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对部分进口雷诺车型的处理措施的公告
颁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文号:公告2010年第56号 |
颁布日期:2010-05-27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解除对部分进口雷诺车型的处理措施的公告》(总局公告2010年第56号)
2010年第56号
关于解除对部分进口雷诺车型的处理措施的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9年6月发布了《关于对进口雷诺缺陷汽车处理决定的公告》(2009年第56号)。公告发布后,法国雷诺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查找原因,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制订了相应整改措施并在生产、检验、物流环节中落实,同时对我国的有关在用车辆进行了专项检查。
鉴于其整改情况通过我国有关认证机构组织的现场检查和评审,经评估,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解除质检总局2009年第56号公告中对雷诺品牌的拉古那二代(LagunaPh2)、风景二代(Scenic/LongScenic)、梅甘娜二代(MeganePh2)、梅甘娜敞篷(MeganePh2Coupe-Cabriolet)等车型的有关处理措施。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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