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甘肃省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市政办发〔2008〕9号 |
颁布日期:2008-01-1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白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银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8〕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白银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一月十六日
白银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06〕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08]2号)精神,结合白银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普查工作目标
全面掌握我市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污染治理水平和污染治理费用等情况,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提供依据。建立各类重点污染源档案和各级污染源信息数据库,促进污染源信息共享,为污染源的管理奠定基础。掌握污染源的总体样本,为建立科学的环境统计制度和平台、改革环境统计调查体系、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创造条件。提高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尤其是基层环保部门的管理能力,健全各级环境统计、监测、监督和执法体系。通过普查工作的宣传与实施,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广泛参与污染源普查,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二、普查时点
普查时点为200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7年度。
三、普查对象与范围
污染源普查对象为白银市境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工业源、农业源、生活源(包括流动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㈠工业源
主要普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外39个行业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工业源普查对象划分为重点污染源和一般污染源,分别进行详细调查和简要调查。
1.重点污染源
(1)有重金属、危险废物、放射性物质排放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2)11个重污染行业(详见附件)中的所有产业活动单位。
(3)16个重点行业(详见附件)中规模以上企业。
2.一般污染源
一般污染源是工业源中除重点污染源以外的工业企业。
㈡农业源
主要普查第一产业中的农业、畜牧业和渔业。
农业源普查范围主要是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划,针对谷物种植业、油料和豆类作物种植业、蔬菜和果类种植业的主要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和农膜污染调查。
畜牧业和渔业源普查范围是人工饲养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淡水滩涂养殖场与养殖户。
㈢生活源
主要普查第三产业中有污染物排放的单位和城镇居民生活污染。
第三产业普查范围主要是具有一定规模的住宿业、餐饮业、居民服务、医院、具有独立燃烧设施的机关事业单位、机动车、民用核技术利用和大型电磁辐射设施使用单位和其他服务业(包括洗染、理发及美容保健、洗浴、摄影扩印、汽车与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等)。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普查以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不包括村庄和集镇)为单位,进行生活能源消耗量和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排放量的调查。
㈣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普查范围是城镇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等。
四、普查内容
㈠工业源
1.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及其它相关情况,包括企业经济规模、主要产品、登记注册类型、行业代码、所有制、排污口情况、排放去向等。
2.原材料消耗情况,包括水的使用和消耗量,能源(煤、油、电、气等)结构和消耗量,燃料含硫量,主要有毒有害原辅材料消耗量等。
3.生产产品情况,包括该企业主要产品的种类、产量等。
4.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包括排放大气污染物的锅炉、窑炉等设施,产生废水、固体废物的设施,以及这些设施的种类、数量和规模。
5.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综合利用情况,各类污染治理设施建设、运行及投入情况等。
6.污染物排放监测情况,包括监测点位、时间、频次,污染物种类和排放浓度、排放量等。
㈡农业源
1.种植业污染源,主要针对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蔬菜作物的主产区开展肥料、农药、农膜和秸秆等污染物的调查。
2.畜禽养殖业污染源,以舍饲、半舍饲规模养殖为调查对象,针对猪、奶牛、肉牛、蛋鸡和肉鸡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和污水开展调查。
3.水产养殖业污染源,主要普查鱼类在规模养殖条件下饵料、鱼药、肥料等污染物的产生情况。
㈢生活源
1.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包括第三产业单位注册的基本登记信息,各类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
2.以城市(地区)为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情况等。
3.城市(镇)生活能源结构及其消费量、污染物排放情况,生活供水量、排水量及污染物浓度等。
㈣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单位基本情况,污染治理设施情况和运行状况,污染物的处理处置量等情况,渗滤液、污泥、焚烧残渣的产生、处置及利用情况等。
五、普查污染物种类
按照全面普查、突出重点的原则,具体是:
㈠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六价铬、氰化物;造纸、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饮料制造业废水中增加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城镇污水处理厂增加总磷、总氮、五日生化需氧量。
㈡废气: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电解铝、水泥、陶瓷、磨砂玻璃行业废气中增加氟化物;机动车排气污染普查增加一氧化碳和碳氢化合物。
㈢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㈣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㈤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㈥农业源: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六、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㈠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市级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各县区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和集中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采取面上调查和分类抽样实地监测相结合的方式,结合全国农业普查结果和有关农业统计资料,测算全市农业源污染物的产生、排放情况。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㈡普查步骤
1.准备阶段(2007.11-2007.12)
成立机构,落实经费,开展宣传,进行组织动员,选聘普查人员;制订普查方案,编制填报、审核、汇总、录入和质量控制等规定;开展重点污染源监测,建立数据库与软件应用平台;开展普查培训和清查摸底工作。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
(1)填报阶段(2008.1-2008.5)
县(区)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会同统计、工商等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对排污企业和单位进行普查表的填报,完成填报数据的审核、录入工作,建立污染源档案;市普查办对各县(区)进行指导、审查和验收。
(2)汇总阶段(2008.5-2008.6)
2008年6月底前,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将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汇总,上报省普查领导小组审查、验收。
(3)报告编制阶段(2008.6-2008.12)
各级普查办公室对汇总数据进行校核、加工、分析,形成总体报告。
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7)
建立市级污染源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总结验收普查工作,开展自下而上的验收和评比并进行表彰。
七、普查组织实施
㈠基本原则
污染源普查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的原则,全市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业、各社会团体等均应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统一步骤、统一口径、统一时段,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二是市、县分级负责的原则,市、县两级普查机构分级负责普查的组织与实施工作;三是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加强工作联系与沟通,做到职责明晰,各负其责,互通有无;四是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广泛动员社会各届力量支持和参与污染源普查工作。
㈡组织机构
白银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污染源普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督促检查国务院颁布的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行政法规及普查技术规范、工作细则执行情况。
3.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4.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5.对各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6.向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并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普查领导小组。根据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污染源普查办公室下设农业普查组,负责全市农业污染源普查的具体工作。
县(区)人民政府要设立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工作计划、办法和程序,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白银有色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银光化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银光聚银化工有限公司、靖远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稀土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华鹭铝业有限公司、白银中天化工有限公司、国电靖远发电有限公司、靖远第二发电有限公司、甘肃省监狱企业集团白银农场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条山农工商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重点调查单位应成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负责对所属各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工作的安排、督促填报、普查表的审核及收集。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指定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负责普查、填表、审核等工作。
㈢部门分工
普查工作在市普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宣传、发改、公安、财政、建设、农业、工商、统计等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与编制和审议污染源普查方案及各阶段工作方案,并按照部门职责分工,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县(区)污染源普查工作,推动本系统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协调落实相关事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筹办新闻发布会,组织协调有关宣传活动。
发改部门、经济部门、乡镇企业管理部门配合做好工业源的普查及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公安部门配合做好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普查及相关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财政部门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建设部门参与生活源普查,会同环保部门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厂(场)普查。
农牧部门负责农业源的普查。
工商部门负责提供各类污染源的基本登记信息。
环保部门负责工业源、生活源和危险废物处置厂的普查。
统计部门负责审定污染源普查表,参与普查总体方案设计,协同环保部门做好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
驻银部队所属污染源的普查工作,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㈣普查员的培训和选调
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普查人员和基层业务骨干的培训。各县(区)普查机构负责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聘用。
培训内容主要是:污染源普查方案的内容,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其它问题。
县(区)选调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原则上由专业或公职人员担任。重点工业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农业污染源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主要从环保和农业系统内部、统计部门的调查队抽调。一般工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可以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干部和教师、大中专院校学生和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中选聘,也可以临时从社会招聘及其他途径选聘(如经济普查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
市、县(区)普查机构对选定的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进行业务培训并考核,合格后颁发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上岗证。各普查机构对抽调人员应从政治上帮助进步,生活上关心,以稳定普查工作人员队伍。对聘用的普查人员,各普查机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80%支付劳动报酬,
㈤质量保证
市、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质量控制工作要贯穿于普查方案设计、重点源监测、人员培训、清查摸底、填表审核、数据录入、数据处理等全过程。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检查。市级普查机构负责验收县(区)上报的数据,验收合格后,由验收负责人签字,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市、县(区)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指定专人负责、指导和检查质量控制工作。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
市、县(区)普查机构可聘请相关行业或领域的专家参与普查全过程工作,依托专家对污染源普查方案和填报数据质量进行评审和论证,确保污染源普查各项技术方案符合国家要求。
㈥宣传动员
市、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要求,通过各种渠道和载体,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电视台、报社、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应在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报道活动和公益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穿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各有关乡镇、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应组织人员积极参与和配合普查工作人员开展普查工作,利用宣传牌、板报等形式作好所属辖区内的普查宣传工作。市、县(区)普查办在白银市区、县城等城市区域应设置醒目宣传标识,扩大宣传、营造氛围。
八、普查经费
普查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和县(区)财政共同负担。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根据审核的普查预算安排普查经费,用于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市、县(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2007年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追加。市、县(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九、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所有污染源普查对象都必须按时、如实填报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虚报、瞒报、拒报、迟报,或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各级普查机构应对普查汇总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和综合评估。对外发布本级普查公报,须在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下进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公布普查资料。
此次普查得到的普查对象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与其完成“十一五”总量削减计划挂钩,不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和收费的依据。
附件:工业源普查重污染行业及重点行业名录
附件:
工业源普查重污染行业及重点行业名录
1、11个重污染行业:
造纸及纸制品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纺织业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食品制造业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
2、16个重点行业
饮料制造业
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通用设备制造业
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非金属矿采选业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金属制品业
专用设备制造业
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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