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 文号:武政〔2008〕65号 |
颁布日期:2008-11-26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武政〔2008〕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8〕11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鄂政发〔2007〕57号)等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服务业的发展,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快发展服务业重要性的认识加快发展服务业,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由之路,是有效缓解能源资源短缺的瓶颈制约、提高资源利用的迫切需要,也是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随着全球产业结构呈现出由“工业型经济”向“服务型经济”的转变,党和国家越来越重视服务业的发展,作出了把服务业作为国民经济主导产业的重要战略决策。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比重和水平”,“促进经济增长由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带动向依靠第一、第二、第三产业协同带动转变”。国务院国发〔2007〕7号文件中明确要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大中城市要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
近年来,我市不断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服务业取得了较快的发展,成为推动我市经济增长的重要力量。2007年,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50.1%,已占据我市国民经济的一半;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市从业人员48.09%,是吸纳城乡新增就业的主要渠道;服务业创造的地税收入占全市地税收入的76.9%,是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随着我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社会转型提速,充分发挥我市综合服务优势,进一步加快服务业的发展,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要求和现实选择,它有利于从根本上促进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升,对推进“两型”社会建设、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质量、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总体要求、主要目标和发展重点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将发展服务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国民经济整体质量和水平、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在坚定不移地发展先进制造业的同时,不失时机地发展现代服务业,紧紧抓住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国际服务业加速向我国转移、国家高度重视服务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快速提高扩大对服务业需求等历史机遇,扩大服务业总量规模,提高服务业发展水平,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着力构建以现代服务业为主的产业发展新体系。
(二)主要目标
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分类指导,将武汉建设成为全国性的物流中心和科教中心,区域性金融中心和会展中心,中部地区商贸中心、文化创意基地、信息服务及服务外包基地,国际国内旅游重要目的地和集散地。到“十一五”期末,力争全市服务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进一步提高,力争现代服务业增加值占全市服务业增加值比重达到60%左右。到“十二五”末,力争现代物流、创意等形成千亿元产业,服务业更加发达,初步形成体系完整、布局合理、特色突出、聚集力强、辐射面广的服务业产业体系。
(三)发展重点
按照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方向,以增加供给、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扩大就业为重点,促进先进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有机融合,满足和丰富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继续巩固提升具有比较优势的商贸会展业,突出发展现代物流业、创意产业、金融保险业、信息服务及服务外包业、科技和商务中介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面向民生的旅游、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以及社会服务业。
按照充分发挥比较优势的差异化发展要求,引导和优化服务业合理布局,集聚发展。中心城区不断增强综合服务功能,注重提升城市商务功能和公共服务功能,培育一批在全国和中部地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服务业支柱产业和优势产业,真正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远城区重点发展为先进制造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满足市民需求的生态休闲旅游业以及面向“三农”的服务业,以城镇为依托,加快现代服务业体系向农村延伸。根据各区的区位、交通、资源等比较优势和功能性、集群化的发展要求,规划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商务、物流、金融保险、服务外包、创意、临空经济、临港经济、总部经济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形成特色鲜明、优势互补、错位发展、有序竞争、协调共进的现代服务业发展新格局。
三、加快发展服务业的主要措施和配套政策
(一)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
1.拓宽准入领域。对我市现行的服务业管理文件进行清理,废除或修改不利于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政策和管理规定。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外,其他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领域,都要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地区企业开放的服务业领域,都要向外地企业开放。
2.简化企业登记前置审批程序。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外,其他一切审批项目均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审批项目。对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服务业项目,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而暂时无法提交前置审批文件、证件,但能够提供前置审批部门同意其筹建的证明文件或意见的,除涉及安全、环保、节能审批项目外,工商部门可给予办理筹建登记。
3.放宽登记注册条件。凡达到法定设立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的企业法人,均可申请冠用省、市名。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出资人、股东以净资产和股权作为出资,对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进行改制、重组。经审批机关批准,允许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作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股东。简化连锁企业证照办理,除法律、法规规定行政许可实行一店一证外,其他证照均由连锁企业总部统一办理,各分支机构无需单独申报,凭批复或批准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连锁经营企业在本市范围内开设非独立核算的配送中心和门店,只要出具总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定条件,即可办理营业执照。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切实落实并充分发挥信息产业、软件产业、服务外包、会展业、航空运输业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扩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规模,支持服务业关键领域和重点项目,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自2009年起,市财政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不低于1500万元,以后逐年增加。各区人民政府也要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2.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落实国家已出台的各项扶持服务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服务业加快发展。全面做好对纳税人优惠政策的广泛宣传和辅导,让服务型行业更好地了解和更充分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推行多元化申报缴税方式,减化办税程序,让纳税人及时、快捷地享受到优惠政策。
3.实行规费减免政策。全面清理涉及服务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严禁擅自和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外资、民资在参与服务业国有经济改制过程中,相关的产权交易费、房地产交易和变更手续费等相关收费项目,按政策规定实行减免。对以资产重组、整合等方式实现传统服务业改造升级的企业,相关收费项目给予减免。对生产性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下限收取。
4.加大价格扶持力度。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对列入国家鼓励类服务业企业的用水、用气价格比照工业企业价格标准执行,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执行相同价格,逐步缩小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的差价。
5.做好服务业用地的规划、储备和供应工作。在制订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时,充分考虑提升综合服务功能的要求,适度扩大服务业发展规划控制范围和预留空间,提高服务业规划用地权重和标准。对现代物流、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信息服务及服务外包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我市急需的商务、酒店、会展、大型停车场等项目,在安排建设用地计划时实行适度倾斜。对在汉设立企业总部、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研发中心、金融机构的法人总部和区域性分公司(分行)等,在政策规定范围内,规划和土地供应方面给予优惠。逐步消除服务业用地的价格歧视,研究出台服务业土地供应中的规费优惠政策。
(三)加大人才引进和培养力度
1.完善人才引进政策。对国内外服务业高层次人才来汉工作,采取户口迁移自由、来去自由的流动方式,人员编制、工资收入分配等按国家、省、市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政策执行。留学人员回国参加服务业行业工作的,回国后的工作时间可与出国前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对在国外取得的学历、学位予以承认,可根据本人实际水平和能力,直接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2.扩大科技服务机构职务、职称、聘任自主权。对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科技服务机构内部的职务结构比例,政府人事管理部门不再实行指标控制,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和职务等级,确立岗位责任和任职条件。
3.加快人才市场建设。积极发展服务业人才市场,积极推进现代信息技术在人才中介服务中的应用,推动开展网上招聘应聘、人才推荐和远程面试等活动。建立专门的服务业人才资源储备库和交流中心,提高信息利用率,降低服务企业获得所需人才的成本。
4.重视人才培养。科学制订人才培养规划,加大经费投入,健全培训网络,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质量。构建服务业继续教育体系,通过校企联姻、委托培养、定单培养、专家讲课等多种途径,保证各类人才的知识更新。同时,每年选派一批公务员、研究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到服务业发达国家和地区学习培训。
(四)加大体制改革力度
1.加快推进国有服务企业改革。积极推动国有服务企业股份制改革和战略重组。鼓励国有服务企业通过股权并购、股权置换、相互参股等方式进行重组,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企业的改革、重组、改造。积极配合国家推进电信、铁路、民航、公用事业等垄断行业管理体制改革,鼓励竞争,加快发展。
2.积极推进经营性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加快科研、教育培训、中介咨询等经营性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步伐,引导其向企业化发展。加强事业单位服务价格管理,除国家、省有明文规定外,实行价格放开。允许多种经济成份平等进入,按照市场化运作要求,推进投资和经营主体多元化,加快产业化步伐。
3.加快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进程。推进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市场化改革,促进其向独立法人企业转变。探索将咨询、公务接待、会议服务、培训、公务交通、物业管理等实行服务外包。
(五)加大对外开放力度
1.提高服务业利用外资的水平。积极稳妥地推进服务领域的开放,加快金融保险、物流、电信、商贸、文化、旅游、医疗、中介服务等领域利用外资的步伐。在工商登记、资金管理、出入境等方面制定相关优惠政策,积极承接国际高端服务业转移,吸引世界知名跨国公司和知名品牌企业来汉投资,设立地区总部,建立研发机构、营销中心、采购中心、服务中心和财务中心。
2.积极支持服务企业“走出去”。加大我市推进“走出去”战略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本市有实力的各类服务企业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开拓国际市场。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与国外的服务企业合资、合作、兼并、重组等方式,进入国际服务贸易市场,发展贸易加工、咨询服务、对外工程和技术承包、劳务合作等服务业。
3.积极开展服务业领域的区域合作。加强与中部地区中心城市在现代物流、金融保险、商务会展、信息服务、文化旅游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支持外地企业来汉发展现代服务业。
(六)为服务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1.优化服务业发展空间布局。中心城区要逐步关闭或迁出污染大、占地多、附加值低、不适应城市功能定位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发展服务业,建设一批现代服务业集聚区,重点发展金融、中介、创意、交通通信、教育培训等现代服务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合理布局酒店、会所、写字楼等开展商务活动的场所,加强商场、超市、娱乐休闲、国际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会服务等生活配套设施建设。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离土离乡”,进入城镇社区居住,提高城镇人口的聚集程度,增加服务业的有效需求。
2.加强城市服务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大对城市服务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优化服务资源布局。强化基础性、功能性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提升机场、铁路、港口、公路等综合交通枢纽设施服务水平。合理规划公共交通综合换乘枢纽,缓解服务业集聚区内的交通压力。加快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体系建设,提高信息基础设施的技术水平、建设水平和覆盖率,着力构建集聚区的公共信息服务平台,为区内企业提供安全、高效的现代化信息服务体系。加强水、电、气和环卫等配套设施建设,美化环境,吸引人才向集聚区流动。
3.大力推进服务标准化工作。深入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标准委等6部委制发的《关于推进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的意见》,开展服务标准化试点工作,创建国家级、省级服务标准化示范单位和示范区;组建我市服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为组织、制订我市服务标准化工作中长期计划,组织开展我市服务业标准的研制、宣传、贯彻、考核等工作提供智力保障;重点在装饰装修、汽车美容、汽车修理、物业、家政、餐饮、洗染、物流、会展、中介、电信、金融、旅游和住宿业等行业领域制订完善有关服务技术、服务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地方标准。支持成熟、有条件的地方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4.加强法制环境建设。加快制定和完善规范市场主体和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规章,加强食品药品和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取缔无证经营,坚决打击商业欺诈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针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整治,依法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城市文明程度和信用水平。加快征信体系建设,改善和优化金融环境。加大保护知识产权的执法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各类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规定公示并接受社会监督。除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工商、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等对企业抽取商品检查,须支付商品货款。加强社会治安管理,营造安定的社会环境。
5.切实落实我市已经出台的各项支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和意见。
四、加快服务业发展的保障措施
(一)建立健全服务业发展协调机制
成立市加快服务业发展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市服务业的统一领导,指导和协调服务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快服务业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措施,部署涉及全市的服务业发展战略及重大任务。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区也要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服务业发展协调机构。各级政府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切实加强对服务业工作的领导。发展改革、经委、教育、科技、公安、民政、财政、人事、劳动社保、国土房产、建设、城管、交通、信息产业、水务、农业、商务、文化、卫生、规划、旅游、知识产权、新闻出版、体育、统计、物价、工商、质监、广电、税务、金融、电力、城投、燃气热力等部门和单位,要制定相应的配套实施意见,明确实施步骤,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服务业发展各项工作。
(二)加强服务业统计工作
全面整合服务业各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统计资源,建立科学、统一、全面、协调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和信息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服务业统计调查方法和指标体系,加强服务业统计和调查力量,合理增加服务业统计调查经费的投入,以保证能及时、全面、准确地反映和掌握服务业发展的动态。
(三)建立推动服务业发展的考核制度
将服务业发展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考核体系,并作为一项重要考核内容,同时把发展服务业的成效和业绩作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考核指标。
各区、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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