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9-1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政发〔2014〕8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现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攻坚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人民政府
2014年9月15日
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攻坚战实施方案
战略性新兴产业是经济结构调整的战略基点,对于稳增长、调结构、增后劲具有重要的带动作用。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从拓宽投融资渠道、支持人才培育和技术服务、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自主创新成果转化、扶持园区建设等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和措施,有力推动了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2013年,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实现增加值452亿元,占全省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721%,“十二五”前三年年均增幅达1868%,正在迈入全面推进的新阶段。但同时,产业发展还存在起步晚、规模小,创新能力弱,市场制约因素多等问题。为积极适应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快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步伐,省政府决定实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攻坚战,以新材料、新能源、生物产业、信息技术、先进装备制造、节能环保、新型煤化工、现代服务业等8个领域为重点,扩展产业覆盖面,优化推进机制,聚焦政策措施,力争进一步提升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水平和层次。为深入组织实施好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总体攻坚战,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十二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把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放在推进产业结构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突出位置,注重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生态文明建设等紧密结合,按照“加快发展、提升质量、提高比重”的总体要求,坚持深化改革、总体推进、突出重点、集中攻坚、分类指导、分步实施的原则,聚焦政策措施,突出要素保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二、目标和任务
通过总体攻坚,力争到2017年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突破1000亿元,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3%以上。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16%。
(一)做强优势行业。按照“重点突破、发挥优势、龙头带动、聚集发展”的要求,分阶段在战略性新兴产业8大领域分别选择1—2个优势行业进行集中攻坚。重点开发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打造一批掌握关键核心技术、市场需求前景广、带动系数大、综合效益好的新兴产业链。到2020年,新材料、新能源和先进装备制造业成为全省支柱产业,生物和信息技术产业成为全省先导产业,节能环保、新型煤化工和现代服务业成为全省经济新的增长点。(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省统计局等负责)
(二)做优骨干企业。按照企业申报、部门推荐和专家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在战略性新兴产业8大领域的优势行业中分别优选2—3家技术先进、行业领先、竞争优势明显的骨干企业,整合政策和资金,分阶段、分步骤动态扶持,使其尽快进入国内同行业优势企业的行列,并争取在证券市场上市融资。培育100家配套协作关系紧密、具有发展潜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一批优势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统计局、省政府金融办等负责)
(三)打造创新平台。以企业为主体,坚持产学研相结合,创建10个国家或国家地方联合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10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100个省级企业技术创新平台、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检测验证服务平台,10个以企业为主导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通过创新平台建设,不断提升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负责)
(四)强化项目建设。围绕发展重点和方向,建立开放动态的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库。每年遴选100个具有引领性、支撑性和带动性的省级重点项目整体推进建设。依托省级以上产业园区,以产业链建设为重点,促进一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项目签约落地。实施“创新团队+创新项目”引进计划,建设一批科技创新型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省农牧厅、省统计局等负责)
(五)促进产业聚集。加快有色金属新材料和生物医药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聚集发展试点工作。建设特色鲜明、产业链完善、引领带动作用强的15个国家级和省级新兴产业聚集发展基地。加快二次电池及电池材料、太阳能热利用、生物质材料、微电子和有色金属新材料等5个创新创业示范园建设。对有一定基础、发展较快的地区,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聚集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部门协调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
三、政策措施
(六)土地政策。
1.确保项目用地。在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省里确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并从每年国家下达的计划指标中为重点项目预留部分指标。对未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建设项目,要按程序及时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相关重点项目纳入规划,保障项目用地。(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2.优化预审程序。加快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进度,缩短预审时限,为建设用地审批开辟“绿色通道”。(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3.下放审批权限。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项目全部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除应报国务院审批的外,由市县政府审批。(省国土资源厅负责)
(七)财政政策。
1.争取国家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申报国家各类专项项目,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等负责)
2.整合财政专项资金。按照“渠道不乱、统筹安排、各记其功”的原则,优化整合财政资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发展。(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教育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等配合)
3.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设立甘肃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金用于创业投资,完善市场化运行机制,以股权投资的形式支持成长期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政府金融办负责)
4.鼓励企业自主创新。财政科技资金向战略性新兴产业倾斜,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科技经费比重达到30%以上。对获批建设的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按照新增研发设备投资给予科技专项资金支持。通过“引智引才”引进的项目视同省重点项目予以资助,并给予“一事一议”特别支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等配合)
5.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研究制定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认定和扶持办法,鼓励和支持高端装备、重大装备的创新及产业化,完善“首台套”风险补偿等政策配套体系。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信贷风险补偿机制,将金融机构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纳入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甘肃保监局等配合)
6.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对于应当由政府提供的、适合社会力量承担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的服务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担。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产品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省财政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等配合)
7.新增国有资本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倾斜,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民间资本投资入股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的省属国有企业。(省政府国资委负责)
(八)金融政策。
1.强化信贷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骨干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供应链融资创新。进一步完善适应战略性新兴产业特点的信贷管理和评审制度,简化贷款审批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限。(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政府金融办、甘肃银监局等配合)
2.推进金融产品创新。探索银行、企业、信用评级机构三方联动机制,创新仓单质押贷款、保理保函及信用证抵押贷款、应收账款抵押贷款等融资产品,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环保厅、省政府金融办、甘肃银监局等配合)
3.拓展融资渠道。推动银行、信托、担保、财务、融资租赁、创投等机构业务合作。鼓励符合条件的各类企业通过银行间市场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到股权转让交易中心挂牌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牵头,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等配合)
4.优化金融服务。灵活运用差别存款准备金和再贷款、再贴息等货币政策工具。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政府金融办、甘肃银监局等配合)
5.促进银企合作。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融资信息平台,促进银企对接合作。设立针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的专业性担保服务公司。(省政府金融办、省工信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等配合)
(九)税收政策。
1.落实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进一步下放增值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简化办理程序和相关文书,从注重事前审核审查,向加强事中、事后后续监管转变,最大限度使纳税人享受优惠政策。(省国税局负责,省地税局配合)
2.全面落实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3.企业从事符合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及资源综合利用项目,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4.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5.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企业以自有资金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6.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7.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认定后,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负责)
(十)科技政策。
1.鼓励协同创新。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协同创新和产业研发的作用,促进产业链与技术链的融通,优先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科研项目。(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等配合)
2.强化创新平台建设。进一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激励企业增强创新动力,支持企业建设和完善高水平的研发平台,推进企业成为产业技术进步的生力军。(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负责)
3.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完善知识产权申请与审查制度,建立专利审查、商标审查和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绿色通道”。加快推进知识产权信息查询、评估交易、咨询服务、维权援助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省知识产权局牵头,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等配合)
4.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兰(州)白(银)科技创新综合改革配套试验区建设。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和社会参与的方式,建设兰州新区科技创新城,深入推进中小企业孵化器建设和创新创业、投融资、公共服务和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配合)
5.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金融机构与政府部门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加大融资力度,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推进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的改革试点,通过允许科研人员持有股权、期权,切实释放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支持科研人员在不侵害本单位经济技术权益的前提下,创办和领办科技型企业。(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等配合)
(十一)人才政策。
1.完善人才培养机制。推进高等教育与急需紧缺人才培养的有机结合,鼓励省内高等院校与企业共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紧缺学科专业。(省教育厅牵头,省工信委、省人社厅配合)
2.深化职业教育改革。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调整专业设置,突出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兰州新区职业教育园区建设,聚集职业教育资源。(省教育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人社厅、省建设厅、兰州市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3.制定综合性吸引人才优惠政策。对单位急需的高层次人才分专业领域,坚持一事一人一议,减少审批周期,落实引进人才项目扶持、财税扶持、配偶子女安置、住房保障、“服务绿卡”等措施。建立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聘的“绿色通道”,申报人可不受资历、岗位等限制,直接由相应专业评委会评审。支持科研成果参与收益分配。(省人社厅牵头,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配合)
(十二)环保政策。
1.压缩审批时限。开通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绿色通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时限由60工作日压缩至30工作日,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时限由30工作日压缩至20工作日。(省环保厅负责)
2.优化环境容量配置。从严推进污染减排,腾出一定环境容量,优先满足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省环保厅负责)
3.开展节能环保产品推广。采用成熟一批、推出一批、分批推广节能环保产品,制订全省节能环保产业优先发展目录和节能环保产品推广名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配合)
(十三)开放合作政策。
1.促进企业进出口。支持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兴贸创新基地建设。鼓励企业运用电商平台、跨境电商等新型商业模式,开拓营销渠道。鼓励企业进口先进设备、先进技术和关键零部件以及战略性原材料,以进促出。(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等配合)
2.加快“走出去”步伐。引导有实力的企业在境外设立研发机构和国际营销网络,积极申请国际专利、参与制定国际标准,提升核心竞争力。积极利用国家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的契机,开拓中西亚、中东欧等国际市场。(省商务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卫生计生委、省质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等配合)
3.落实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政策。依托兰州新区综合保税区和武威保税物流中心,深化国际合作,引导国际资本和先进技术投向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省商务厅负责)
(十四)其他政策。
1.提高审批效率。建立和完善节能评估、安全评价审批“绿色通道”和“直通车”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委、省安监局负责)
2.缩减企业登记时间。压减、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企业设立登记和变更的办结时间分别由15个和10个工作日压缩为5个工作日。(省工商局负责)
(十五)服务机制。
1.完善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门协调会议制度。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门协调会议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负责攻坚战的日常协调工作,并对政策贯彻落实进行监督检查。部门协调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合作,强化协调服务,认真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组织落实,合力打好攻坚战,加快推进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步伐。(省发展改革委牵头,部门协调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
2.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攻坚战监督考核机制。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部门协调会议办公室要研究制定全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攻坚战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办法,强化督促检查,确保攻坚战取得实效。(省发展改革委牵头,部门协调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
3.完善绩效考核。建立和完善对省级投融资平台的考核机制,鼓励省属金融机构和省级产业投融资平台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在国有企业的经营业绩考核中,要依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特征,将当期考核与长远考核相结合,充分发挥好绩效考核的导向作用。(省政府国资委牵头,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配合)
4.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监测分析。每半年召开一次形势分析会,通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情况,分析产业发展趋势,及时发现和解决倾向性和苗头性问题,全面推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统计局牵头,部门协调会议各成员单位配合)
5.加快建立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体系。做好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录对接工作,加大战略性新兴产业统计数据的评估评审力度。(省统计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委等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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