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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颁布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文号:石政发〔2008〕44号
颁布日期:2008-07-28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石政发〔2008〕44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指导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推进“城中村”配套改革,加快城市化进程,切实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规范“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根据有关政策法规,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民主、公开、稳妥、有序的要求,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以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为主要实现形式,推动“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和完善“城中村”综合改革工作,加快城市化进程,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到2010年,市区二环路以内“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实现“城中村”与城市管理的接轨;到2013年,市内各区“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完成产权制度改革。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依法运作的原则。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对改革中涉及的重大事项应按有关规定,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依法表决通过,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坚持资产处置与体制创新相结合的原则。按照产权制度改革先行的原则,推进“城中村”配套改革。集体资产处置要与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同步实施,并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理顺村委会(居委会)、村民(居民)、股东与企业的关系。

3坚持因村制宜的原则。“城中村”可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方案。

二、集体资产处置

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时,首先进行清产核资,实施财务审计,核销呆坏账及其他资产损失,在资产评估确定集体资产价值总额的基础上进行资产处置。

(一)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在区业务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城中村”要专门成立清产核资小组,对集体所有全部资产(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土地等)、负债进行清查核实登记。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和有关政策界定产权归属,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所有权。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对有关资产损益进行经济鉴证,按有关政策处置。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结果要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后张榜公布,并报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和区业务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出具审核意见。

(二)资产评估。在财务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后,向本组织全体成员公布,并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及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出具核准意见。

(三)集体资产处置基本办法。评估确认的集体资产,按照以下办法处置:

1从资产总额中扣除非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包括供水、供电、道路、桥梁、涵洞等公共设施,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设施,整建制撤销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后,居委会使用的原村委会办公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等。

2从净资产总额中按有关政策提取统筹保障金,预留给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专门用于支付原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养老、伤残抚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转为企业职工所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及过渡时期原村办公益事业、公用设施的运行经费等费用。不足部分由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负担。

3剩余的净资产及或有集体资产损益确定为量化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享受折股量化的人员范围(股东资格)应把握以下原则:以截止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之日的户籍在册人员为依据,以参加集体分配的人员为基础,兼顾原户籍在本村的大中专学生、义务军人等,根据本村实际,公平合理确定。资产折股量化的方式:应依据村龄、劳龄、基本身份、村民贡献等因素,综合考虑界定具体享有的资产量化份额。具体量化的人员范围、量化的份额,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决定。

4集体土地由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集体土地依法转为国有土地并确定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由改制后的经济组织继续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用途。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政策规定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三、明晰产权,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

(一)改制形式。围绕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利益共享、保护严格、流转规范、监管有力”的产权制度,集体经济组织应根据各自实际选择适宜的改制形式。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也可按照《河北省乡村股份合作制企业条例》和有关政策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股份合作社,条件成熟后向公司制过渡。

(二)合理设置股权比例。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股权设置应有利于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管理体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折股量化的资产,作为对改制后集体经济组织的出资,允许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现金方式增资入股。提倡经营管理层和技术骨干加大现金出资额度,提高持股比例,增强其风险和责任意识。具体股权比例结构由股东大会决议。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应依法、民主、科学的制定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者的权责,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制衡机制及协调运转机制。

(四)加强股权管理。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结构确定后,应及时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股权可以继承,但不得抽资退股。股权流转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办理。

四、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程序

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要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各“城中村”具体组织实施。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初步方案。在区发展改革局和区农工委指导下,由“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制定改制和资产处置初步方案。方案应包括集体资产处置基准日、资产状况、经营情况、资产处置办法、享有集体资产量化的人员条件和范围、改制形式等主要内容。

(二)区发展改革局和区农工委对改制初步方案进行把关,认为可行的,上报区主管领导同意后预批,进入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筹备阶段。

(三)区发展改革局和区农工委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筹备工作。主要包括: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完善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公司章程及相关文件制定等。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方案及集体资产处置方案应经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充分酝酿,张榜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数审议表决通过,形成决议。

(四)方案确定及实施。筹备工作完成后,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方案及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配套措施

(一)关于规费收取。在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资产处置过程中,各区可通过统一招标方式聘用资产评估等中介机构,降低改制成本。涉及政府收费的土地、房产交易管理费,按有关规定标准收费在10万元以下的减半收取,10万元以上的最多收取不超过5万元。资产变更登记、房屋产权产籍变更和工商、税务、土地等变更登记时,有关部门一律只收证照工本费,每项收费最高不超过100元。

(二)关于劳动保障。“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就业岗位,应当优先用于安置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为企业职工的,改制后的企业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等各种社会保险费用,其费用应列入企业成本。

(三)落实原集体经济组织享有的相关经营支持政策措施。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后,水、电、汽、暖等配套生产设施的供应渠道不变,沿用原有的各种自营进出口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照及资质,有关部门负责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改制后的经济组织享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荣誉称号。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债权债务、各种承包租赁合同、各种档案资料由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承继。

(四)关于市政公用设施和公益事业管理。按照城市管理一体化的要求,市教育、文化、卫生、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尽快制定办法,将原村办公益事业、公用设施纳入城市统一管理。在“城中村”与城市管理完全接轨以前,改制后的集体经济组织,应继续对原村办公益事业、公用设施的运行予以支持。

六、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稳妥推进。各区应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提出本辖区内“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具体实施意见和操作规程。各区农工委、发展改革、劳动保障、财政、民政、土地、建设、文化、教育、工商、税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协调、指导和服务,及时解决改革中的问题,确保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顺利推进。

(二)搞好宣传发动。要把对群众的宣传发动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一项重要内容切实抓好,通过多种形式,宣传和讲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重要意义,使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支持和参与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

(三)强化监督指导。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必须接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充分体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民主权利。各区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要切实加强对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全过程的监督指导,做好相关工作。对造成集体资产流失以及隐匿、私分、侵吞集体资产的,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意见适用于市内各区“城中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及集体资产处置工作。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可参照执行。

本意见有效期自二○○八年八月一日起至二○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止。

二○○八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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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事务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9 律咖推荐指数:95 业务咨询人数: 138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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