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农业部 | 文号:公告2012年第67号 |
颁布日期:2012-04-1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农业部《关于防止施马伦贝格病传入我国的公告》(联合公告2012年第67号)
关于防止施马伦贝格病传入我国的公告
近期,在德国、荷兰、比利时、英国、法国、意大利、卢森堡和西班牙8个欧洲国家的反刍动物中相继暴发了一种新的动物传染病—施马伦贝格病(SchmallenbergDisease)。目前证据显示,本病主要感染绵羊,也感染山羊、牛和野牛。染病动物出现发热、腹泻、食欲不振、产奶量下降,并引起怀孕母畜流产、死产或胎儿畸形。该病经媒介昆虫传播,也可通过胎盘垂直传播,在反刍动物中迅速蔓延,给欧洲相关国家的畜牧业生产造成了较大的损失,已引起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和国际社会的高度重视。为防止施马伦贝格病疫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畜牧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者间接从发生施马伦贝格病的国家输入2011年6月1日后生产的牛精液、牛胚胎、羊精液和羊胚胎,停止签发自发生施马伦贝格病的国家进口2011年6月1日后生产的牛精液、牛胚胎、羊精液和羊胚胎的《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二、禁止邮寄或旅客携带来自发生施马伦贝格病国家的牛羊及其产品,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在途经我国或在我国停留的国际航行船舶、飞机和火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发生施马伦贝格病国家的牛羊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
四、对海关、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发生施马伦贝格病国家的牛羊及其产品,一律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五、截至目前发生施马伦贝格病的国家为:德国、荷兰、比利时、英国、法国、意大利、卢森堡和西班牙。今后,凡有新发生施马伦贝格病的国家,将自动列入上述名录。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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