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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输入性疟疾防治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卫生部 文号:卫发明电〔2009〕233号
颁布日期:2009-11-02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输入性疟疾防治工作的通知

卫发明电〔2009〕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9年1月—9月,我国疟疾疫情总体呈下降趋势,全国报告疟疾病例数11735例,其中恶性疟832例,较2008年同期分别下降41%和2%,但是,输入性疟疾疫情依然给我国疟疾防治工作带来严重威胁。近期,安徽、甘肃和辽宁3省卫生部门陆续报告7名自非洲返乡人员感染恶性疟,其中死亡1人。为进一步做好疟疾防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输入性疟疾防治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输入性疟疾对人民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和对我国疟疾防治工作的不利影响。现有疟疾流行的省(区、市),要保持和加强疟疾防治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做好输入性疟疾防治工作,不能有丝毫松懈。非疟疾流行区的省(区、市),要加强疟疾防治意识,加强对自东南亚、非洲等疟疾高流行区返乡人员疫情的动态监测,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做好输入性疟疾防治工作。

二、不断提高各级医务人员诊治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相关医务人员,尤其是农村和社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开展疟疾诊疗知识培训,使其熟悉掌握疟疾的症状、诊断、治疗等内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利用各种方式,不断提高本单位医务人员疟疾病例的发现意识和诊疗水平,要主动询问就诊的发热病人是否有赴疟疾高流行区旅游、务工史,并根据结果及时开展疟原虫血检项目,要全程、规范治疗疟疾病例。非恶性疟流行省份和向疟疾高流行区输出劳务的大省,特别要做好恶性疟诊断治疗方面的培训,建立本地区的诊断治疗专家库,保证恶性疟病例早诊断、早治疗,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身体健康。

三、切实保障信息沟通顺畅运转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障医疗机构之间、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要及时将本省或其他省发生的输入性疟疾病例的诊断治疗情况向省内各级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汲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诊治水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和有关部门联系,及时获得自疟疾高流行区返乡的人员信息,并向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增强防范意识。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报告疟疾病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例追踪等工作。

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此文转发给各医疗机构,共同做好疟疾防治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www.moh.gov.cn2009-11-05

卫发明电〔2009〕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2009年1月—9月,我国疟疾疫情总体呈下降趋势,全国报告疟疾病例数11735例,其中恶性疟832例,较2008年同期分别下降41%和2%,但是,输入性疟疾疫情依然给我国疟疾防治工作带来严重威胁。近期,安徽、甘肃和辽宁3省卫生部门陆续报告7名自非洲返乡人员感染恶性疟,其中死亡1人。为进一步做好疟疾防治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输入性疟疾防治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充分认识输入性疟疾对人民身体健康的严重危害和对我国疟疾防治工作的不利影响。现有疟疾流行的省(区、市),要保持和加强疟疾防治工作力度,充分利用现有的工作基础和条件做好输入性疟疾防治工作,不能有丝毫松懈。非疟疾流行区的省(区、市),要加强疟疾防治意识,加强对自东南亚、非洲等疟疾高流行区返乡人员疫情的动态监测,结合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做好输入性疟疾防治工作。

二、不断提高各级医务人员诊治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对相关医务人员,尤其是农村和社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开展疟疾诊疗知识培训,使其熟悉掌握疟疾的症状、诊断、治疗等内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利用各种方式,不断提高本单位医务人员疟疾病例的发现意识和诊疗水平,要主动询问就诊的发热病人是否有赴疟疾高流行区旅游、务工史,并根据结果及时开展疟原虫血检项目,要全程、规范治疗疟疾病例。非恶性疟流行省份和向疟疾高流行区输出劳务的大省,特别要做好恶性疟诊断治疗方面的培训,建立本地区的诊断治疗专家库,保证恶性疟病例早诊断、早治疗,最大限度地保护患者身体健康。

三、切实保障信息沟通顺畅运转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障医疗机构之间、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要及时将本省或其他省发生的输入性疟疾病例的诊断治疗情况向省内各级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汲取经验教训,不断提高诊治水平。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主动和有关部门联系,及时获得自疟疾高流行区返乡的人员信息,并向医疗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通报,增强防范意识。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报告疟疾病例,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及时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病例追踪等工作。

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将此文转发给各医疗机构,共同做好疟疾防治工作。

卫生部办公厅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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