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国家文物局 | 文号: |
颁布日期:2015-03-3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
关于高平羊头山石窟保护规划的意见
办保函〔2015〕261号
山西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审批高平羊头山石窟保护规划的请示》(晋文物[2013]299号)收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如下:
一、关于文物认定和评估
(一)应进一步明确文物本体构成,并分类列表。
(二)现状评估缺乏标准,欠缺文物病害的相关评估内容,应予补充。
(三)补充完善自然环境、自然灾害、周边煤矿等专项评估内容及对应专项规划。
(四)进一步细化价值评估内容。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并细化有关保护区划管理规定的内容。
三、关于保护措施
(一)进一步补充完善保护措施,特别是针对文物本体的相关内容。
(二)迁移保护相关措施应补充必要性、依据及可行性论证。
(三)遗址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应予以拆除。
(四)保护性设施建设过多,应予调整。
四、补充完善消防规划等专项规划相关内容及图纸,如明确消防通道及疏散道路等。
五、请按照《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规范、补充文本和图纸,如原保护区划图、规划总平面图、环境规划图、用地性质调整图等。图纸表达应符合技术图纸的绘制要求。
请你局组织有关单位根据上述意见对所报保护规划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另行报批。
专此。
国家文物局
2015年0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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