、资产重组、兼并联合等事项,指定专人,提前介入,特事特办,实行一对一帮扶。建立跟踪服务制度,凡被旅游部门向社会推介的优质服务旅游购物点、旅游星级饭店、旅游景区和旅行社等,列为优先服务对象,全程跟踪服务。

(六)支持旅游企业加盟连锁经营。支持旅游企业通过连锁经营等方式发展,扶持中小旅游企业围绕产业链,开展特色化、专业化经营。鼓励旅行社通过兼并、收购、控股、参股等形式跨区域设立旅行社,允许规模较大、信誉良好的旅行社在省内建立连锁经营企业。支持扩大全市出境组团旅行社的规模。

(七)大力支持乡村旅游产业发展。鼓励支持下岗职工、返乡农民工投资生态旅游业,由工商部门上门提供从业指导、经验借鉴等服务。鼓励和支持投资发展特色农业观光园、微型精品景点、农家乐、农家特色餐饮和原生态农耕体验等乡村旅游项目。对需要办证办照的,主动上门指导服务,对需要申请注册商标的,主动提供咨询服务。鼓励社会资本公平参与旅游业发展,鼓励各种所有制企业依法投资旅游产业。支持利用有一定自然特色和历史遗迹的荒地、荒山、荒滩、荒漠以及废弃矿山等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土地兴办旅游企业。

(八)进一步优化旅游企业登记注册和年检服务。推行限时办结制度,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予以当场登记;不能当场作出登记决定的,名称核准1个工作日内完成;变更登记、注销登记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登记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推进旅游业网上登记和网上年检工作,提高外网初审、内网核准对接效率,不断完善网上登记,有效提高网上年检率。

(九)允许旅游企业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经营范围和方式。允许跨行业多样化经营,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未包含的旅游业一般经营项目,可根据企业申请灵活核定能体现其行业和服务特点的经营范围。对旅游企业因经营出现暂时性困难停产停业但仍有经营意愿的,允许持相关说明和承诺文件报备,保留主体资格。对确因经营困难或者拆迁、改造等原因停业未能参加年检并提出延期申请的,予以暂缓年检。

(十)鼓励旅游企业名称体现行业特点。允许使用表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的各类新兴行业用语作为行业表述,允许旅游企业在牌匾中将企业名称简化使用,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允许保留原事业单位名称(去掉主管部门)或者符合企业名称登记规定的其他名称。

二、服务品牌建设,提升酒泉旅游产品开发档次

(十一)支持、指导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支持引导旅游企业及相关组织,将突出我市地域特色及人文影响较大的名称,在相关服务类上申请商标注册。积极指导注册“一地一景”、“一村一品”、“一家一特”的乡村旅游商标。对有一定影响的注册商标,积极培育驰名、著名商标。指导具有地方特色的涉农产品和地理标志,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不断扩大我市旅游商标的知名度,变我市旅游资源优势为商标兴企优势。

(十二)加强宣传,帮助、指导旅游企业合理利用商标。加强商标法律知识宣传,积极指导、帮助旅游企业选择、使用、管理、经营商标和整合商标。帮助老字号、具有地域特色的知名商号企业和传统文化工艺产业,提高旅游企业和旅游传统特色产品的商标价值。引导和帮助旅游企业加快做好特色商标保护性注册和续展工作。协助旅游企业做好改制、合并、分立、破产中商标事项发生变化引起的商标所有权变更工作。

(十三)推进旅游特色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和培育工作。积极培育酒泉旅游著名商标,并作为中国驰名商标重点培育对象。引导旅游企业提高自主商标的拥有量,增强旅游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企业优先推荐“守合同、重信用”企业称号。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甘肃省著名商标”旅游企业给予奖励,对在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新商标研发和商标维权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有关人员给予表彰。

(十四)开展特色旅游商标保护工作。挖掘具有潜力及商业价值的景区、景点商标,指导行业协会或其他组织申请商标注册。帮助经营者完善商标管理制度,增强商标自我保护能力。

(十五)加大旅游商标专用权保护力度。严厉查处侵犯旅游企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侵权行为,维护我市旅游业商标的良好信誉。

(十六)加强旅游商标宣传。依托“兰洽会”、甘肃商标节等各种活动,大力宣传、推介荣获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旅游企业,大力推动人文资源旅游、民族风情旅游为代表的文化旅游、生态旅游、观光旅游。通过旅游公益广告征集、评奖、展播等渠道,发动广告协会及会员单位,设计我市旅游公益广告,多方宣传我市的旅游产品。

(十七)加强旅游市场广告监管。积极指导旅游企业办理广告业务,保护广告企业的广告经营权。强化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发布行为的监管,重点打击虚假宣传或夸大宣传等欺骗、误导旅游消费者的广告违法行为。

三、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升酒泉旅游企业服务水平

(十八)进一步规范涉旅合同。积极引导旅行社使用格式合同示范文本,有效杜绝不平等合同条款损害游客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在涉旅企业深入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创建活动,引导其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十九)加强旅游购物市场管理。重点打造“放心购”酒泉旅游商业形象,严厉打击欺诈游客,胁迫消费等不法行为,打击非法经营旅游业务,查处无照经营、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商标侵权、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等扰乱市场交易秩序的不法行为,营造良好的旅游购物环境。

(二十)加强旅游商品市场监管。加强旅游市场食品安全检测,加强景区景点食品市场准入、交易、退出全过程的监管,查处旅游市场拉客、宰客和强行推销商品等不法行为,规范旅游景区、景点以及定点购物商店的经营行为,确保游客吃得放心,购得称心,游得开心。

(二十一)完善旅游市场长效监管机制。全面落实旅游市场经济户口管理,对从事旅游行业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开展创建“旅游消费诚信示范单位”活动,工商部门对连续三年在旅游经营过程中,诚信经营且没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单位,公示为“旅游消费诚信示范单位”,年检验照时免予审查,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实行重点监管。认真落实旅游市场重点商品准入、旅游消费服务内容及价格明示、旅游市场12315进场进店等制度,促进行业自律,规范经营秩序。

(二十二)构建旅游申诉举报快速处理工作机制。按照“有诉必接、接诉必查、查诉必果”的工作要求,积极推进消费维权进旅游区,加大现场调解力度,快速处理旅游消费者的投诉,并发布有关旅游服务、旅游购物等方面的提示和警示。按照12315消费维权网络“五进”工作要求,在旅游管理部门设立消协分会,在辖区旅游景区景点增设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站(点),依托12315投申诉举报网络平台,畅通消费者诉求渠道,建立快速反应的旅游消费维权机制。

(二十三)积极开展工商信息的整合和发布工作。建立健全旅游服务业市场主体动态监测、数据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根据实际形成综合分析、动态分析或者专项分析,特别是及时科学分析重点行业、重点投资领域企业的发展动态,及时发布相关数据,为政府决策、企业投资、社会查询提供信息服务。

四、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促进酒泉旅游业快速发展

(二十四)指导旅游企业加强党组织建设。以加强非公党建工作为抓手,积极在旅游景区、景点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建立党组织,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提高党组织服务和保证企业健康发展的能力和水平。在旅游企业、景区园区中扎实组织开展党建工作和创先争优活动,引导党员在服务企业发展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全市旅游企业中确定5-10户党建工作示范点,充分发挥党组织保障、党员奉献、企业科学发展的典型示范引导作用。

(二十五)引导旅游企业党员在服务企业发展中建功立业。在旅游企业、景区园区中扎实开展“双找双培”、“两帮一促”、“创先争优”等活动,建立“党员示范岗”和“党员责任区”,组织开展“一个党员一面旗”等主题实践活动,注重典型培育,引导党员在服务企业发展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十六)运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网络平台宣传旅游企业。认真落实“一岗双责”,会同旅游、广电等部门有计划的集中宣传一批在省、市、县有一定影响的旅游景点、旅游企业,特别是宣传各级涌现出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员带头人的典型事迹,扩大旅游企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五、推进区域联动,提高酒泉旅游业整体水平

(二十七)推进产业融合。积极推进旅游产业与其他产业的融合,支持建设风电、光电展览馆等观光项目,形成旅游与其他产业共同发展的产业格局。

(二十八)推进区域联动发展。结合酒嘉一体化建设,加强与丝路沿线城市、酒泉周边县(市、区)以及敦煌研究院、酒泉卫星发射中心、空军训练试验基地的沟通联系,建立服务旅游企业的业务交流协作机制和工商机关联系会议制度,努力形成共促发展的新格局。

(二十九)推进发展模式创新。创新投融资模式,建立投融资平台,积极推进敦煌旅游上市,拓宽融资渠道,引进外部投资。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重点培养旅游营销、旅游管理、资本运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协调相关部门与国内外艺术专业院校联系,在酒泉建立教学实习基地,促进酒泉旅游业整体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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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6 律咖推荐指数:92 业务咨询人数: 173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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