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邮政局 | 文号:国邮发〔2015〕47号 |
颁布日期:2015-03-24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国邮发〔2015〕47号
国家邮政局关于2015年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等监督管理工作要点及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
为了贯彻落实2015年全国邮政管理工作会议和邮政普遍服务监管工作会议精神,现将2015年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邮票发行等监督管理工作要点通知如下:
一、邮政普遍服务保障工作
(一)全面完成空白乡镇邮政局所补建任务。2015年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要保障监督并举推进补建局所建设与运营工作,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提出的“乡乡设所”目标。尚未完成补建任务的省,2015年要继续因地制宜、多措并举,按照既定计划,力争在6月底之前实现补建局所全面运营,无霜期短的省份不迟于7月底。有补建工作的省局在9月底前完成全部补建局所的登记备案工作,对补建网点服务情况进行监督。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配合邮政企业争取地方政府对补白网点的支持政策,为持续运营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具体要求见附件1)
(二)科学筹划“十三五”普服工作。各省局在编制本地区邮政业“十三五”规划中,要高度重视邮政普遍服务部分的编制工作。一是要结合本地区邮政普遍服务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从邮政发展新常态入手,侧重从服务内容、邮件传递速度、用户满意程度等角度,完善“十三五”发展指标,科学提出本地区邮政普遍服务的发展任务和目标。二是要编制省级邮政普遍服务设施布局建设规划,将其作为邮政业“十三五”规划附件。各地要按照要求编制省级邮政普遍服务设施规划,对“十三五”期间本地区邮政设施建设布局做出筹划安排,并注重与地方城乡总体规划的衔接。三是要重点考虑农村地区通邮情况的发展目标和保障措施。本地区行政区划内有民族地区的,要在“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民族地区行政村邮件直接通邮率在“十三五”期末达到100%。要结合任务目标,摸清情况,明确措施,提出阶段目标。四是配合国家局完成“邮政机要通信十三五规划”的编制工作。
(三)创新机制确保完成村邮站建设任务。要继续抓好村邮站建设工作。各地要因地制宜推动村邮站建设,确保“建设20万个村邮站”任务目标的顺利完成。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报送2015年村邮站建设目标。国家局将根据各地农村通邮情况和村邮站设置比率,视情况确定各地村邮站建设工作任务,并进行重点督导。一是要督促落实村邮站的正常运营,按照《村邮站服务规范》的要求,具备邮件、报刊的及时接收、保管和转交等基本功能。二是要从邮件转接、快件捎转、公共服务、便民服务等多角度宣传和推广村邮站的服务功能,提升农村地区对村邮站的需求程度。支持邮政企业整合便民服务站、三农服务站等资源,通过签订邮件转接服务协议等措施设立相对固定的村邮站。三是鼓励利用社会力量建设村邮站,争取村邮站建设与行政村综合服务中心、农家书屋等现有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的搭载。在市场条件成熟的地区,可以与快递服务“向西”、“向下”拓展相结合,引入快递企业参与村邮站运营。
(四)按时完成西部农村网点改造工程。要确保在12月底前全面完成西部和农村邮政普遍服务以及全国邮政机要基础设施建设工程。一是要督促邮政企业提高认识,提早安排,主动推进,倒排工期,逐步加大报送进度频次(上半年进度情况于5月底前报送,下半年进度11月底前报送)。二是要加强对西部和农村邮政普遍服务以及全国邮政机要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抽查。对于建设进度滞后、改造不符合普遍服务功能等问题,要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同时通报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并报告国家局(普遍服务司)。
(五)统筹考虑信报箱设置验收和智能信包箱推广工作。要按照《住宅楼房信报箱设置验收工作程序(暂行)》的规定,贯彻落实信报箱系列国家标准,做好新建楼房信报箱的设置验收工作。要继续争取将老旧小区信报箱改造纳入政府民生工程。国家局将组织部分地市开展信报箱使用情况调查,统计信报箱设置率、信报箱投递率、用户开箱率,了解社会对信报箱的使用情况和需求(工作方案另行印发)。同时各地要积极探索和推广智能包裹箱与信报箱相结合的建设机制和运行机制。
(六)稳步推进邮政通信业务审批。各省要密切关注寄递业随着电子商务发展出现的新业态,全面摸清本地区邮政业务代理商(综合服务商)代理邮政业务,即参与或承担信件、包裹、小包等邮件的揽收、分拣、运输等服务的具体情况。邮政业务代理商经营邮政通信业务需经邮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家局将对审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各地要按照要求开展审批,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的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监管工作机制,切实维护好邮政用户权益。对邮政市场出现的以其他形式经营邮政通信业务的新情况,要及时向国家局普遍服务司反映。
二、邮政普遍服务监督工作
(七)做好两项审批下放相关工作。各省局要完善审批工作机制,将下放落实到位。一是按照《国家邮政局关于做好邮政普遍服务两项审批下放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以及修订后的《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邮政企业停止办理或者限制办理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管理规定》,对地市局进行培训,严格依法依规开展审批工作。二是指导地市局按照总量控制原则,对邮政企业提交的撤销农村地区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申请严格审批,空白乡镇补建局所一律不予许可。三是各地市局要对企业擅自撤销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和擅自停限办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特殊服务业务的违法行为从严查处。
(八)开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检查。重点开展乡镇邮政服务达标检查和投递服务调查。国家局将“乡镇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覆盖情况”和“行政村邮件直接通邮情况”纳入对邮政集团经营绩效考核。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履行监督职责,认真开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检查工作(详见附件2),为考核提供准确数据。
(九)组织开展无法投递邮件和无着邮件处置情况专项检查。各省局要组织地市局在上半年对本地区邮政企业处置无法投递邮件和无着邮件情况开展一次专项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处置无着邮件,企业内部处理相关规定是否完善、落实是否到位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企业及时整改。各省局要将检查情况和企业整改情况纳入二季度通报。
(十)开展邮政专用标志车辆使用情况检查。各省局要建立本省邮政专用车辆档案,将邮政专用标志车辆纳入日常监管工作范围。对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冒用邮政专用标志车辆、邮政企业违法违规使用邮政专用标志车辆的现象依法进行查处。
(十一)继续开展法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开办专项治理活动。2015年要全面完成2013年提出的法定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开办专项治理工作目标,对2012年年底之前未开办全部法定业务且在2013、2014年仍未恢复开办的局所,原则上要求邮政企业要在2015年全部开办。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督促辖区内邮政企业提交具体实施方案,核清数量、核准名单、确定整改计划进度表,做到不重、不漏、不错;按照进度计划做好监督检查,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应依法处理。对于开办全部法定业务确有困难,同时有其他方式或渠道解决当地用户需求的,经地市局批准允许个别网点办理部分普遍服务业务。对于未经审批擅自停止办理普遍服务业务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十二)开展邮件时限和损失率监测工作。全国省际间邮件时限和损失率监测工作由国家局统一组织实施,各省局按照方案配合完成相关工作(监测方案另文下发)。各省局要组织开展省内邮件寄递时限和损失情况监测工作。
(十三)开展国家规定报刊投递质量调查。调查工作由国家局统一组织实施。国家局负责制定调查方案,省局按照方案组织地市局对《人民日报》送达时限进行调查。2015年将重点选择农村地区和民族地区开展报刊投递质量调查(调查方案另文下发)。
(十四)配合做好“扫黄打非”工作。按照国家局统一部署,做好邮政业“扫黄打非”工作。(工作方案另文下发)
三、机要通信监督管理
(十五)认真开展机要通信监督检查。各省局组织开展机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保密安全和服务质量的检查,重点督查新配发机要通信车辆的使用、运输和投递相关保密制度的落实,同时建立独立的机要通信检查专项档案。在检查中发现违反“保密规定”和不符合“服务规范”的,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监督检查情况和整改通知书复印件,作为每季度邮政普遍服务检查情况的内容上报国家局普遍服务司。对于企业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对机要通信运行产生保密安全隐患的,省局要及时向省国家保密局通报相关情况,请求协助解决。如果问题仍然得不到解决,上报国家局。国家局在8-10月份继续实施机要通信邮件时限监测及机要通信保密安全和服务质量用户满意度调查,各省局做好配合工作。
(十六)加强机要通信保障体系建设。各省局针对邮政企业机要通信运行存在的困难、保密安全方面存在的隐患,争取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相关机要通信法规制度、政策,解决各地在机要人员管理、车辆通行、火车站通道设立、运行补贴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同时,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联系,以当面汇报、报送材料、在内部刊物上发通讯等方式加大内部宣传力度,及时反映机要通信的运行情况。各省局密切关注邮政企业开展服务外包、“双定”裁减人员等工作,发现对机要通信运行产生不利影响、带来安全隐患的,及时与邮政企业沟通协调解决,防止邮政企业由于内部管理问题,影响机要通信的稳定运行。重大情况报国家局。
(十七)开展邮政机要通信保密安全评估。国家局启动建立“邮政机要通信保密安全评估指标体系”,将现有机要通信涉及的保密法规进行指标分解。第3季度发省局参考试用并完善,12月份对各省机要通信的保密安全能力实施评估,评估结果纳入年度监管报告。
四、邮票发行监督管理
(十八)开展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的行政审批。仿印邮票图案及其制品审批是国务院明确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审批项目之一,各省局应按照《仿印邮票图案管理办法》(2000年10月8日信息产业部令第4号)有关规定和流程,依法开展本省内审批工作,并做好对仿印邮票图案制品的监制和监管,对违规产品要严肃查处。审批事项按年度汇总后报送国家局备案。
(十九)组织开展邮票印制情况检查。北京、辽宁、河南省(市)局要组织对属地印制企业邮票印制情况的检查,除抽查印制厂的邮票印制质量管理情况、按审定的计划数量印制情况外,要全面监测全年纪特邮票图稿下厂时间、印制完成时间和发运时间。检查过程中要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并将检查情况报国家局。各省局要重视对邮票印制质量的监督,通过日常监督检查、社会监督员监督、用户申诉、媒体报道等多种渠道,收集消费者对当年发行邮票印制质量方面的意见,对重要的意见要及时核实并向国家局反映。
(二十)开展邮票销售的监督检查。各省局要组织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和社会监督员,开展纪特邮票销售的日常检查工作。重点检查纪特邮票销售网点的首日供应情况。做好重点题材邮票检查。一是做好国家局统一安排的重点题材纪特邮票检查,如生肖、抗战胜利七十周年纪念邮票等;二是结合实际情况,加强对与本省有关题材纪特邮票的监督检查,促进邮政企业业务发展,提高服务水平。
(二十一)协助做好纪念邮票选题收集和推荐工作,加强邮票文化建设。各省局要以纪念邮票选题带动和促进邮票发行监管工作,做好当地纪念邮票选题收集和推荐。要加强与地方政府、文化宣传部门和集邮协会、集邮爱好者、社会监督员、邮政企业等沟通联系,主动关注本地即将举办的具有重要影响的活动。配合国家局做好2016年纪念邮票选题调研工作。加强邮票文化建设,发挥邮票在地方文化平台建设的重要作用。通过开展纪念邮票选题征集和积极参与邮票首发活动等,展示形象,体现作为,推动集邮文化发展,并以此带动地方文化建设,使邮票成为地方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五、社会监督员管理工作
(二十二)做好监督员组织管理工作。一是人员调整。2015年,各地要在现有基础上,特别是地市监督员占比较高的省,要继续按照“工作重心下移、结构更趋合理”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做好监督员的调整工作。各地市局于2015年5月底前,完成本辖区监督员的调整及相关信息的录入、报审工作;各省局审核后于2015年6月底前报国家局审定;国家局于2015年8月底前,负责各省调整监督员的审批及下发聘书等工作。二是开展优秀监督员和社会监督信息优秀征稿评选工作(具体方案见附件3)。
(二十三)组织培训。各省局要围绕邮政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邮政业发展情况、社会监督基本内容、方式、要求等,组织形式多样、有针对性地培训活动;特别是要加强依法监督方面的指导,要求监督员要以用邮者的身份开展监督,提高监督员依法开展监督的意识,增强监督员的社会责任意识、服务意识。
(二十四)组织监督员开展社会监督。各省局要根据国家局开展各项监督工作重点,按照普遍服务、快递服务、机要通信服务、邮票销售服务等内容组织监督员开展监督工作;对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及时反馈企业,督促整改落实,以形成制度化的监督反馈机制,切实使社会监督的作用落到实处。继续组织监督员配合国家局开展邮件时限测试、邮政普遍服务满意度调查、机要通信服务满意度调查等测试调查工作。
(二十五)提升社会监督的影响力。要积极发挥部分监督员具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从业者、政府部门管理等身份的特点,引导监督员关注行业发展及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并结合邮政服务保障方面的重点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部分监督员提出相关议案、建议、提案、开展专题调研及撰写调研报告,争取相关政策支持等。各地要结合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的修订、实施工作,组织部分监督员就修订、实施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对外进行宣传。
六、邮政普遍服务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
(二十六)完善数据库基础信息。巩固邮政设施普查成果,完善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邮政营业场所”“投递路线”、“邮政标志车辆”、“乡镇邮政服务”、“行政村邮政服务”等基础数据,在10月底前全部完成。
(二十七)全面利用信息系统开展日常工作。2015年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利用“普遍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国家邮政局行政执法管理系统”和“普遍服务行政审批系统”信息系统开展行政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监督员管理等工作。自2015年1月起,各省局需通过“普遍服务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按月报送邮政管理部门和监督员监督检查数据,报送时间为次月1日至5日,过期后系统将自动关闭,不能再填报和修改数据,补报和修改数据需要向国家局提出申请。国家局每季度质量通报将采用系统中数据,各省要切实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要利用系统开展监督员管理工作,监督员调整的相关信息应按照规定时间完成录入。国家局将定期通报各系统的使用情况和数据报送质量情况,并纳入2015年考核项目。
(二十八)利用邮票发行监督管理数据库对本行政区域内纪特邮票销售网点情况进行监管。各地邮政管理部门要及时跟踪网点变动情况,做好核实备案。督促邮政企业向社会公布网点分布情况,结合实际情况录入数据库系统。
七、工作要求
(二十九)加强与地方政府衔接,统筹安排各项监管工作。各省局要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和创新监管工作方式,采用交叉执法、重点抽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统筹安排好各项工作。要组织各地市局加强与当地政府部门的汇报沟通,进一步强化地方政府支持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的责任意识,调动地方政府工作积极性,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政策环境。
(三十)加强依法行政,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全面履行政府监管职责,对邮政企业或非邮政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纠正违法行为、维护用户合法权益。要按照《邮政行政执法信息公开规定》,及时对外公开工作执法信息。
(三十一)加强信息报送和公开,编制季度通报和年度报告。各级邮政管理部门要及时梳理总结邮政普遍服务监管工作,按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和通报工作。省局每季度季初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市(地)管局和邮政企业通报上季度本辖区邮政普遍服务质量情况和基础设施建设进展情况,抄送国家局普遍服务司。各省局应将本省2014年度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报告及时报送本省相关部门,2014年度邮票发行监管报告要在6月30日前在省局网站上发布。2015年监督管理报告编制及上报工作将另行发文通知。
附件(略)http://xxgk.spb.gov.cn/MLXXXQ.html?GUID=102856
国家邮政局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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