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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宜政办秘〔2015〕57号
颁布日期:2015-06-2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8号)和《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宜政发〔2015〕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总体部署,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约束机制,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提高乡村医生素质,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全市乡村医生普遍具备医药卫生类中专以上学历,50%以上的乡村医生取得执业助理医生以上

资格;乡村医生年龄、学历、执业资格结构合理,执业环境进一步优化,合理待遇得到切实保障,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农村基层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建立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健全乡村医生管理制度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任务。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每个村卫生室至少配备1名乡村医生执业。没有乡村医生的村卫生室,由所在地乡镇卫生院通过服务团队、责任医生等方式派驻医生到村卫生室提供服务;各地要在乡镇卫生院编制总额内,积极探索“院派院管”等新的村卫生室用人机制,鼓励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到村卫生室工作。

(五)严格乡村医生准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乡村医生资格审核,加强准入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必须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从事护理、药事及医技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相应执业资格。

(六)规范乡村医生考核。县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按照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的原则,完善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包括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数量、质量和群众满意度,执行基本药物制度,遵守基本医保规定,学习培训以及医德医风等情况。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和财政补助的主要依据。考核工作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统一组织,乡镇卫生院具体实施,原则每年不少于1次。村卫生室内部应建立考核和收入分配机制,收入分配向业务骨干倾斜。

(七)强化执业服务监管。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加强乡村医生执业管理和服务质量监管,促进合理用药,提高医疗卫生服务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将乡村医生纳入医务人员执业监管信息系统。推进县乡村一体化管理,鼓励探索乡镇卫生院领办村卫生室的新机制。严厉打击乡村医生非法行医、违规购销药品、诱导服务和过度医疗以及违规转诊病人的行为。

(八)完善乡村医生退出制度。建立健全乡村医生考核退出、到龄退出、违法违纪退出机制。对村卫生室及乡村医生的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医生,不得在村卫生室继续执业。对严重违法犯罪或出现严重医德医风问题的乡村医生,吊销或暂扣其执业资格,并责令退出村卫生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办法,积极探索村卫生室富余人员退出机制。

三、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

(九)加强学历教育。各地要对乡村医生基本情况进行分析,制定培养计划,分批安排符合条件的在岗乡村医生进入高等医学(卫生)院校(含中医药院校)接受医学学历教育,提高整体学历层次。对于按规定参加学历教育并取得医学相应学历的在岗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对其学费可予以全额补助。

(十)实施订单定向培养。积极组织农村生源报考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到大专院校接受3年制大学专科免费医学生培养。完成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的免费医学生可安排到村卫生室工作,村卫生室工作时间计入协议规定服务期,县级卫生计生部门和定岗的乡镇卫生院要在进修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予以倾斜。

(十一)规范开展岗位培训。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鼓励各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对乡村医生开展网上在线培训。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要免费接受乡村医生进修,各地要拟定进修计划,保证乡村医生每3-5年脱产进修一次,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乡村医生应学习中医药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

(十二)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鼓励乡镇卫生院在编制内招录高等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实行“院派院管”。各地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执业(助理)医师和取得执业资格的医学(卫生)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四、创新乡村医生服务模式

(十三)开展契约式服务。结合实际,探索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的签约服务。乡村医生或由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含全科医生)和乡村医生组成团队与农村居民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建立相对稳定的契约服务关系,提供约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并按规定收取服务费。服务费由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分担,具体标准和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当地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签约人群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乡村医生提供签约服务,除按规定收取服务费外,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未开展乡村医生和农村居民签约服务的地方,对于乡村医生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成本,要通过收取一般诊疗费等措施,由医保基金和个人分担。各县(市)、区2015年至少选择1个乡镇开展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扩大覆盖范围。加大适宜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乡村医生提供个性化的健康服务,并按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核定。

(十四)建立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制度。在现行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中增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按国家医师资格考试相关规定执行,考试合格后由省卫生计生委发放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证书,限定在乡镇卫生院或村卫生室执业。取得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以按规定参加医师资格考试。

五、保障乡村医生合理待遇

(十五)切实保障乡村医生合理收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全面落实村卫生室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运行经费等补偿政策。各地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逐步增加乡村医生补助渠道,提高补助水平。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下沉,2015年将农村地区新增的人均5元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全部用于乡村医生,未来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继续重点向乡村医生倾斜,用于加强村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对在艰苦边远地区和连片特困地区服务的乡村医生,各地要适当增加补助。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等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十六)规范经费拨付方式和监管。规范村卫生室账户开设和核算运行,加强财政补助经费和医保补偿资金的使用监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村卫生室运行补助经费实行“按季预拨、打卡发放、考核结算”,由县级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一般诊疗费医保报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按季拨付到村卫生室账户,年终结算。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药品零差率补助、一般诊疗费由村卫生室负责人根据乡村医生实际工作完成情况进行分配,乡镇卫生院负责监管。

(十七)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完善老年乡村医生生活保障机制,各地要比照村干部政策落实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支持和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具有乡村医生资质、从事乡村医生工作10年以上、到龄从村卫生室退出的乡村医生,落实每月不低于300元的生活补助,补助资金按照财政体制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从事乡村医生工作年限或退出年龄达不到上述条件的,可由各地根据财力情况,制定具体办法,适当给予补助,补助水平不得超过符合条件到龄退出的乡村医生。

六、优化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十八)改善乡村医生工作条件。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方式,支持村卫生室建设和设备采购。加快信息化建设,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建立以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为核心的信息系统并延伸至村卫生室,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即时结算管理、健康档案和基本诊疗信息联动、绩效考核以及远程培训、远程医疗等。

(十九)拓展乡村医生职业前景。在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优先聘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进一步吸引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毕业生到村卫生室工作。

(二十)完善执业风险化解机制。建立健全覆盖村卫生室的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体系。完善乡村医生执业风险防范机制,各地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通过个人缴纳、县级财政补助的方式,建立医疗执业风险基金。

七、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二十一)制定实施方案。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纳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统筹考虑,在2015年7月底前制订出台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医改办、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

(二十二)落实资金投入。县级人民政府要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地要及时足额下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相关经费,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挤占。

(二十三)加强督查指导。各地要切实维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严禁以任何名义向乡村医生收取、摊派国家规定之外的费用。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可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督查和通报机制,确保乡村医生相关政策得到落实。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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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事务专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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