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4-12-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清河道署保护规划编制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4〕3053号
河北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清河道署保护规划立项的请示》(冀文物字[2014]226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清河道署保护规划编制立项。
二、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应注意明确文物构成,重视对文物分布范围和历史资料的收集、研究,合理确定规划范围。加强对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保护现状等方面的评估,提出科学、合理、有针对性的规划措施。
(二)科学合理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相关管理、控制要求,保护文物及其周边环境风貌。注意与周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划的衔接。
(三)加强展示利用研究,在解决好保护管理的基础上,明确文物合理利用方式和展示措施等内容。
三、请你局指导当地人民政府组织具有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和《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的有关规定,做好清河道署保护规划的编制工作。
四、规划编制完成并经你局初审同意后,请将规划文本、图纸及相应的电子文档等报我局审批。
此复。
国家文物局
201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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