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10-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
蚌政办〔2014〕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51号,以下简称《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组织开展《意见》宣传和电梯安全知识普及工作
(一)充分认识《意见》的重要意义。电梯安全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环节较多,影响因素复杂。《意见》充分考虑电梯安全监管的系统性、复杂性,提出了“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生产、经营、使用、检验等单位各负其责,社会监督支持的电梯安全工作格局,努力形成监管机制完善、安全措施到位、应急救援及时、问题解决有效的电梯安全保障体系”的总体要求,并从机制、方法、手段等方面提出了电梯安全工作的新要求,对提高全省电梯监管能力和水平,更好地适应现阶段社会管理和人民群众对电梯安全的迫切需要影响深远。
(二)做好《意见》的宣传贯彻工作。各县、区(开发区)要加大《意见》的宣传贯彻力度,迅速组织多种形式的培训、宣传活动,使《意见》的主要内容和精神实质传达贯彻到相关部门、每个乡镇(街道)、每个生产使用单位及相关工作人员,形成全社会关心、爱护、支持电梯安全的工作局面。
(三)积极普及电梯安全使用知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电梯安全使用知识的普及工作,制作安全文明乘梯宣传图像及资料,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大力倡导公众文明安全乘梯行为,广泛普及电梯安全使用知识。教育部门要将电梯安全使用常识列为中小学安全教育内容,纳入中小学有关安全教育材料;宣传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应把电梯安全使用常识作为公益广告的重要内容。
二、落实各方职责
(一)严格落实各方职责。按照《意见》规定落实电梯生产单位、电梯使用管理者、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电梯检验机构、监管部门、各级政府在电梯安全工作中的责任。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电梯安全领导,督促相关部门加强电梯安全监管,并将电梯安全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建立电梯安全运行使用状况定期通报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电梯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处置办法,避免发生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事故。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质监局牵头,市住建、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质监、教育、招投标管理等部门组成的市电梯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电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建章立制,规范运作,形成各级政府负总责,各部门齐抓共管的电梯安全工作局面。
(三)切实保证电梯采购质量。电梯采购和招标单位对所采购的电梯质量负责,保证采购的电梯生产厂家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保证电梯曳引机、控制柜、门机等核心部件相互匹配,并具有型式试验报告,保证采购的电梯系统具备可供物联网信息采集的开放性接口。为保证电梯采购质量,对于通过招标采购程序采购的,应当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排有关专家参加招标文件审核和评标;对于自行采购的,鼓励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三、建立完善电梯安全监管机制
(一)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监管辖区责任制。各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建立和完善辖区监管责任制,负责督促相关部门把安全监管工作重心前移,切实提高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性。督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各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制度,完善电梯等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体系、责任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强化事故问责,做到“全覆盖、无盲点、零容忍”。
(二)建立电梯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建立由县、区(开发区)政府(管委会)牵头协调处置,乡(镇)、街道(社区)具体落实,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配合的电梯安全投诉纠纷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社会管理作用,及时解决电梯安全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提前做好预警工作。在依法封停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电梯前,要及时报告辖区政府,做好相关协调和维稳工作。
(三)建立完善电梯维保质量评价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电梯使用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有关规定,市、县(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要分级建立完善电梯维保单位维保质量评价制度,严格执行电梯维保单位违法违规综合量化记分及分类监管制度。建立“黑名单”制度,根据综合量化记分结果,实行优胜劣汰。利用各种媒体向社会通报电梯维保质量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推动电梯维保行业良性发展。
(四)完善电梯应急救援机制。充分发挥公安、消防等部门电梯应急救援作用,不断完善电梯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成立第三方专业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队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电梯安全救援工作,在电梯使用和维保单位未能及时救援或救援能力不足时开展救援工作。专业救援队伍由招标方式产生。成立由市质监局牵头,电梯安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各有关单位参加的招标工作小组。从获得甲类或乙类电梯安装、改造、维修资质单位中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两家以上单位作为应急救援队伍,每年招标一次。招标时要充分考虑电梯维保质量评价情况、公司规模、公司管理规范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设立电梯应急救援专项资金,用于第三方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电梯远程监控后台指挥系统维护、救援设备更新维护等支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见,财政部门审核拨付,专款专用,并及时补充。继续推动电梯物联网建设,对电梯运行进行远程监控。进一步完善以使用单位为责任主体、维护保养单位为救援主力、社会力量为补充的电梯应急救援体系。
(五)建立老旧电梯整梯更换、核心部件更新及大修改造保障机制。成立由质监部门牵头,市住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的工作机构,负责对老旧电梯整梯更换、核心部件更新改造提出计划、组织实施、日常管理等。对老旧电梯需要整梯更换、核心部件更新及大修改造的费用从该电梯共有人所交存的公共维修基金支付,费用仍然不足的,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依法依规向相关业主筹集解决。住建部门开通居民住宅老旧电梯专项维修基金使用绿色通道。由电梯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审查确定电梯安全评价专家组,制定老旧电梯整梯更换、核心部件更新改造相应评审细则,对运行10年以上老旧电梯进行评价。如确需整梯更换、核心部件更新改造的,由专家组提出电梯更新改造的内容、参数等相关清单,质监部门通知电梯使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进行更新改造。整梯更换、核心部件更新改造完成后,由电梯使用单位持支出凭证和专家组确认证明向市住建委申请公共维修资金。用于商业经营场所运行10年以上老旧电梯,经专家组评审应当予以整梯更换、核心部件进行更新改造维修的,由专家组提出所需更新改造的内容、参数等,由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予以更换和大修改造,费用自理。
(六)推动建立电梯事故责任险制度,发挥商业保险的社会保障作用。引入商业保险保障机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财政、保监部门研究制定电梯事故责任险实施方案,建立以使用单位为参保主体,电梯制造、维保、检验等单位广泛参与的保险保障机制,提高电梯安全保障能力。鼓励保险业创新保险产品,提供优质保险服务,发挥保险安全保障作用,确保电梯发生安全事故时能够第一时间理赔到位。
201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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