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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
颁布日期:2004-09-17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咸政办发[2004]61号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落实农村五保供养经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鄂政办发[2003]70号文件精神,确保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得到落实,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落实农村五保供养经费重要意义。五保供养工作是社会保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农村五保对象是农村特困群体之一,五保供养经费是农村五保对象的“养命钱”。落实好五保供养经费是健全和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切实保障农村五保对象基本生活的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落实五保供养经费的责任感和重要性,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按政策认真落实五保供养经费。

二、确保资金来源渠道,按标准足额到位。农村税费改革后,五保供养经费由财政转移支付列支。每年初,县级民政部门根据农村五保对象总人数,测算出农村五保供养全年度需求总量,报当地政府批准后,县级财政部门从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中单列出来。根据鄂政办发[2003]70号文件精神,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实行集中供养的,转移支付经费年人均不得低于1200元;分散供养的,转移支付经费年人均不得低于800元。

三、规范供养经费拨付方式。五保供养经费由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人数和金额,拨付到乡级财政所。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经费由乡级财政所直接拨付到农村福利院;分散供养对象的供养经费由乡级财政所直接发放到对象手中,或社会化发放到户。

四、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主要解决农村五保对象吃饭问题。各地要严格按政策使用供养经费。要建立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专户,实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对于挤占、挪用五保供养经费的,要根据国家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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