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5-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占用林地有关问题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3〕7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近期,我省一些市、县区在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中,将林地作为未利用地开发为建设用地,对森林植被造成不同程度的破坏,给当地的林业生态建设带来损失和不利影响。国家林业局专门向省政府发来《关于商请解决兰州市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函》(林函资字〔2013〕35号),要求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坚决杜绝借“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之名毁坏林地违法行为的发生。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通知精神,坚决制止违法毁坏林地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增强做好林地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我省森林植被稀少、生态环境脆弱,造林绿化和生态治理的任务十分艰巨,保护和巩固来之不易的林业建设成果对于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努力建设西北乃至全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林地与耕地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高度重视林地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坚决制止破坏生态环境和违法占用林地行为,确保森林资源安全。
二、切实加强对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的管理
国土资源部门在未利用地综合开发规划中,要加强与林业部门的沟通协调,不得在林地、国家重点生态工程实施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中已经规划的林地上进行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综合开发利用试点工作。各地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及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土地开发试点工作方案时,要科学论证,征求林业部门的意见,确保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开发利用未利用土地,巩固林业建设成果,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三、要迅速开展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中违法占用林地的清理工作
各地要坚持“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的关系,统筹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建设用地需要,有效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利用行为。各级林业、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开展在低丘缓坡沟壑等未利用地开发利用中违法占用林地的清理工作,依法查处违法占用林地案件,坚决制止因土地开发利用而破坏森林资源、侵占林地的行为。因项目建设确需使用林地的,必须按照《森林法》、《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和《甘肃省林地保护利用规划(2010—2020年)》,依法办理征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不得突破森林保有量、林地保有量和占用征收林地定额等约束性指标,并严格制定林地和森林占补平衡方案,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与工程建设同步实施,确保林地和森林资源占补平衡,保证林业发展空间和地方政府森林资源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落到实处。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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