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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文号:榆政发〔2008〕16号
颁布日期:2008-04-21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的实施意见

榆政发〔2008〕1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经陕西省人大第十届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3月1日起实施,为封山禁牧工作确立了法律依据。我市封山禁牧工作经过多年的努力,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长期禁而不止,偷牧、夜牧的现象时有发生,面临的形势还十分严峻。为了全面贯彻落实《陕西省封山禁牧条例》,从根本上扭转我市封山禁牧的被动局面,使封山禁牧工作扎实有效,从而推动我市生态环境建设稳步健康发展,实现绿色生态名市的目标,特制定以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封山禁牧的命令》等有关规定,榆林市各县区的全部行政区域均属于封山禁牧区域,全面实行封山禁牧,禁止一切破坏植被的活动。

二、明确职责、夯实责任。各级政府是封山禁牧工作的主体,政府主要领导为封山禁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封山禁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每个乡镇都要落实一名封山禁牧专职领导,将驻村干部确定为封山禁牧信息员。林业主管部门要给乡镇负责封山禁牧的工作人员核发护林员证。政府领导要充分认识搞好封山禁牧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全面封山禁牧、发展舍饲养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封山禁牧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当作一项长期战略任务,常抓不懈,一抓到底。

全面推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书,将封山禁牧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封山禁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到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级林业、畜牧部门要认真负责搞好封山禁牧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三、全面推行“档案管理”办法。各县区、乡镇每年都要对舍饲养畜情况进行全面普查,以乡镇为主体,林业、畜牧部门紧密配合,彻底摸清本地食草动物,特别是羊子饲养情况。对食草动物数量、草场建设、秸杆利用、饲料来源、舍饲条件等情况详细了解,造册登记,建档立卡。各村封山禁牧信息员要及时准确掌握养殖户买进、卖出牲畜的情况,每个月汇总一次向当地封山禁牧主管部门报告,以便随时掌握真实情况,加强管理。

四、科学饲养。每个乡镇都要制定草畜发展规划,根据现有草场、饲料情况合理发展食草动物总量,严禁散养放牧。要大力种植紫花苜蓿、草木樨、沙打旺,种植青秆玉米,推广水地种草、秸秆粉碎和青贮氨化技术,充分利用现有1500多万亩灌草资源,特别是柠条、紫穗槐等蛋白含量高的植物,研发新型饲料,发展饲料林草,切实解决饲料短缺问题,促进畜牧业发展。

五、坚决执行市政府《关于实行封山(沙)禁牧责任金》的规定,每发现一只偷牧羊子,南六县扣减500元责任金,北六县扣减1000元责任金。如发现因管护不严,在国营林场林地内放牧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扣减所在县区的封山(沙)禁牧责任金,并对林场也要按每只羊5元扣减责任金,年终由市政府一次性扣除。

六、要在主要路口、山口及各县区、乡镇、村组交界处设立标志牌,注明封山禁牧责任范围、责任人及有关要求。各县区、乡镇、村委会都要制定管护制度,建立管护组织,明确管护人员,落实管护责任。各级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都要文明执法,严格执法,不得随意变相处罚。发现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要严肃处理。在县区、乡镇、村组交界处发现外区域放牧者,当地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各级封山禁牧稽查队要加强巡回检查,每季度都要查遍辖区所有的乡镇。在稽查中如发现放牧行为,执法人员有权责令放牧者改正,依法进行当场处罚;或将羊子等食草牲畜依法先行登记保管饲养,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饲养费由放牧者承担。对拒不履行罚款决定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或依法将所扣押的牲畜拍卖抵缴罚款。

八、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解决封山禁牧工作中所需交通工具和工作经费。以补贴或免费的形式帮助养殖户建设草场和提供饲草加工机具。对舍饲养殖户在品种改良、圈舍改造、疫病防治、草场建设、加工利用等方面给予扶持。

九、各级发改、畜牧、国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支持,共同搞好封山禁牧工作。公安机关应当就保障封山禁牧工作顺利推进作出专门部署,对阻挠或袭击封山禁牧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公安机关要及时出警,为封山禁牧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十、广泛深入宣传。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深层次、多角度地宣传封山禁牧的重大意义,宣传有关封山禁牧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先进典型,使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新闻媒体要加强舆论监督,市政府将通过电视台和《榆林日报》等媒体,每半年通报一次封山禁牧工作实施情况。

十一、严格奖惩。市上每年从财政或封山禁牧责任金中拿出部分资金,对封山禁牧工作好的县区和乡镇予以奖励,每个先进县区奖励人民币50万元,每个先进乡镇奖励人民币10万元。奖金的50%用于奖励封山禁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县乡领导和先进个人,50%用于封山禁牧日常工作。对封山禁牧工作差的县区和乡镇予以通报批评。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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