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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水利事业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号:
颁布日期:2004-11-16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武政[2004]67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水利事业发展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称为了进一步增强农业抗御灾害的能力,充分发挥水利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农村人民生活、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经研究,现就加快我市农村水利事业发展的有关事宜提出意见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快发展农村水利事业重要性的认识

我市农村水利建设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长足发展,建成了一大批农田水利工程,农业防洪抗灾能力显著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但由于我市地形复杂,雨量分布不均,洪涝水患和高温干旱较多,致使我市水利发展任务还十分艰巨,病险水库依然存在,排灌体系设施老化、配套不全,效益日趋衰减,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现象还没有完全得到遏制,阻碍水利发展的体制性问题十分突出。水利是农业的命脉,也是农村人民群众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因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从加快我市全面发展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农村水利建设的重要性,发展水利对提高农产品综合生产能力的必要性,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水利发展提出的新要求,进一步增强加快农村水利发展的使命感和紧迫感,抢抓机遇,把解决水资源、水环境、水安全的问题摆在更加重要的突出位置,采取得力措施,把我市农村水利事业提高到一个新的台阶,为我市农村加快推进“一主三化”进程提供有力的支撑。

二、明确农村水利事业发展目标

我市农村水利建设要坚持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原则,从而促进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到2010年,进一步巩固现有排涝标准,重点区域适当提高排涝标准;基本消灭三类病险水库,农村水利工程特别是大中型骨干工程面貌整治一新,工程效益全面恢复;基本完成大中型灌区的续建配套和维修改造,加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全市农田灌溉保证率由现在的80%提高到90%以上;灌溉水利用系数由现在的0.5提高到0.8,新增恢复和改善灌溉面积30万亩。完成好水利灭螺工作。

(一)排灌泵站:全市15座大型排涝泵站全面完成水泵机电及其辅助设备的更新改造,完成水工建筑物的配套与改造,消除泵站安全隐患,泵站软、硬件设施达到国内一流泵站标准;完成7座大型灌溉泵站和8座中型灌溉泵站共30台机组的更新改造及其主干渠的维修改造。

(二)水库工程:完成梅店、三姑井水库除险加固建设任务,完成152座小型水库的脱险加固,启动夏家寺、孔子河水库以及梅院泥、举水灌区的除险加固及续建配套与更新改造工程。

(三)农田水利:每年扩挖塘堰150口以上,各区要完成单机155千瓦以上灌排机站的更新改造与配套;各乡镇要搞好辖区内沟渠塘堰的清淤、护砌、扩建工程。搞好水利灭螺工程,抓好血吸虫垸内孳生地疫区的水利综合治理,修建引水涵闸阻螺设施。

(四)水土保持:制定武汉市地方水土保持法规,每年治理小流域5条、完成水土流失治理面积50平方公里;参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标准,对坡耕地有计划地退耕还林还草,生态修复3.17万公顷,新增森林面积3.53万公顷,初步建立全市水保预防监测和预警体系。

三、完善农田水利建设投融资机制

(一)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实现新阶段水利发展的任务,必须以稳定可靠的投入作保障。要坚持多渠道融资的路子,千方百计改变农田水利建设资金不足的状况。运用市场机制,各方筹措建设资金,逐步建立国家、地方、集体、社会共同投入的多元化、多渠道的水利投入机制。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管理”的原则,动员社会资金投入水利建设,确保水利投入的总体规模有显著增加。要统筹城乡发展,城市支援农村。市财政要适度加大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对农田水利建设予以倾斜。各区农田水利基建项目配套资金,必须按要求及时足额到位。同时,要切实搞好事权划分,实行“四分级”投资体制,即:全市大中型骨干水利工程和跨流域的水利工程以市投资为主,区投资为辅;区域内的骨干水利工程,以区投入为主,市里给予一定的支持;乡镇水利工程,以区乡投入为主,市里给予适当的奖励;村级水利工程,以农民投劳为主,区乡给予一定奖励。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市区采取“以奖代补”形式予以扶持。

(二)加快水利市场化运作步伐。鼓励有条件的国有水利资产盘活变现,走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经营的路子。鼓励民营资本、外资、金融资本和大中型工商企业投资水利建设。扩大股份制水利建设项目的范围,并逐步向规范化的现代股份制水利公司过渡。经营性水利建设项目,要尽快对内对外开放,大力吸引社会资金和外资,搞活发展机制。要积极探索水利资金有偿使用办法,建立滚动发展的新机制。

(三)大力发展“三民水利”。加强农村水利基本建设,积极探索建设的组织方式和投入机制,坚持走“民主谋水利,民营兴水利,民众干水利”的路子,确保农村水利建设健康发展。要尊重农民意愿,调动和维护农民群众干水利的积极性,采取“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的办法,谋划水利建设。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强行以资代劳。在推行民主议事的同时,加大宣传和政府扶持力度,调动农民群众兴修水利的积极性。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按照“谁建、谁有、谁管、谁受益”的政策,聚集社会资源,吸纳民间资本,大力引导、支持、鼓励民营主体投资,兴办水利工程。要始终尊重和发挥农民群众在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作用,依靠群众大干水利。要注重市场机制,发挥利益驱动作用,引导农民买断、承包、租赁现有小型水利工程,采取独资、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办水利,不断探索发展农村水利的新途径和新模式。

四、深化农村水利管理体制改革

当前,水利建设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我们必须解放思想,加快水利体制改革,搞活水利建设机制,搞好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是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纲领性文件,各级水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涉及农村水利的排灌泵站、水库、灌区港渠、水土保持的管理单位,要按照明晰所有权、搞活经营权的原则依法进行改革。今年各区要搞好试点工作,2005年10月全面完成水利管理体制改革。要改革水价形成机制。农业水价改革势在必行,要在2002年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湖北省水利工程水价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由市水务局会同物价部门,按单一工程定价原则,组织专班认真进行两部制供水价格测算工作,在2004年底上报省物价和水利部门批准执行。排涝水费征收,要严格按照《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易涝地区具体范围的通知》(鄂财发〔2003〕7号)执行。

五、强化农村水利建设领导责任制

农田水利建设是一项系统、长期的工作,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任务。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各区人民政府,区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加强水利工作列入政府目标管理,层层抓落实。继续推行领导负责制,明确领导分工和岗位责任制,并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列入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研究制订考核标准和办法,将考核的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各区每年应明确区级(不少于5个)、乡镇(不少于3个)农田水利建设重点工程及计划任务,做到区、乡、村每年都要有重点工程;各区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发动农民,调动农民搞好小型农田水利基本建设的积极性。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着力解决水利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水利事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建设计划,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市计划、财政、交通、农业等部门都要落实措施,发扬团结治水的精神,全力支持我市水利事业的发展。

武汉市人民政府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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