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宜府发[2007]029号 |
颁布日期:2007-11-09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昌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宜府发[2007]02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宜昌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方案》已经2007年11月5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九日
宜昌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方案
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批准,本市从2004年起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试点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2006年9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确定本市为全国市县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示范单位,要求本市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创新,推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向制度健全、运转协调、责任落实、监管到位的方向发展。为切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建设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原则
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从源头上防止行政机关制定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是控制行政权力违法扩张和滥用的有效手段,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站在建设法治政府的高度,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建设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做好示范单位建设工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建设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和要求,切实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湖北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构建和完善“三级政府、二级监督、条块结合”的抽象行政行为监控体系,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适当、协调一致,为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目标要求
严格按照《规定》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试点工作的通知》(宜府发〔2003〕49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切实做到机构健全、职能到位、制度完善、机制协调、监督有力。具体目标和要求是:
(一)有件必备。各级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属事前审查范围的,严格按《通知》要求报请上一级机关进行事前审查;属事后备案审查范围的,按《规定》报上一级机关备案。报审率、报备率达到100%。
(二)有备必审。对报请事前审查或上报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严格依法审查,审查率达到100%。
(三)有错必纠。经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有违法或不当内容的,依法予以纠正,纠正率达到100%。
三、工作内容
(一)事前审查的报送部门和单位
下列部门和单位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将拟发文件报经市政府审查并批复后方可正式行文:
1、市政府工作部门。包括政府组成部门、办事机构、直属机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其他工作机构;
2、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有关单位,包括市夷陵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
3、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地税、气象等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和机构。
对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按《规定》实行事后备案审查。但各区(不含夷陵区)政府制定涉及城建、规划、交通、国土资源等市级统一管理事项的规范性文件,应参照事前审查的规定办理。
(二)事前审查的范围
1、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合同的;
2、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和单位职权的;
3、根据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执行性文件的;
4、其他普遍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
(三)事前审查的内容
规范性文件事前审查的内容按照《规定》执行,以合法性审查为主。即重点就以下方面进行审查:一是,是否超越权限;二是,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三是,部门规范性文件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是否协调一致;四是,规范性文件是否明显不当。对规范性文件的技术性、程序性事项,原则上不予审查。
(四)事前审查的办理
1、提请事前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涉及相关部门职权的,起草部门和单位应事先与相关部门会商一致并由主要负责人会签;
2、由起草部门和单位将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及相关材料直接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发文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应当至少提前10日报送;
3、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在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拟原则同意行文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直接办复;拟不同意行文或者需要作重大修改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审查意见报市长或分管副市长批准后答复;
4、文件制发部门和单位自正式行文之日起30日内将正式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正式文件与报经事前审查同意的文稿内容不一致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规定》处理。
各县市区政府要按照《规定》对所辖乡镇、街办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事后备案审查,但经上级机关批准列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示范单位的,应按要求开展事前审查工作。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目标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尽快作出具体安排并组织实施,对所属法制机构开展此项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二)明确机构职责。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交由所属法制机构审核把关,并由其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的报备、报审工作。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和审查工作。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具体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及人员,确保备案审查工作需要。
(三)完善制度建设。一是,完善事前审查、事后备案的报送、登记、审查、批复等办理程序及制度,规范备案文书。二是,建立和完善备案审查情况报告制度。有报审、报备任务的单位要定期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情况,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并对审查确认合法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定期予以公布。三是,严格实施备案审查工作责任制。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对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责,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负有监督职责,政府法制机构负有备案登记和审查职责。对不报或者不按时报送备案审查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按照《规定》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逾期仍不报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报送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四)强化监督检查。一是,结合报送的情况,在必要时进行检查督办。二是,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纳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工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并严格实施考评。三是,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提请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依法进行审查,并按法定程序作出处理。四是,加强评估、验收工作,积极探索、创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新做法、新措施。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做好示范单位建设工作总结,及时向上级机关报告工作进展和成果,争取支持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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