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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作物秸秆发电的意见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 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2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作物秸秆发电的意见

皖政〔2014〕5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实现秸秆规模化、能源化利用,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建设美好安徽,现就加快发展我省秸秆发电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因地制宜规划布局秸秆电厂。结合全省秸秆资源条件、分布特点、收集半径及保障能力,科学规划秸秆发电项目。在沿淮和皖北粮食主产区,原则上每县(市、区)布局1座秸秆电厂,秸秆资源量较大的县(市、区)可布局2座;沿江及皖南2—3个县(市、区)布局1座秸秆电厂。力争2017年底,全省秸秆电厂装机规模达到150万千瓦左右,年利用秸秆量1500万吨左右。

二、大力推进秸秆电厂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引进实力雄厚、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秸秆发电企业投资建厂。对在建的秸秆电厂,要加强协调调度,千方百计加快建设进度,确保核准开工项目在2年内投运。

三、积极发展秸秆流通市场。采取市场化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鼓励农民、农村经纪人、农机合作组织从事秸秆收储运,鼓励有条件的秸秆发电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组建专业化秸秆收储运公司,逐步实现秸秆原料收储运专业化、市场化。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对符合规划布点的秸秆电厂,除享受现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免除土地使用税,免收秸秆运输车辆普通公路过路过桥费,优先保障建设用地指标、秸秆存放用地指标以及污染物排放指标。

五、优化奖补资金配置。政府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秸秆综合利用,实行秸秆收购价格补贴。根据秸秆综合利用单位与秸秆收储运市场主体签订的协议,可预拨部分奖补资金,具体奖补办法由省财政厅牵头制定。

六、提高现有秸秆电厂运营水平。秸秆电厂要加强科学管理,控制运营成本,保持发电设备年利用小时数处于较高水平,努力提高经济效益。要进一步调整燃料结构,不断提高秸秆在电厂燃料中的比重。停运的秸秆电厂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恢复生产。

七、明确任务和责任分工。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会同各市、县研究确定秸秆电厂规划布局,负责向国家争取建设计划,协调推进项目前期工作及建设进度;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用地;省环保厅负责保障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省财政厅、省地税局负责落实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政策,制定相关办法;省电力公司负责按电厂并网时间要求配套建设送出工程;市、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强化秸秆禁烧属地管理责任,负责秸秆电厂规划选址、秸秆供应方存放用地,并提供建设环境保障。

本意见适用于其他方式的秸秆综合利用。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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