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6-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人民政府决策事项督查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亳州市人民政府决策事项督查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2013年6月21日
亳州市人民政府决策事项督查工作规则
为更加有效地落实市政府决策事项,充分发挥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市长、副市长督促落实的工作职能,进一步完善市政府督查工作制度和运行机制,根据《亳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市长碰头会议要求,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督查工作规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市政府决策事项是指市党政联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长碰头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市安委会、市规委会、市土委会确定事项以及市政府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市政府决策事项以有关决策会议的会议纪要和市政府领导批示为依据。
第二条进一步强化“谁分管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督查协调负责制,构建部署—督查—协调—落实的工作机制。市政府决策事项督查工作的主体是市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由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和县(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贯彻落实。市政府秘书长对督查落实工作负总责,副秘书长和副主任对职责范围内的督查落实事项负责;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工作职责和授权,对有关工作具体催办、督办。市政府督查室在市政府的领导下,指导、协调全市政府系统的政务决策督查工作,负责日常督查工作。各县、区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政务决策事项督查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各部门要强化对本系统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业务指导,确保完成任务。
第三条市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副主任对需要落实的重要工作事项,要积极协助市长、副市长,加强与各承办部门沟通、协调,每周至少实地督办一次,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努力做到在一线协调工作,在一线解决问题,在一线督促落实,确保市政府各项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第四条进一步完善督办程序,明确督查督办工作职责。
市党政联席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安委会、市规委会、市土委会的确定事项,及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等领导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由市政府督查室根据有关会议纪要和工作安排进行任务分解,并督查落实。对民生工程、城区10项重点建设工程、政府工作报告落实情况、市人大代表议案和重点建议、市政协重点提案等工作,由市政府督查室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专项督查。
市长碰头会议、市长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确定事项及市长在具体工作中批示需要协调落实的事项,由市政府秘书长抓好协调并督促落实;市政府办公室综合科根据有关会议纪要和工作安排进行任务分解并跟踪催办。
市政府副市长和其委托有关人员召开的专题会议议定事项,及市政府副市长在具体工作中批示需要协调落实的事项,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副主任抓好协调并督促落实。市政府办公室秘书一科、秘书二科进行任务分解并跟踪催办。
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要于有关会议后2个工作日内整理印发会议纪要,并及时将会议确定事项分解到相关部门,要明确承办单位、办理时限和要求。对于紧急和重要工作的落实事项,按市政府领导安排和批示意见,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立即转办并跟踪催办。
第五条对决策事项的落实情况实行报告制度。市党政联席会、市政府常务会、市安委会、市规委会、市土委会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督查室每月向市政府报告一次;市长碰头会议、市政府专题会议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室相关业务科室每半月向市政府报告一次;紧急重要事项,随时专项报告。
第六条市政府决策事项,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办理单位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在收到有关会议纪要或批示件后,对负责办理的事项立即办理。对于决策事项的督办,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室督办通知要求,及时将市政府决策事项的贯彻执行情况或办理结果书面报告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相关科室应及时将各单位的办理情况汇总整理后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报告。
第七条对办理工作不力、反馈不及时、敷衍塞责的单位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批评意见报市政府领导批准后予以通报,并纳入该单位的机关效能考核。
第八条本规则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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