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九府厅发〔2009〕7号 |
颁布日期:2009-02-03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府厅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二月三日
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以下简称创业园)建设和发展,大力开发海内外留学人员资源,吸引优秀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促进高新技术的发展和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留学人员是指:
(一)经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
(二)在国内取得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含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知名企业进修、研读、项目研发一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回国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三)公派出国留学并取得了外国长期居留或留学国再入境资格的人员;
(四)在国外学有所长并为我市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留学人员企业是指:
(一)留学人员领办、创办的独资企业;
(二)留学人员以货币、实物或者土地使用权与国内外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合营企业,在注册资本中出资额或者作价金额达25%以上;
(三)留学人员以技术、专利等无形资产作为资本作价入股创办企业,作价金额超过注册资本15%以上的;
(四)留学人员担任企业法人的。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来创业园领办、创办企业,从事新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技术交流合作、中介服务及经济贸易活动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成立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创业园领导小组是创业园的领导、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创业园的发展规划,处理创业园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事局,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留学人员的身份认定;
(二)负责对留学人员企业的资格审定;
(三)创业园的政策制定;
(四)创业园的管理与指导;
(五)组团参加国内外引进留学人员的招聘活动;
(六)负责申报项目和资金;
(七)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创业园的工作情况。
第三章服务体系
第七条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设在九江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内。创业园内的服务机构应为留学人员提供企业注册登记、税务登记、财务处理、融资服务、人事代理、物业管理、网络通讯等系列服务,同时也可提供商务洽谈、会议接待、人员培训、产品展示等服务场所。市、县(区)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通力合作,支持创业园的建设和发展,为吸引留学人员来浔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八条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连续三年每年筹集不少于1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创业,重点扶持留学人员创业园企业的项目延续、衔接和开发;市科技三项经费每年安排不低于20%用于支持留学人员企业从事高新科技项目开发。
第九条凡经批准进入创业园的留学人员携带科研项目和技术领办、创办企业,从事产品研发,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进行高新技术研究的,可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5-10万元。如果落户项目为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或国家重点实验室则一次性创业资助资金20-50万元。
第十条对留学人员进园区孵化或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提供工作用房200-500平方米,需用面积在200平方米以内的,前三年免收租金,后三年按市场价50%收取租金;超出20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三年内按市场价的50%收取租金。留学人员在九江市无自有住房,并且每年连续或累计半年以上在九江居住,三年内租用自住住房按500-600元/月给予租金补贴;需要在九江市区购置自住住房,并在创业园工作满5年的,给予一定比例不超过10万元的购房补助。
第十一条具有教授、博士或副教授、硕士职称或学历的留学人员到创业园工作,5年内每月分别给予1000元和500元的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自投产之日起,上交税收入地方库部分,五年内由财政列支全额奖给企业。
第十三条留学人员来园区从事技术转让、开发、咨询等所得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留学人员企业3年内免收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四条留学人员进创业园孵化或创办企业既可注册外资企业,也可注册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可在三年内分期到位;领办或者参与创办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出资额应不低于注册资金的25%;留学人员以高新技术、专利等技术成果入股形式投资的,其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35%至50%,合作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留学人员企业商务、技术人员一年内多次出国,可按有关规定一次审批,企业所聘外籍高层次人才和投资者需多次临时入境或者长期居留的,可办理2-5年有效的多次往返签证或者居留证明。
第十六条硕士以上(含硕士)学位的留学人员入园创业,其配偶在职的随调随迁,优先安排工作;非在职符合就业条件的,积极推荐安排就业。未成年子女随迁及子女入学入托,在九江市内可按有关规定不受区域限制自主选择学校,免收跨区域就学的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留学人员在创业或者工作过程中需评定职称,可根据其在国外的经历及学识水平予以评定或者推荐评定相应职称。
第十八条留学人员因科研工作需要,进口必要的仪器、设备和少量试剂、原料配料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予以免税。
第十九条经认定的留学人员企业,可申请有关专项资金的优先支持,也可向信用担保公司申请贷款担保或者参股。
第二十条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可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留学人员科技项目资助经费、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高新技术产业重大项目扶持资金等专项资金资助。
第五章进驻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欲进驻创业园的留学人员先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资格和项目资料,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进入创业园的企业进行资格、项目的审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在创业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经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批准后,取消其留学人员企业资格:
(一)经有关部门审查后,不符合留学人员企业条件;
(二)企业生产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企业分立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已不符合留学人员企业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园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据《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九府发[﹡﹡﹡﹡]﹡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业园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财政自2008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万元;
(二)九江开发区财政自2008年起连续三年每年安排万元。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
第三条创业园专项资金由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创业园内的留学人员企业依照申请条件可以向办公室提出资助项目,经组织专家评审,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执行。
第四条创业园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用于资助、扶持在园区内兴办的留学人员企业(留学人员企业的界定见《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暂行办法》),重点资助:
1、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
2、重大成果的中试费用;
3、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研发;
4、为创业园提供支持的重要科技中介机构。
(二)用于留学人员企业项目经费匹配:即在获得国家部委的项目资助后,创业园专项资金将按1∶0.5的比例匹配。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审批
第五条创业园专项资金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同时要方便科研项目的开展,有利于调动留学人员来我市创业的积极性。
第六条留学人员企业所申报的项目,须持有专家评审的意见和有关机构的论证或推荐材料。
第七条申请创业园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留学人员企业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填写《留学人员创业、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一式六份);
(二)同行专家的推荐材料或评估意见。
第八条对留学人员企业的经费资助,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按照“公平公正、专家评审、择优资助”的原则,在综合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审批确定。
第四章资金监督与检查
第九条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留学人员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经费将建立统一管理,专款专用,跟踪检查制度。在科研过程中,项目经费可跨年度累计使用。
第十条获资助的留学人员企业,应每年年终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审计部门和办公室在年终和结项时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受助企业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撤销资助处理,收回资助经费。
第十二条资助项目进行过程中,经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创业园领导小组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收回原资助经费,或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新项目等处罚:
(一)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或调整研究课题组负责人的;
(二)挪用资助项目经费的;
(三)用于其他与研发无关的开支。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凡获得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在资助项目完成后,发表论文、专著或产品说明书上,可以注明“得到江西九江留学人员创业园专项资金资助”字样。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创业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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