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1989年10月31日)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文号: |
颁布日期:1989-10-3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法律及人大文件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1989年10月31日通过)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主任委员姬鹏飞关于起草委员会部分委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决定:
一、同意查良镛、邝广杰辞去起草委员会委员职务。希望他们对基本法起草工作继续作出贡献。
二、鉴于司徒华、李柱铭近期的言行同起草委员会委员的身份极不相符,在他们未放弃敌视中国政府和企图否定中英联合声明的立场之前,不能再参加起草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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