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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入户登记的通告
颁布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 文号:琼府〔2013〕84号
颁布日期:2013-12-1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入户登记的通告

国务院决定于2013年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国务院令第415号)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2〕6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普查对象要依法积极支持配合普查登记工作。经济普查实行“在地统计”,所有法人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其他法人)、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以下统称普查对象)都要依法接受辖区内普查人员的登记和拍照。普查人员将于2014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执行普查入户登记工作。届时普查人员将佩戴由海南省第三次经济普查办公室统一印制的《第三次经济普查指导员证》、《第三次经济普查普查员证》,使用手持电子采集设备(PDA)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单位空间定位、基本信息核实和数据采集,并拍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三证或其他有关证照。

二、普查对象要依法如实提供普查所需资料,不得虚报、瞒报、迟报和拒报。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等违法行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进行处罚或处分。

三、普查对象必须指定专人协助普查人员做好经济普查现场登记工作。

四、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普查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经济普查信息和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经济普查中获得的普查对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普查对象做出行政处罚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

五、举报和业务咨询电话(海南省第三次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电话):65238386、65333056;传真:65221512。

特此通告。

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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