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市政办发〔2007〕263号 |
颁布日期:2007-11-05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办公厅督办落实工作规程的通知
市政办发〔2007〕263号2007年11月5日
为进一步提高办公厅督办落实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督办落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保证市政府政令畅通和决策有效落实,现将《办公厅督办落实工作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办落实工作规程(试行)
督办落实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政府决策、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市政府办公厅作为市政府的办事机构,承担着市政府政令的上传下达和政府决策事项落实的重要任务,做好督办落实工作是办公厅及每位工作人员的重要职责,是办公厅及工作人员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为使办公厅督办落实工作实现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按照“分工科学、责任明确、反馈及时、执行有力”的要求,特制定本规程。
一、督办落实工作原则
(一)围绕中心的原则。开展督办落实工作,要紧紧围绕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市政府阶段性重点工作及市政府主要领导关注的工作进行,根据市政府一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确定督办落实工作的重点,使督办落实工作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市政府中心工作。
(二)领导负责的原则。督办事项经领导同志审批后立项,督办过程中的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领导,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提请领导同志出面协调,及时排除阻力。督办结果上报前须经主管领导审核。
(三)实事求是的原则。督办人员必须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讲真话、报实情。要善于发现问题,敢于反映问题。
(四)注重实效的原则。要把注重实效贯穿于督办落实工作的全过程。对列入督办范围的事项,要讲效率、求质量,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五)客观公正的原则。要对党、对人民负责,坚持原则,不徇私情,秉公办事,如实反映工作落实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
二、督办落实工作范围和程序
(一)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落实
1.市政府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在《会议纪要》正式印发后,由督查室逐项督办落实,在10个工作日内发出《督查情况》通报落实情况,并负责督办其最终落实。对未落实事项,查明原因,上报市长、有关副市长和有关秘书长。
2.市政府专项问题会议和重要工作会议决定事项,由组织会议的业务处室督办落实。督办落实情况每10个工作日(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书面报告相关领导。《专项问题会议纪要》依其发出时间统一编号,加送督查室。
(二)《政府工作报告》所列工作的督办落实
1.督查室在市人代会结束后1个月内将《政府工作报告》所列各项目标任务分解,归口分类,经秘书长审定,发相关处分头督办落实。每季度末由督查室将各处室督办进展情况汇总经秘书长审核后,报市长、副市长和有关秘书长。
2.列入市综合考评内容的重要事项,由市考评办直接督办并列入部门、区县的考核。
(三)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的督办落实
1.需要督办的事项由分管秘书长批示对口业务处具体督办落实,在接到正式文件10个工作日内(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将进展情况报告送相关秘书长及政府主管领导;
2.明确由督查室督办的事项,由督查室督办,在接到正式文件10个工作日内(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将进展情况报告送相关秘书长及主管市领导。
(四)请示、商办事项的督办落实
1.上报省政府的请示件和非隶属关系单位的函商事项需要督办落实的,由对口业务处负责具体落实。承办处要加强与省政府办公厅对口业务处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联系,跟踪督办,掌握有关事项办理进度,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告办理结果。
2.机要处每月汇总一次请示件和商办件的办理情况,报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相关领导及相关秘书长,并加送相关处室。
(五)领导批示(指示)的督办落实
1.市长批示要求由相关部门、区县督办落实的事项,由秘书转批示指定部门、区县落实,相关部门、区县按时限要求形成督办落实专题报告报市长,秘书二处负责督办。市长指示由接受指示人负责督办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形成督办落实专题报告报市长。批示(指示)由督查室督办落实的事项,督查室按时限要求形成督办落实专题报告报市长;
2.副市长批示(指示)需督办的事项,由对口业务处督办落实。重大事项需市政府督查室督办落实的,经副市长批示后由督查室督办落实。督办处室按时限要求向批示(指示)副市长专题汇报落实情况;
3.秘书长批示要求由相关部门、区县负责办理的事项,由相关处室转批示指定部门、区县落实,相关部门、区县按时限要求形成督办落实专题报告报秘书长,相关处室负责督办。秘书长指示由接受指示人负责督办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形成督办落实专题报告报秘书长。批示(指示)由督查室督办落实的事项,督查室按时限要求形成督办落实专题报告报秘书长;
4.副秘书长批示(指示)需督办的事项,由对口业务处督办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向批示(指示)副秘书长专题汇报落实情况;
5.上级要求贯彻执行(或督办落实)并回复的事项,经分管市长(或分管秘书长)批示后,由对口业务处督办落实,并按时限要求向批示(指示)领导专题汇报落实情况。
(六)与人大、政协有关事项的督办落实
1.全国、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督查室按职能分工交相关部门、区县承办,各承办单位自交办之日起,1个月内办结并向督查室报办理结果,督查室以办公厅名义起草答复函,复有关代表、委员,同时报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
2.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督查室按职能分工交相关区县、市级部门承办。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提案,各承办单位自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办结并函复代表、委员,同时报市人大代联委、市政协提案委和市政府督查室;闭会期间提出的或重新办理的建议、提案,必须在1个月内办复。督查室在集中办理期结束后,要及时通报全市办理工作,并按市人大、市政协规定的时限要求,报告、通报办理情况;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调研活动,由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提出方案呈分管秘书长批示后,由办公厅相关业务处配合在规定时限内组织实施;
4.其它与人大、政协相关的事项,由厅领导批示,转相关处室提出拟办意见后呈分管秘书长、市长审定,由相关处室按领导批示在规定时限内督办落实并回复。
三、督办落实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处室负责人是办公厅各处室督办落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处室对各项督办落实事项要明确责任人,建立工作台账,及时、高效地做好督办落实工作。
(二)及时反馈。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及办公厅各处室要按照时限要求,及时准确地反馈督办事项的办理落实情况,已办结的报结果,正在办理的报进度,未办理的报原因。督办单位在督办落实过程中,发现所督办事项的责任单位有合理异议或确因情况或政策发生变化使原定事项无法正常落实时,要及时报告分管秘书长和相关市长,并提出对原定事项进行调整或修改的意见,同时送市政府督查室备案。
(三)定期通报。市政府督查室每月10日前对上月办公厅各处督办落实专题会议和重要工作会议决定事项情况进行通报;每季度对各区县、市级各部门落实督办事项情况进行全市通报。以提高督办抓落实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四)严格奖惩。市政府办公厅要将各区县、市级各部门及办公厅各处室落实督查事项的具体情况纳入有关考核范围,年终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附件: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督办落实工作规程图(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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