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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五海”资源保护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14-11-1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五海”资源保护的通知

漳政办〔2014〕208号

沿海各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田园都市、生态之城”的目标要求,为进一步推动海洋生态环境整治,落实“五海”(海湾、海岸、海滩、海水、海岛)资源保护措施,加快我市海洋生态文明建设的步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海岸与滨海湿地保护

(一)改造提升滨海自然环境。禁止新增以围海的方式进行滩涂养殖,严格控制利用现有盐田、滩涂和滨海湿地进行围填造地;对部分造成海洋生态环境恶化的滩涂养殖、盐田实施退滩还海、退盐还海。

(二)规划建设滨海湿地公园。沿海各县(市)政府应结合实际,规划建设一批滨海湿地公园,利用原有滩涂、盐田等进行改造提升,凸显滨海湿地自然风光,恢复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

(三)推行岸线资源集约利用制度。岸线资源开发应强调集约利用,为海洋经济的科学发展留下空间。除关系国计民生大型项目和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外,岸线资源不允许其他私人和单个项目占用,确保我市保留的自然岸线比例不低于38%100米的项目用海,必须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

二、强化滨海沙滩资源管理

(一)健全沙滩保护管理机制。沿海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充分履行责任主体的职责,成立由国土资源、公安、林业、海洋与渔业、交通、海事、环保、旅游和有关乡镇等部门参加的沙滩管理协作领导机构,统一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沙滩保护工作。要制定沙滩保护规划,与当地的旅游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衔接,把沙滩保护纳入经济发展和区域总体规划中,为滨海沙滩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二)实施沙滩红线管控制度。设置红线管控区域,保证岸线向陆域一侧至少200米范围内禁止开展可能改变或影响沙滩自然属性的开发建设活动。对于占用沙滩使其遭受破坏的养殖、营利性开发建设的项目,沿海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制定清理计划,确保在5年内使之恢复原状;坚决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沿海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抓紧成立海域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形成执法合力,从重从严查处非法采砂行为;加强防护林的保护管理工作,开展违法侵占防护林地养殖、种菜、种果的整治,推进“退养还林”“退菜还林”“退果还林”进程。

(三)科学确定沙滩开发模式。沙滩资源开发的目的应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公共服务,严格控制私人或单个项目占用沙滩谋取利益的行为。重点沙滩、优质沙滩的开发方式应以政府主导为主,其使用权和经营权由政府掌控,确保重点、优质沙滩得到有效保护,受益广大普通民众。

(四)开展沙滩生态整治。沿海各县(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沙滩专项整治,打击破坏沙滩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建立沙滩保洁的长效工作机制,有效整治“脏、乱、差”现象。确定一批沙滩修复项目,加大投入,强化组织,提高沙滩的生态效益。东山乌礁湾和马銮湾及金銮湾、漳浦浮头湾和后蔡湾、龙海隆教湾、诏安大埕湾等重点沙滩要确保在2020年前完成生态修复与整治工作。

三、加大海水污染监控工作力度

(一)多措并举控制面源污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等农业面源污染的整治,确保沿江养殖场达标排放;要加强对沿江沿海工业企业的污染治理监管,坚决防止各种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污水通过河流或直接向海域排放;要加快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确保城镇排污稳定达标。

(二)坚决落实涉海工程环保措施。海洋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做好先围后填、生态损害补偿和海洋环境跟踪监测等海洋环保措施落实的监管工作,对未落实海洋环保措施或落实不到位的涉海工程进行查处,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有效提升环境监测能力。环保部门和海洋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加强江河入海断面、入海排污口和近岸海域的环境监测,提升环境监测能力,及时掌握环境状况的动态、变化趋势,适时发布江河入海断面、入海排污口和近岸海域等的环境状况,海水水质达到或优于二类水质标准以上的海域面积力争在2015年达到70%。

四、积极探索海岛资源的开发与保护

(一)实行海岛资源分类管理。按照海岛保护规划的要求,将我市海岛分为特殊保护类、一般保护类和适度利用类三大功能区块,实行分类管理。严格控制保护类海岛以各种名义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对适度利用类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应坚持先规划后开发,优先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对造成的生态破坏及时修复,切实做到开发利用与生态修复并进,突出保护性开发。

(二)科学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出让、转让和出租无居民海岛。凡用于经营的无居民海岛,必须严格按照单岛规划的功能定位规范其开发利用,并通过市场化配置,采取招标、拍卖或挂牌形式向社会公开出让无居民海岛的使用权,属于无居民海岛旅游开发项目,原则上要求项目投资规模达到5亿元,年度投资5000万以上。

(三)推动国家级海洋公园的创建工作。创建一批海岛特别保护区,积极开展重点海岛整治与修复,改善海岛及周边海域环境,保护珍稀海洋生物。以无居民海岛为核心地带,力争在城洲岛、东门屿、林进屿、南碇岛等无居民海岛创建一批国家级海洋公园。加快推进城洲岛生态修复项目的实施进度,在环东山湾闽粤经济合作区中发挥生态建设的示范作用。

五、加大海湾生态环境整治力度

(一)严格控制湾内围填海规模。严禁在《福建省海湾数模与环境研究》成果所确定的不可行围填海区域进行围填海;禁止在湾内通过围垦、填海等方式发展渔业养殖;从严控制占用湾内海域进行工业、房地产等项目开发。

(二)湾内养殖用海规模只减不增。严格按照海洋功能区划、养殖规划所确定的养殖区域,实施养殖证制度进行管控;湾内的网箱养殖、浅海吊养等养殖方式要制定退养计划,分期实施养殖退养工作;鼓励推行科学养殖、离岸养殖、立体养殖。

(三)推动海湾生态整治项目工作。加大对隆教湾、佛昙湾、漳江口湾、东山湾、诏安湾等重点海湾海洋生态环境的整治力度,争取在推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项目上取得较大进展。八尺门退堤还海工程争取在2015年底前完成海堤拆除、清淤、护岸景观工程等工作。

六、稳步推进浅海养殖退养工作

(一)深入开展调研摸底。沿海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对本辖区的浅海养殖情况进行摸底,并确定清退范围。重点清退不符合《福建省海洋功能区划(2010-2020)》和《沿海各县海水养殖规划》要求、重大项目或重大产业集中区及海洋环保和生态修复项目所涉及海域养殖、占用公共航道区及旅游核心区的违法违规养殖。

(二)有效组织清退工作。沿海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工作机构,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的具体工作方案。依法加强管控拟清退海域的新增养殖行为,建立维护和巩固清退成果的管控工作机制,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一旦发现非法新增养殖,第一时间予以取缔,巩固清退成果,杜绝清退后回潮的现象。

(三)建立民生保障机制。清退工作必须坚持公正透明原则,把民生保障作为清退工作的重要措施,围绕着养殖权征用补偿、失海渔民转产转业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一系列问题,建立失海渔民利益补偿机制。

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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