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3-05-0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指定蚌埠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应急通信主体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应急通信工作,提升工作效能,实现信息共享,保障应急处置与救援,正确引导舆论,经市政府同意,指定以下媒介或系统为“蚌埠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应急通信主体”:
一、蚌埠市气象局的蚌埠市气象预警信息发布平台为“蚌埠市人民政府应急平台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子系统”。
二、蚌埠市应急通信办公室(电信、移动、联通蚌埠分公司等3家单位实行年度轮值)为“蚌埠市应急指挥通信协作机构(系统)”。
三、蚌埠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的411.165M、421.165M指挥通信系统(频率)为“蚌埠市应急指挥核心通信系统(频率)”;防空警报系统为“蚌埠市突发事件信息警报系统”。
四、蚌埠市广播电视台的蚌埠经济生活广播(FM104.2、AM1098)为“蚌埠市应急广播”;蚌埠交通广播(FM984)为“蚌埠市应急联动广播”;蚌埠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为“蚌埠市应急联动电视频道”。
五、市委市政府主办、市信息办承办的中国•蚌埠门户网站(www.bengbu.gov.cn)为“蚌埠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网络平台”。
六、蚌埠日报社出版的《蚌埠日报》为“蚌埠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平面传媒(报刊)”。
以上被指定为“蚌埠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应急通信主体”的媒介或系统主管部门和单位要增强应急意识,严明工作纪律,规范工作流程,制定配套制度,实行联动运行,落实工作责任和责任追究制,依法依规发布、传报突发事件信息,传播应急管理知识及工作动态。市政府各专项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蚌埠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应急通信主体”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突发事件信息和应急管理知识及工作动态。市政府应急办对“蚌埠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应急通信主体”工作实行统一指挥和协调,强化监督、检查,与市政府新闻办、市网宣办加强协调、密切沟通,确保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应急通信高效、有序、安全运行。
2013年5月8日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带来的“关于指定蚌埠市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应急通信主体的通知”全部内容,更多内容敬请关注律咖网!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整理自互联网,如果本公司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及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