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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蚌埠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应急通信主体的通知
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13-05-0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指定蚌埠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应急通信主体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应急通信工作,提升工作效能,实现信息共享,保障应急处置与救援,正确引导舆论,经市政府同意,指定以下媒介或系统为“蚌埠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应急通信主体”:

一、蚌埠市气象局的蚌埠市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为“蚌埠市人民政府应急平台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子系统”。

二、蚌埠市应急通信办公室(电信、移动、联通蚌埠分公司等3家单位实行年度轮值)为“蚌埠市应急指挥通信协作机构(系统)”。

三、蚌埠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411.165M、421.165M指挥通信系统(频率)为“蚌埠市应急指挥核心通信系统(频率)”;防空警报系统为“蚌埠市突发事件信息警报系统”。

四、蚌埠市广播电视台的蚌埠经济生活广播(FM104.2、AM1098)为“蚌埠市应急广播”;蚌埠交通广播(FM984)为“蚌埠市应急联动广播”;蚌埠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为“蚌埠市应急联动电视频道”。

五、市委市政府主办、市信息办承办的中国•蚌埠门户网站(www.bengbu.gov.cn)为“蚌埠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网络平台”。

六、蚌埠日报社出版的《蚌埠日报》为“蚌埠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面传媒(报刊)”。

以上被指定为“蚌埠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应急通信主体”的媒介或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增强应急意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流程,制定配套制度,实行联动运行,落实工作责任和责任追究制,依法依规发布、传报突发事件信息,传播应急管理知识及工作动态。市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蚌埠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应急通信主体”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管理知识及工作动态。市政府应急办对“蚌埠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应急通信主体”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和协调,强化监督、检查,与市政府新闻办、市网宣办加强协调、密切沟通,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应急通信高效、有序、安全运行。

201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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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事务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0 业务咨询人数: 96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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