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酒政发〔2011〕148号 |
颁布日期:2011-05-1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酒政发〔2011〕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酒泉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酒泉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为切实做好我市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酒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我市2010地质灾害防治方案落实情况和2011年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分析,制定本方案。
一、2010年全市地质灾害灾情分析
2010年全市共发生各类地质灾害21起,直接经济损失3757万元,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从灾害类型看,地质灾害主要以泥石流、滑坡、崩塌为主,泥石流占灾害总数的62%,滑坡占灾害总数的11%,崩塌占灾害总数的23%,地面塌陷占灾害总数的4%。从灾害成因看,我市地质灾害大多由自然因素引发,自然因素中,降雨和冰雪融化是突发性地质灾害和次生地质灾害最主要的诱发因素。从灾害情况看,泥石流、滑坡、崩塌等灾害是造成财产损失的主要灾种。
二、全市主要地质灾害隐患及分布区域
截止2010年底,全市已查明各类地质灾害隐患点81处,其中,肃州区19处、玉门市15处、瓜州县10处、敦煌市15处、肃北县3处、阿克塞县15处、金塔县4处,地质灾害隐患类型主要有泥石流、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其中泥石流51处、滑坡9处、崩塌19处,地面塌陷2处。全市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人数0.962万人,威胁财产2.5亿元。
(一)泥石流易发区。
1、肃州区沿山泥石流易发区:主要涉及肃州区清水、丰乐、金佛寺、东洞、西洞等5个乡(镇)。该地区主要以砂石泥石流为主,暴发频繁,夹带有少量的大块岩石,固体物质丰富,危害严重,具有突发性强,成灾快,山区沟道交汇处洪积扇部位堆积物多的特点,由暴雨引发泥石流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
2、玉门、瓜州、敦煌沿山泥石流易发区:主要涉及瓜州县锁阳城镇、敦煌市莫高镇、玉门市玉门镇、青西、昌马、赤金、清泉乡、白杨河地区。该地区主要以砂石泥石流为主,暴发频繁,夹带有少量的大块岩石,固体物质丰富,危害严重,具有突发性强,成灾快,山区沟道交汇处洪积扇部位堆积物多的特点。
3、北山地区泥石流易发区:主要涉及金塔县天仓北山、航天镇、白山堂铜矿、M739铁矿、紫山子煤矿,肃北县金庙沟、牛圈子矿区。该区域地层松散,植被稀少,堆积物多,遇到暴雨易引发泥石流,同时,矿区采空区周围易发生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
(二)滑坡、崩塌易发区。主要分布在玉门市老君庙矿区、阿克塞县红柳沟石棉矿区和瓜州县锁阳城镇东巴兔村。受采矿规模不断扩大的影响,矿区范围边坡陡立,遇暴雨易发生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
(三)地面塌陷易发区。主要分布在肃北县金庙沟、牛圈子等矿区。
(四)地裂缝易发区。主要分布于矿区、水库周边地区。
三、2011年全市地质灾害趋势预测及重点预防期
根据我市地质环境条件、工程建设活动的强度及地质灾害分布特征,结合2011年气象趋势,预计今年我市汛期降水及融雪洪水较往年有所增多,地质灾害多发时段将主要集中在5月—10月的汛期,当降雨量或融雪洪水达到一定强度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极易诱发泥石流、堆积层滑坡、露天采矿的边坡滑坡、露天开采的掌子面、废弃矿点及施工现场的崩塌、矿山采空区塌陷等地质灾害。其中,6月—9月为主汛期,强降水及融雪洪水在山区引发泥石流、滑坡、崩塌等突发性地质灾害的可能性较大。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对地质灾害重点预防区域(附件1)加强监控,并根据确定的重点防范期提前开展综合防治。
(一)泥石流重点防范期。泥石流的形成与大雨、暴雨及融雪性洪水同步,根据我市的降水特点,5月—10月为泥石流重点防范期。
(二)滑坡、崩塌、地裂缝重点防范期。降水诱发的滑坡、崩塌、地裂缝等灾害具有稍滞后于降水的特点,6月—9月为滑坡、崩塌、地裂缝地质灾害重点防范期;人为因素和其它自然因素造成的滑坡、崩塌、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情况比较复杂,须全年防范。
(三)地面塌陷重点防范期。我市已发生的地面塌陷灾害基本为地下采矿引起的,其发生、发展与采矿的强度、开采规模、开采形式、采空区的大小有关,该类灾害必须全年防范,矿区要加强监测与预报、预警工作。
四、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主要任务
2011年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加快建立地质灾害易发区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提高对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和抵御能力”的重大决策部署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甘政发﹝2009﹞83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重点落实好以下工作任务。
(一)建立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地质灾害排查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地质灾害排查工作长效机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重点时段、重点区域,组织国土资源、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和基层组织及防灾责任单位,对本区域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进行排查,并同步开展防灾责任落实、监测任务安排、防灾预案编制、防灾明白卡填发等工作。要严格落实“汛前全面排查、汛中监测巡查、汛后及时复查”的“三查”制度,“三查”结果要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市国土局要加强对县级“三查”工作的监督、指导,对县级难以确定的隐患,要及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调查、确认。
(二)不断提高全市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水平。在已完成的全市地质灾害调查区划工作基础上,逐步加大对人口密集区、重要设施周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评价力度,提出易发区划分和防治区划意见。
(三)加强基层监测队伍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明确县、乡两级行政指导群测群防组织负责人的地位,不断壮大以村(社区)支书、主任和村民小组长为主体的群测群防员队伍。要制定和出台相关规定,落实群测群防员津贴补助,制定成功预报奖励办法;加强人员教育培训,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和水平。
(四)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群测群防体系。大力推进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有组织、有制度、有规划、有预案、有警示、有宣传、有监测、有预报、有经费、有手段)和乡镇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评估、巡查、预案、宣传和人员五个到位)建设,健全和完善组织严密、责任明确、制度落实、管理规范、经费到位、监测有效、预警及时、群众参与的群测群防体系。加强对基层国土所工作人员和乡镇、村干部的地质灾害防治“五到位”基本技能培训,提高监测预警能力和防灾组织能力,使其成为群测群防体系的骨干力量。
(五)提高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临灾避险能力。地质灾害威胁的人员密集区、重要设施和公共设施的隐患点防灾责任单位,要强化应急演练和临灾避险,在汛期要按照应急预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演练,提高临灾应急避险能力。对山区分散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开展监测预警、群测群防的基础上,明确疏散转移路线和临时安置场所,确保发生地质灾害险情能及时应对。
(六)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加快构建雨情、水情、地质灾害险情综合监测预警信息平台,建立信息共享、预报会商和预警联动机制,全面开展地质灾害中、短期预报和临灾预警。汛期内,重点做好地质灾害易发区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增加预警预报频次。不断提高监测预报精度,为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灾工作提供信息保障。
(七)进一步打牢地质灾害防治各项工作基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定,依据县(市、区)地质灾害调查成果,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编制完成《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实施。要进一步强化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在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建设用地审批阶段,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为建设项目施工和运营安全提供保障。
五、地质灾害防治主要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地抓好《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确保各项防治措施落实到位。政府主要领导要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负总责,国土、水利、气象、建设、交通、铁路、通讯、电力、旅游、农牧、林业、环保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分级分部门管理的原则,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具体单位,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致使排查、巡查、监测预警、应急演练、临灾避险等防灾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追究行政领导和防灾责任人的行政责任直至刑事责任。要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将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和防治任务落实到具体单位,明确具体责任人。
(三)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各县(市、区)发改、国土、建设、交通、水利、地震等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全面开展地质灾害易发区域的地质环境影响评价以及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矿区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及环境地质问题,国土、安监、环保等部门要协同组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并监督采矿权人认真执行《甘肃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制定防灾减灾方案和整治措施,切实做好矿山企业地质生态环境恢复工作。广电部门要适当增加广播电视播放地质灾害预防的宣传内容和气象预报的次数,使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地质灾害信息,做好防范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与水利、气象、环保等部门的协作,统筹各方资源,扎实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和水土保持、中小河流整治、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共同构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
(四)坚持汛期工作制度。各县(市、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在汛期来临之际,要加强汛前险情巡查制度落实,对查出的隐患点,要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山区要重点巡查具有潜在重大危害的滑坡和泥石流隐患点;矿区要重点巡查地面塌陷、地裂缝、尾矿坝和废渣堆积场等可能因暴雨诱发泥石流的隐患点;公路、铁路沿线要重点巡查边坡滑坡灾害隐患点;水库周边地区要重点巡查地裂缝隐患点;旅游区要重点巡查可能威胁游客生命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随时掌握地质灾害险情,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落实汛期地质灾害24小时值班制度、灾情险情速报等制度,随时保持通讯畅通,一旦出现灾情,要立即启动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迅速赶赴现场,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发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立即组织应急调查,确认险情,迅速采取避让、应急处置措施,出现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在立即处置的同时,要按照地质灾害速报制度迅速上报各有关部门。
(五)加大防治资金投入。县(市、区)财政要加大地质灾害防治资金投入,重点用于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和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警、勘查、治理及应急处置。要建立地质灾害防治专项资金,将防治费用和监测预警、搬迁避让、宣传教育和群测群防监测人员补助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要积极探索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地质灾害防治新机制,制定鼓励政策,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六)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地质灾害防治法律法规和地质灾害防治防灾减灾科普知识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避险自救能力。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采、各类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可能诱发地质灾害的不良人为活动,坚决予以制止;对不履行地质灾害防治责任的行为,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功预报并避免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人员,给予表彰奖励。
六、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职责
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意见》规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质灾防治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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