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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控流保学工作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亳政办〔2009〕53号
颁布日期:2009-11-1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控流保学工作的意见

亳政办〔2009〕5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巩固、提高我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以下简称“普九”)成果,加强控制学生流失、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入学率工作(以下简称“控流保学”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控流保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巩固、提高“普九”成果,实现“控流保学”工作目标。

二、工作目标

全市小学阶段在校生年辍学率控制在1%以下;初中在校学生年辍学率城市市区和县、镇控制在2%以下,农村控制在3%以下。小学入学率达100%,初中入学率达98%以上。

三、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县、区政府对辖区内“控流保学”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政府负责具体实施,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及“防辍”工作。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对“控流保学”工作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四、工作职责

(一)各县区政府、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对“控流保学”负主要责任。各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村委会主任(社区居委会主任)是“控流保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控流保学”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教育行政部门对“控流保学”工作负直接责任。市、县区教育局局长是“控流保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负直接工作责任。

(三)中小学校是“控流保学”工作的主体。校长是学校“控流保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是班级“控流保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建立健全“控流保学”工作组织,实行包保责任制,确保每个学生都有人负责。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招用、招送、胁迫、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或少年打工、经商、当学徒、就业等,致使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或少年失学、辍学。

五、工作措施

(一)“控流保学”工作实行“三级负责、双线包保”责任制。“三级负责”,即县区、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对“控流保学”工作实行层层负责制。“双线包保”,即乡镇(办事处)干部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居民组,居民组包学生家长;教育行政部门干部包学校,校领导包年级,班主任包学生。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完成“控流保学”工作目标。

(二)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学校要严格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开齐开足课程,不允许按成绩给学生排名次。要积极实施“分层教学”,充分发挥和挖掘每个学生的特长和爱好,增强对学生的凝聚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三)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学校要按照《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在全省统一实施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2009〕5号)和《亳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亳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2009〕113号)要求,规范学籍管理,严格履行学生辍学、入学、转学、休学、复学、留读、毕(结)业等手续,随时掌握学生变动情况,从严控制在校生的非正常流动。

(四)大力发展农村职业教育。要将职业教育向农村初中延伸,有序开展“职普对接”,加强农村学生毕业后就业、创业服务指导,增强农村初中办学的实用性。

(五)进一步提高普通高中普及率。各县、区政府要不断加大对普通高中学校的投入,加快发展高中教育,不断扩大普通高中建设规模,进一步提高普通高中的普及率,确保让更多的初中毕业生接受高中教育。

(六)加强“控流保学”工作制度建设。教育行政部门要不断完善“控流保学”工作例会制度,建立健全信息月报制度,落实家访制度,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由市教育局牵头,市监察、司法、财政、工商、卫生、共青团、妇联、关工委等部门配合的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控流保学”工作的合力。

(七)建立督查考评制度。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要充分发挥督政、督学的作用,对各县区、乡镇、学校的“控流保学”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督导。各级政府、中小学校要制定年度“控流保学”工作目标,加大奖惩力度。对完成“控流保学”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控流保学”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优、评先;对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重大影响、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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