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单位:湖北省人民政府 | 文号: |
颁布日期:2004-04-21 | 失效日期: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通知
鄂政发〔2004〕20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2004年起改革现行省管市、市管县(市)的财政体制,在全省实行省管县(市)的财政体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1994年国家实施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以来,我省逐步实行了省管市、市管县(市)的财政体制,有效调动了市、县(市)增收节支、当家理财的积极性,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换,迫切需要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改革。一是财政部明确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省以下财政体制的要求;二是目前县(市)财权与事权不对称,财政供养人员过多,县乡政府债务沉重,资金调度困难,绝大部分县(市)依靠省财政转移支付才能保证国家规定工资和津补贴的正常发放;三是部分市由于自身财政比较困难,不同程度地集中县(市)财力,导致省对县(市)财政的一些政策扶持、资金补助等难以及时落实到位;四是省对县(市)财政信息缺失,难以有效加强对县(市)财政的监管。因此,实行省管县(市)的财政体制,有利于进一步理顺和规范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调动省、市、县(市)加快发展的积极性;有利于掌握县(市)财政实际状况,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县(市)财政支持力度,指导县(市)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增强县(市)对经济社会事务的调控能力,推动市级财政改革创新,加快城市和县域经济发展。
二、基本原则
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建立公共财政体系的客观要求,进一步理顺省以下财政分配关系,充分发挥省级财政的宏观调控职能,逐步建立激励约束分配机制,更好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
(一)维持现行利益分配格局。保证各级财政现行体制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既得财力不受影响,促进市、县(市)财政平稳运行。
(二)共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妥善处理省、市、县(市)利益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县(市)自我发展的积极性,省、市继续加大对县(市)的支持力度,促进县域经济发展。
(三)坚持权责统一。在改革财政体制过程中,省、市、县(市)财政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省财政要加大对县(市)财政的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县乡财政实际困难;市财政要继续履行对县(地市)财政的指导、支持和监督职责;县(市)财政要规范管理,加强自我约束。
(四)坚持积极稳妥、有序推进。先建立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框架,再逐步完善和规范。
三、范围和内容
(一)范围。
原实行省管的武汉市等17个单位继续实行省直接管理(含所辖区),全省52个县(市)(不含恩施州所辖的8个县市)实行省管财政体制,合计69个省管单位。
(二)内容。
1、预算管理体制。实行省管县(市)财政体制,主要是改变省管市、市管县(市)的财政管理模式,暂不调整财政收支范围,但对不符合支持县域经济发展要求的市、县(市)收支范围划分,省财政将予以规范和调整。即:以2003年省核定的各市对所属县(市)财政体制补助(上解)为基础,将市对所属县(市)的体制补助(上解),相应调整为省对县(市)和市的体制补助(上解);税收返还和所得税、营业税等基数返还在市、县(市)间进行调整,由省直接计算到县(市)。从2004年起,全省所有市、县(市)财政体制统一按鄂政发〔2002〕29号和鄂政发〔2003〕50号文件规定执行,市级不再新增集中县(市)财力。
为了进一步加大省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对68个县(市)(含7个县改区和神农架林区)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省集中的增量,以2003年为基数,2004-2006年新增上交省增量全额返还县(市),用于推进乡镇综合配套改革和支持县域经济发展。
2、转移支付及专项资金补助。省对下各项转移支付补助按照规范办法直接分配到县(市);省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有关部门直接分配下达到县(市),同时抄送市。
3、财政结算。年终财政结算项目、结算数额,由省财政直接结算到县(市)。市对县(市)的原各项结算、转移支付及资金往来扣款等,由省财政根据市财政有关文件规定固定数额,分别与县(市)财政办理结算。
4、资金报解及调度。各市、县(市)国库根据财政体制规定,直接对中央、省报解财政库款。省财政直接确定各县(市)的资金留解比例,预算执行中的资金调度,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县(市)。
5、债务偿还。原县(市)举借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中央、省级政府债务等,由市与县(市)核对一致并加盖两级政府和财政部门公章后,报省财政厅分别转账到县(市),到期后由省财政直接对县(市)扣款;未核对清楚的继续作为市级政府债务处理。新增债务分别由市、县(市)财政直接向省财政办理有关手续。
6、其他。省对各项财政工作直接部署到县(市);市负责管理本级及所辖区的财政体制等,对所属县(市)财政困难继续给予帮助,同时负责所属县(市)财政预决算和各种情况汇总审核并上报省财政。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行省管县(市)的财政体制,是省委、省政府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财政分配关系、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作出的一项重大改革,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坚持上下联动,加强调查研究,认真组织实施。要密切关注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研究措施,及时加以解决。
(二)完善配套措施,加强分类指导。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等部门要统筹谋划,周密安排,尽快研究制定配套改革办法,确保改革平稳过渡、规范运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制定的收入目标在征求市(州)意见后,直接分解、下达和考核到县(市)。省财政厅要加强对县(市)财政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保证财政收支平衡;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省对市和县(市)财政目标考核办法;加强资金调度,确保国家规定工资和津补贴的正常发放。
(三)规范财政管理,加强财源建设。各市要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作用,统筹市、县(市)经济发展,履行对县(市)财政的业务指导、督促检查、报表汇总等职能。各县(市)要转变理财思路,克服“等、靠、要”的思想,树立自力更生、自我发展、自求平衡的观念,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不断壮大地方财政实力。
省管县(市)财政体制改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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