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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力推进标准厂房区规划建设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07-04-30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强力推进标准厂房区规划建设的通知

新政办[2007]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缓解工业经济发展中的土地供需矛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06〕60号)和《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标准厂房区建设的意见》(豫国土资发〔2007〕31号)等文件精神,就我市强力推进标准厂房区规划建设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规划建设标准厂房区的重要意义

规划建设标准厂房区,大力推广使用标准厂房,是我市贯彻科学发展观,保护耕地和节约土地资源,保持经济持续发展,解决项目落地难和中小型企业发展空间,优化投资环境和产业布局,推动产业集聚升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长远的、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力推进标准厂房区规划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转变用地观念,在2007年的工作中,把建设使用标准厂房做为硬措施,把供地和标准厂房建设紧密挂钩,切实使标准厂房区规划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设标准厂房区的目标任务和当前主要工作

(一)目标任务:2007年年底前,全市标准厂房开工建设面积要达到50万平方米以上,竣工面积要达到2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各县(市)、区标准厂房区开工建设面积要分别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竣工面积要达到1万平方米以上;各开发园区标准厂房区开工建设面积要达到5万平方米以上,竣工面积要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

自2008年起,所有应进标准厂房的工业项目必须全部使用标准厂房,标准厂房建设面积与工业项目需使用面积形成正比例增长。全市每年竣工多层标准厂房面积要达到4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各县(市)、区标准厂房区每年竣工面积要达到2万平方米,各开发园区要达到5万平方米。

(二)当前的主要工作:2007年5月底前,各县(市)、区工业(产业)聚集区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利用存量建设用地规划1个占地80-100亩的标准厂房区;各开发园区要划定1-2个占地不低于150亩的标准厂房区。2007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园区要完成标准厂房区的规划设计方案,各开发园区标准厂房区必须于上半年开工建设,各县(市)、区标准厂房区必须于2007年7月底前开工建设。凡不按要求开工建设的,市政府将停止其土地审批的报件受理。

2007年5月15前,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园区要将规划的标准厂房区标注在1:10000地形图上,连同文字说明材料一并报送市国土局备案。文字说明材料应包括标准厂区所在的工业(产业)聚集区名称、四至范围,占地面积,土地类型(指新增建设用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标准厂房规模,容积率、建筑密度、标准厂房层高等指标情况,具体开工建设时间,计划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渠道,标准厂房区主导产业等。

三、建设标准厂房区的基本要求和应执行的控制指标

各工业(产业)聚集区内用于标准厂房区建设的土地占工业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25%;各开发园区内用于标准厂房区建设的土地占工业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40%。标准厂房区内一般不安排食堂、宿舍、文体场所等项目用地。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园区要结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集中主要规划指标为未来发展建设标准厂房区预留足够的用地空间。

2007年规划建设标准厂房区不得低于以下控制指标:各开发园区标准厂房区容积率1.4,建筑密度30%,标准厂房层高3层;各工业(产业)聚集区内标准厂房区容积率1.0,建筑密度25%,标准厂房层高2层。此后规划建设标准厂房要严格执行豫政办〔2006〕60号文件规定的控制指标。

四、强力推进标准厂房区建设的主要政策措施

(一)严格执行省政府规定的限制用地政策。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在划定的标准厂房区外,对应进入多层标准厂生产的电子电器、生物工程、软件工程、服装加工、文化产品、科研、产品组(包)装、医药分装、仓储、物流配送等10类无污染项目单独供应土地,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其他各类产品制造业、加工业,除工艺要求不能使用多层标准厂房的项目,都必须进入标准厂房区使用标准厂房或自建多层标准厂房。

(二)规划建设标准厂房区要注重盘活和挖潜存量建设用地。需利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报省政府批准,不受批次限制,随报随批,对占用一般耕地需要调整规划的,由省、市集中协调解决。利用集体建设用地规划建设标准厂房区可以通过流转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工业企业、各类民营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在标准厂房区内投资建设标准厂房。对在规划的标准厂房区内投资建设标准厂房或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免征配套费。标准厂房可以自用、出租和转让。

(四)鼓励企业通过整合原有土地自建(改扩建)多层标准厂房。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企业通过整合原有土地建设多层标准厂房的,免征配套费;所使用土地为出让土地的,不征收提高容积率出让金;所使用土地为划拨土地的,可继续保留划拨使用方式,也可按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出让最低价标准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五)各级政府投资建设标准厂房所需资金作为政府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可以从当地财政土地收益中列支,使用的土地可以先不办理供地手续,待标准厂房对外出租、转让时按土地出让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各县(市)、区和各开发区要建立由政府(管委会)组织,国土资源、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参加的标准厂房建设领导协调机制,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和优惠措施,确保标准厂房区建设取得实效。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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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事务专家律师

肖本岗 业务水平指数:98 律咖推荐指数:99 业务咨询人数: 92

武汉大学法学专业,专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法律需求研究及解决方案设计。针对企业的股权运用、股权设计、股权融资以及股权交易等研究,并且擅长于提炼企业内部交易模式,运用法律规则平衡解决企业交易模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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