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03-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全市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的通知
亳政办秘〔2014〕4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工业园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区,下同)和乡镇工业功能区环境保护,严格招商引资和承接产业转移项目的环境准入,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工业园区和乡镇工业功能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入区项目的环境准入
各县、区及工业园区管理部门要有选择地引进技术含量高、环境污染小、经济效益好的建设项目。严禁审批不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及产业定位的项目,涉及铅、汞、砷、铬等重金属排放的项目,含有致癌、致畸污染物排放的项目、排放恶臭污染物以及"高能耗、高污染、资源型"的"两高一资"项目。鼓励乡镇工业功能区落户无污染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不具备污水集中处理条件的乡镇工业功能区,禁止建设涉及废水、废气排放的项目,对已有的排放量大的污染物项目要有计划地搬迁至工业园区建设。
各县、区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国家和省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的相关规定,不得随意降低环评等级,越级审批、拆分审批。
二、强化对入区项目的监督检查
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健全工业园区日常环境监管制度,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园区项目的监督检查。市环保局负责市经济开发区、亳芜现代产业园入区项目的日常监督检查,每半年检查1次,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各县、区政府要依法严厉查处入园企业未批先建、未经环保部门同意进行试生产、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进行生产、擅自停运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园区和处理不到位的企业,市环保局要采取区域限批、挂牌督办、高限处罚等措施依法予以严处。
三、切实加强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
各县、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工业园区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和工业园区环境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要定期听取汇报,研究部署园区的环保工作,努力抓好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市政府将园区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工作纳入对县区年度环保工作的考核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定期通报,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对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环境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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