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 文号:蚌政〔2012〕3号 |
颁布日期:2012-02-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有关工作的意见
蚌政〔20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意见》(皖政〔2011〕7号),提高蚌埠市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有效发挥行政表彰奖励工作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激励全市人民解放思想、攻坚克难、升级提速、跨越赶超,为推动科学发展、建设美好幸福皖北中心城市努力工作、建功立业。
(二)基本原则。行政表彰奖励要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体现公开、公平、公正;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奖励项目
本意见所指行政表彰奖励包括:市人民政府奖励、部门奖励和公务员奖励。
(一)市人民政府奖励。指市人民政府实施的、用于表彰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并产生广泛社会影响的集体和个人的奖励。
(二)部门奖励。主要指市政府各部门按照规定的程序,在本系统内开展的、以本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行政表彰奖励。
除特殊情况外,每个部门限设置一项本系统综合性奖励,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表彰,表彰周期一般为3-5年。部门奖励一般冠以“全市××系统先进集体(个人)”称号。
(三)公务员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组部、原国家人事部《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和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安徽省公务员奖励办法(试行)》组织实施。
此外,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确需市人民政府表扬的,可予以通报表扬;对跨系统和阶段性、临时性工作,可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表彰活动。市人民政府的通报表扬和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表彰活动,均不视为行政表彰奖励,不享受政府行政奖励相关待遇。
完成与市政府或省、市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目标责任书,按完成或超额完成目标实施奖励,不列入行政表彰奖励。
三、市人民政府奖励和通报表扬的条件
(一)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行政表彰奖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务院或者省、市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表彰奖励的;
2.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已经开展的奖励,需要市人民政府比照进行的;
3.涉及民族团结、军政关系等,不便以政府部门或者其他名义进行奖励的;
4.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经济发展、改善民生、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等关系全局性重要工作、中心工作、重大事项或国家、省、市重点工程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5.在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中,事迹特别突出,有重大社会积极影响,确需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
(二)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申报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全国性综合评比中被国务院或国家部委授予荣誉称号、记功的;
2.在全省性综合评比中被省政府授予荣誉称号、记功的;
3.在全省部门综合评比中取得前3名的;
4.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优异成绩的;
5.在其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需要及时表彰的。
四、奖励对象及数量
行政奖励表彰应面向基层,向工作、生产一线倾斜,向推动经济转型发展和自主创新发展、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的领域倾斜,向发展社会事业和改善民生领域倾斜,从严控制奖励对象和数量。
(一)市人民政府奖励。
市先进集体、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综合评选每4年开展一次。市先进集体数量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其中县处级单位不得超过受奖励单位的20%;市劳动模范、市先进工作者不超过全市人口总数的三万分之一。其中工人、农民不少于受奖励总人数的50%,县处级领导干部受奖励比例不得超过8%,企业负责人不得超过12%。
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常设政府奖励项目,表彰奖励对象按照批准的数量执行。
市人民政府给予的即时表彰奖励,奖励数量按照有关规定从严控制,具体数量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部门奖励。
以工作业务系统内集体和个人为奖励对象的综合性行政表彰奖励,先进集体数量根据参评单位的多少确定,最多不超过30个,其中县处级单位不超过受奖励单位的20%。系统总人数在1000以内的,奖励人数控制在本系统总人数的5%以内,超过1000人的,掌握在4%以内,最多不超过100人;县处级领导干部受奖励比例不得超过受奖总人数的8%,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不得超过12%。
(三)其他奖励。
其他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的通报表扬和以领导小组(或专业委员会、指挥部)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开展的跨系统表彰奖励,先进集体的比例控制在参评单位数的10%以内,先进个人的比例控制在参评人数的5%以内。参评单位和人员较多的奖励项目,奖励比例适当降低。
五、主要程序
(一)市人民政府奖励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奖励工作方案,按规定的批准权限报批,经批准后开展;将推荐人选在工作单位公示;逐级推荐上报;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评审;对拟奖励对象按规定征求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监察等部门的意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审批机关批准后,发布表彰奖励决定。
市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开展行政表彰奖励的,可批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
(二)常设政府奖励项目,应成立专门的评选工作领导机构,按周期开展评选。每次评选前,均应将当期评选方案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备案。
(三)申请开展部门奖励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批准,并由申办部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
(四)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通报表扬的,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批准后,在每年2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3月份报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五)申请以领导小组等议事协调机构名义表彰的,须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批准。
(六)因处理重大突发事件、抢险救灾等特殊工作需要即时奖励的,可采取一事一报办法审批。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今后市政府不直接研究各部门上报的行政表彰奖励项目申请。
(七)推荐国家及省直部门表彰奖励的,主办部门或单位接到表彰奖励通知后,应主动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系具体推荐事宜,按程序进行推荐。
(八)经批准的表彰奖励活动,申办部门或单位应将表彰实施结果及时抄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六、有关要求
(一)加强协调指导。全市行政表彰奖励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对行政奖励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负责行政奖励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根据国家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及时拟定行政奖励的政策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以市人民政府名义进行奖励的项目审核、对象审核,指导和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
(二)严格标准条件。坚持按规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严格标准和条件,严格评选和审批程序,严格控制行政表彰范围、对象和数量。凡评选、推荐市直部门集体或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为表彰奖励候选单位或个人的,主办单位要事先征求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和市分管领导的意见,再按审批程序办理。县处级干部表彰奖励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单位负责人和所在单位不能同时作为推荐对象上报。凡受到计划生育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一票否决”和党纪、政纪等处理的单位和个人,当年度不得参加评选。对同一事迹的集体或个人,上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已给予奖励的,下级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不再重复奖励。伪造贡献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骗取表彰奖励的,由原批准机关撤销其表彰奖励。
(三)落实经费保障。对获得记二等功和三等功奖励人员,由市、县财政统筹安排奖励经费;市人民政府给予其他奖励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部门奖励经费按规定的标准,从部门经费中解决。对公务员实施奖励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安徽省公务员奖励办法(试行)》规定以及有关标准执行。市政府通报表扬以精神奖励为主,特殊情况经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可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各县、区要认真执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以县、区政府名义开展表彰奖励活动。具体工作程序,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原《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通报表彰工作的意见》(蚌政〔2009〕33号)同时废止。本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表彰奖励有关工作的意见”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