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3号 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颁布单位:商务部 海关总署 | 文号:公告2010年第63号 |
颁布日期:2010-09-28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63号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公告2010年第63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要求,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进行调整:将44个十位商品编码(见附件)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对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的管理,仍按《商务部海关总署2009年第37号公告》及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增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
http://cys.mofcom.gov.cn/accessory/201009/1285748122466.xls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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