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 | 文号:厦府〔2012〕214号 |
颁布日期:2012-06-0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厦府〔2012〕21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闽政〔2012〕2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
闽政〔2012〕24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下达2012年19个工业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2〕15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省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为:炼铁1.2万吨、炼钢18万吨、铁合金1.716万吨、水泥990.58万吨(其中熟料220.9万吨)、造纸72.19万吨、制革4.5万标张、印染7289万米、化纤0.73万吨、电力17.3万千瓦、煤炭8万吨。为确保目标任务完成,现就下达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作为推进本市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和落实本地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工作分工,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合力推进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省经贸委承担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日常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检查各设区市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和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
二、各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要于4月底前将省里下达的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市、区),落实到企业,并在设区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相关企业名单。
三、各设区市要采取有力措施,于11月底前,督促企业全部拆除列入2012年淘汰计划的落后产能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并确保落后产能设备不向其它地区转移;组织完成对所有淘汰落后产能项目的现场检查和考核验收,收集整理并保存好落后产能项目拆除前、中、后影像及相关文字资料,以备检查;在设区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告本地区已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名单,并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经贸委)。各地要通过淘汰落后产能,提升传统优势产能,扩大高端先进产能,促进转型升级。
四、2013年1月5日前,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将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自查报告及验收情况报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厅际协调小组办公室(省经贸委)。
附件:1.福建省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分解表
2.福建省2012年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名单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下载:
F214附件1.xls
F214附件2.xls
http://www.xm.gov.cn/zwgk/flfg/sfwj/201206/t20120615_48166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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